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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采取 ?

什么情况下采取风险控制测试程序

以下情况下采取风险控制测试程序:

1、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运行是有效的。

2、仅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实质性分析程序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1)对特定认定使用实质性分析程序的适当性;

(2)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所依据的内部或外部数据的可靠性;

(3)作出预期的准确程度是否足以在计划的保证水平上识别重大错报;

(4)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差异额。考虑到数据及分析的可靠性,当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如果使用被审计单位编制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测试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以及这些信息是否在本期或前期经过审计。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控制测试、百度百科——实质性程序

什么情况下才能采取正当防卫?

仔细看 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一般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包括一些侵害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

什么情况下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扩展资料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39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作了规定,即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

遵循的原则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坚持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

保证采购质量

政府采购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履行行政事务的效果,因此,保证采购质量非常重要。虽然单一来源采购供货渠道单一但也要考虑采购产品的质量。

价格合理

单一来源采购虽然缺乏竞争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原则,合理确定价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单一来源采购

什么情况下采用设计招标?什么情况下采用方案竞赛?并举例

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用设计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在以下情况下采用方案竞赛: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拓展资料
1、招标设计是为进行工程招标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计划的基础,同时也是施工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
2、工程设计招投标是指招标单位就拟建工程的设计任务发布招标公告,以吸引设计单位参加竞争,经招标单位审查符合投标资格的设计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文件,招标单位从而择优确定中标设计单位来完成工程设计任务的活动称之为工程设计招投标。
3、1994年水利部规定,水利工程项目均应在完成初步设计之后进行招标设计。它是在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基础上,对已经确定实行投资包干或招标承包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管理与投资的支配权限,按照管理单位及分标项目的划分,按投资的切块分配进行的分块设计,以便于对工程投资进行管理与控制。同时,提交满足业主控制的管理所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合理调整的原则编制的内部预算——业主预算,也称为执行概算。

在什么情况 下才采取<监视居住>呢?

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况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扩展资料

被监视居住,嫌疑人应遵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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