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特)病评审认定常态化监管技术方案
- 法律法规
- 2023-08-05 17:44:13
8月1日起实施!河北医保政策大调整!门诊慢性病增加19个病种
近日从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获悉
经研究,决定在省本级
原有慢性病特殊病的基础上
增加19种慢性病、4种特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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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医保制度普惠性、可及性,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省本级实际,经研究,决定在省本级原有慢性病特殊病的基础上,增加19种慢性病、4种特殊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关于门诊慢性病
(一)省本级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在原省本级38种慢性病基础上增加19种:1.慢性萎缩性胃炎,2.溃疡性结肠炎,3.慢性胰腺炎,4.支气管扩张症,5.痛风,6.骨质疏松症,7.甲状腺功能亢进症,8.阿尔茨海默病,9.血管性痴呆,10.癫痫,11.慢性周围血管病,12.风湿性心脏病,13.干燥综合症,14.强直性脊柱炎,15.皮肌炎,16.椎管狭窄症,17.青光眼,18.腰椎间盘突出,19.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内涵。将原省本级门诊慢性病中的“精神分裂症”修改为“精神障碍”,其内涵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待遇标准。新增门诊慢性病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本级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冀医保待遇〔2021〕5号)设定的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按照“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和年度总限额管理,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参保人认定通过(包括既往病种和新增病种)2种及2种以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支付年度限额最高为5000元。其他补助、补充保险实行单病种年度限额管理,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
02
关于门诊特殊病
(一)省本级新增门诊特殊病病种。将短肠综合症、银屑病纳入省本级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
(二)增加门诊特殊病病种内涵。将“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原省本级门诊特殊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范围。
(三)调整特殊病病种。将原38种慢性病中“再生障碍性贫血”调整为门诊特殊病,不再保留“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病。
上述新增和调整的特殊病,门诊发生的特殊病种医疗费执行住院待遇政策,即一个年度按一个住院人次计算起付线,超过起付线后,医保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
03
关于申报认定
参保患者可注册登录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资料进行申报,提交后携带纸质资料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进行现场核验,经评审医师初审、复审通过后,即可享受待遇。
04
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为推进相关政策落实落地,确保符合办理慢特病条件的患者应办尽办,及时享受医保待遇,各参保单位应做好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引导参保人员提供客观真实的病史佐证资料并据实申报。
(二)强化评审认定的管理服务。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二、三、四院,河北省中医院,河北省胸科医院,石家庄市人民医院8所医疗机构负责承办省本级门诊慢特病评审认定,各医疗机构及时组织评审医师的培训,认真执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制定的《河北省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评审认定标准》,确保评审认定客观公正,同时要做好申报指导和政策解读工作。
(三)持续推进评审认定行为常态化监管。定点医疗机构应全面加强本单位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对门诊慢性(或特殊)病申请受理、资料审核、资格认定等情况全程监控,评审认定过程留痕留迹,可追溯、可倒查,及时查纠违规问题。省本级经办机构要加强认定行为的常态化监管,对擅自降低标准认定或徇私舞弊、伪造病历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师考核管理,严惩违规行为。
(四)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和调整的
门诊慢性病种类及年度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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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3年特殊门诊政策
2023年1月1日起,常德市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新政出台,首批纳入43个病种。常德职工医保新政策明确建立门诊统筹共济保障机制,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减轻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更多信息详见正文。
自2023年1月1日起,常德市按照新出台的《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规范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药品费用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效期5年。该《办法》适应于湖南职工医保参保人,不适应于居民医保参保人。
《办法》对待遇保障与标准作出具体说明
一:恶性肿瘤、高血压病3级、糖尿病、冠心病等43个病种纳入首批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单列支付药品8个,每月医保支付限额从120元至4250元不等。
二:符合享受职工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条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在《办法》规定的费用限额内,在职职工按照80%、退休人员按照85%的比例支付。
三:参保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种门诊慢特病待遇,经评审符合两种及以上门诊慢特病纳入标准的,可从中自主选择一个病种享受待遇,并在此病种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00元/月的医药费用限额。
四: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单列支付药品申请审批程序、报销比例参照《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申请使用单列支付药品期间,单列支付药品费用限额即为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药品费用限额。
五:参保人员的参保关系在省内正常转移接续时,慢特病门诊待遇享受资格实行互认。
