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退伍军人带病返乡需要部队开具那些材料?

部队带病返乡条件

法律分析: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二)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三)《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四)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八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 士兵因国家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退伍军人带病回乡应出具什么证明

申请人要提供相应认定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复印件;

2、军队医院证明复印件,具体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驻边防、海岛等边远地区部队,按规定可以就近到地方医院治疗的,凭服役期间地方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地方医院原始病历);

(3)、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3、盖有地方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4、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关于其生活状况证明;

5、本人近期1寸照片3张。

6、城镇户籍的,须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的,如选择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须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社保证明。

  1.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区民政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一式二份,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2. 市民政局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并通知申请人到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 指定医院根据原军队医院治疗慢性疾病住院记录或者相关档案证明,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病症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反馈给市民政局。

  4. 对符合条件的,市民政局通知区民政局对申请人认定情况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患病时间、地点、原因、病情、民政部门及纪检监察联系方式。并对公示中的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根据调查见过签署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民政局。

带病退伍需要什么材料和证明

以金乡举例说明:

1、个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退伍军人证》及复印件;

4、村(社区)、镇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5、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6、《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记载内容的材料;

7、加盖县级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扩展资料

服务流程(以金乡举例说明):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经镇街民政办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

3、经县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承担。经体检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

4、经市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证》。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金乡县委金乡县人民政府-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需提供资料

军人带病返乡的条件

法律分析: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二)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三)《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四)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申请补助需要什么手续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经审核其本人是否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后,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审批。

申请人要提供以下各项认定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2、退伍证复印件或县人武部出具的证明;

3、军队医院证明复印件,具体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驻边防、海岛等边远地区部队,按规定可以就近到地方医院治疗的,凭服役期间地方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地方医院原始病历);

(3)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4、盖有地方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5、村(居)委会关于其生活状况证明;

6、本人近期1寸照片3张。

7、须有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未就业或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扩展资料:

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提交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2、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XX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一式三份,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并通知申请人到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指定医院根据原军队医院治疗慢性疾病住院记录或者相关档案证明,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病症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反馈给市民政局;

5、对符合条件的,市民政局通知县民政局对申请人病情鉴定结果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患病时间、地点、原因、病情、民政部门及纪检监察联系方式。公示期间,对拟认定人员有举报、投诉的,县民政局应当对公示中的反馈意见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签署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民政局;

6、市民政局对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符合条件的于20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7、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自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县民政局发给《XX省抚恤优待证》,落实相关待遇。

参考资料:浙江政务服务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认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展开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