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零星贩毒案件的获取线索难点在于意
- 法律法规
- 2023-06-28 17:44:21
贩毒的案件证据收集、认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贩毒案件在组织性、隐秘性上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因证据稀少欠缺,缉毒队伍的科技含量偏低,证据诉讼意识又不高,证据体系不完善而缺失行之有效的证据规则,加之公检法存有分歧,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1、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贩毒案件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有些侦查人员在缴获了毒品固定供述后不再去收集手机、指纹等物证,一旦被告人翻供,侦查部门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指控证据不足。
2、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证据。对被告人供述中陈述的与贩毒的事实相关的人员的证言、物证、书证未及时收集加以映证,案件移送起诉后,需补充证据时,由于一些证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证书证已灭失,难以形成证据锁链。
3、破案的时机把握不准。贩毒案件必须处理好破案的及时性和适时性的辩证关系。既要及时侦破从快打击,又不能一发现贩毒就打,时机选择不当,无疑会使本有条件做到人赃俱获的案件只得通过补充收集大量间接证据予以弥补,大大增加了侦查投入。
4、疏于对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证、辩疑、深查。共同贩毒案件,忽视对单个成员的取证,造成口供不一,使得部分成员的犯罪事实难以认定。 (1)证据线索发现难
贩毒案件尤其是零星贩毒案件,贩毒与吸毒人员之间通常采取使用交易暗号、运用电话手机等单线联系,双方都是贩毒活动的“受益者”,而不想暴露;无一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事主的报案,几乎无犯罪现场和痕迹留下,交易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间短,不易发现;家庭化、同乡化、集团化的贩毒情况日渐增多,吸贩交织以贩养吸,有的已形成较为固定的供需网络。
(2)提取直接证据难
近年来跨地区、跨省的异地贩毒的现象突出,流动性大,贩毒人员常居无定所,多以出租屋为落脚点,利用假身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查获证据难。作为贩毒案件核心的毒品不能缴获,除当场人赃俱获缴获毒品的贩毒事实易于取证外,其他贩毒事实特别是正在寻找买方,准备交易之时被抓获,身上未缴获毒品的案件证据难以收集。
(3)固定贩毒嫌疑人供述难
贩毒嫌疑人对其贩毒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数量等最为清楚,可以提供确切的证据线索,是贩毒案件的重要证据。但其对贩毒事实往往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存在着较大的虚假性;多数嫌疑人作案次数多,时间长,易有反复性,甚至出现前后供述自相矛盾的现象,致证据不稳定;嫌疑人为逃避罪责,在庭审中翻供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供述真伪难辩,难以固定。
(4)形成证据锁链难
有不少贩毒案件是在毒品交易尚未终了时被破获,涉及嫌疑人上线的证据,交易对方的证人证言、毒品、毒资、称毒所用的天平等物证不易全面收集;有时交易对方素不相识,贩卖成功即分道扬镳,相关人的证据无从获得;贩毒尤其零贩毒次数频繁、时间跨度大,交易双方的语言在时间、地点、数量、具体情节上难以吻合;毒品本身是消耗品,不易缴获,形成证据锁链难。
(5)毒品、毒资追缴难
贩毒者为逃避惩罚,常把交易地点选择在河边、湖边,案发时便将毒品扔水里,被抓获后极力隐瞒毒品的真正来源、用途、去向等,谎称是向不识之人购买,切断了线索,毒品又是直接损耗性消费品,吸毒者吸食、注射后灭失,无从追缴。贩毒属于智能犯罪,毒犯常将毒资转移,对于以贩养吸的,毒资多被用于吸食毒品。
(6)查清全部犯罪事实难
贩毒案件因“中间环节”多,贩毒分子交易时频繁使用假名、假身份,利用知情不多的“马仔”及毫不知情少数贪利之人,许多案件毒品、毒资灭失,难以深入查清全案。目前贩毒分子将大宗毒品化整为零、零星贩卖的情况十分普遍,除当场查获的毒品数量外,对以前贩卖的毒品数量查证难。
如何加强边境地区治安管理
一是要继续保持对“黄、赌、毒”等涉丑违法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集中力量对重点问题、重点地区进行大力整治,掐苗头、压势头,使之不成为难点、热点问题; 加强情报研判,准确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要组织调研人员,认真分析和研究境内外毒情,多渠道、多元化挖掘更多、更深、更精的情报线索,准确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打零禁吸,遏制吸毒人员嚣张气焰。积极组织人员摸清辖区吸毒、零星贩毒人员的状况,掌握他们的活动规律,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联合民兵、卫生、禁毒防艾队等部门集中警力对辖区重点村寨进行有效整治,集中收戒吸毒人员,打击零星贩毒活动。四是加强治安整治力度。要对大型商场、宾馆、酒店、休闲娱乐场所、网吧贩卖毒品罪的成立
是否犯罪,要看是否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都是以犯罪构成为其存在的依据。所谓犯罪构成,就是法律规定的,说明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刑法规定的每一个罪在犯罪构成上都有其特殊的规定,贩卖毒品犯罪也不例外。我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贩卖毒品”又明确界定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等司知道有人贩毒,怎么报案
打110报警或者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有线索的案件的初步处理方式: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零星贩毒60克量刑多少年,判刑以前请律师
第一次传唤就可以请律师,建议案件到法院再请律师,省费用,其他阶段没啥用。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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