六:参保人员自审批通过的下月起享受职工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支付额度一般实行按月管理,当季度未使用完的额度清零。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人员在居住地定点医药机构购药。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暂停享受慢特病门诊待遇。
七: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优先使用《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用药指南》内药品。
2023年1月1日起,常德市本级职工医疗参保人员可按《办法》办理慢特病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向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湘雅常德医院医保办提交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资格认定申请。
申请资料包括: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信用承诺书》、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申请表》、相关病历资料或相关检查资料(出院记录、门诊资料、病检报告、免疫学检查、生化学检查、影像学检查等与申请病种有关的医疗文书资料)并加盖医院相关公章。
由以上3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受理并初审,常德市医保门诊慢特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参加评审的专家依据《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纳入标准》明确认定意见后,由资料受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将认定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安徽医保慢病网上申请
参保人员可随时通过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皖事通及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网上办”“掌上办”提交医保门诊慢特病申请。10月10日,记者从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解决医保门诊慢特病认定周期长、待遇享受不及时的问题,我省出台《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医保门诊慢特病认定。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可随时通过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皖事通及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网上办”“掌上办”提交医保门诊慢特病申请。对于符合医保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的,医保部门将根据鉴定专家意见予以审核确认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受理、认定、录入全部流程不超过20个工作日,保障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
对于医保信息系统里可确认的器官移植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恶性肿瘤等病种,可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认定,参保人员“免申即享”相应病种的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权益。对于精神病类、传染病类等病种,可由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认定。
下一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将依托国家(安徽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开发建设全省统一的医保门诊慢特病网上鉴定系统,与医保业务子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业务融合,为实现参保人员线上办理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提供技术支撑。目前,已有合肥市、亳州市和安庆市等9个市开辟了医保门诊慢特病网上认定试行通道。
省医保局表示,医保门诊慢特病申请“网上办”“掌上办”全面实施后,将推动我省医保服务创新与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实现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规范化、便利化、智能化的医保经办服务,进一步提升我省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安康慢性的病申请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更加公平适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 障机制,落实全省统一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制度,规范全 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 以下简称 “门诊慢特 病”) 管理,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 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规范管 理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陕医保发〔2022〕18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门诊慢特病指门诊慢性病与门诊特殊病 的简称,是指发病率高经济负担重或患病率低医药费用高、可以 门诊治疗、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一类临床诊断明确、诊疗方案确定 的慢性病或重大疾病的总称。原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门诊慢 性病、门诊特殊病治疗等相关保障政策与内容,一律统称为“门 诊慢特病”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的门诊慢特病规范管理。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的门诊慢 特病管理制度,制定并发布门诊慢特病病种鉴定标准和待遇标 准。县(市、区)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病种认定、待遇支付、费用结算、协议管理等工作,定期调度医保基金运行状况,确保 统筹区医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基本医疗保险周转 金,确保参保人员按时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卫健部门督促定点 医疗机构依据诊疗规范为门诊慢特病患者提供诊疗必须、安全有 效、费用适宜的门诊诊治服务,按规定开展鉴定工作。
第二章 病种范围
第五条 门诊慢特病病种实行分类管理。共分为门诊慢特病 I 类、II类、 III类。
门诊慢特病I 类为全省统一保障的门诊慢特病病种。本市属 于I 类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包括参保职工和参保 居民)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全市按省上统一政策规定执行。
门诊慢特病II类为全省统一门诊慢特病病种前,本市已开展 但不在全省规定的门诊慢特病I 类范围内的病种。全市继续保留 已纳入该类病种的保障对象待遇身份,但不再新增保障对象。
门诊慢特病III类为根据医保制度发展需要新增的病种。新增 病种工作按照“逐步统一存量病种,严格控制增量病种”的原则, 待省医保局发布后适时开展。
第六条 门诊慢特病I 类为全省统一管理规范实施的病种。 其病种名称、鉴定标准、支付标准、复检时限均按省医疗保障局 统一规定执行。
门诊慢特病 I 类共 51 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脑血管病后遗症(脑卒中后遗症);肺结核活动期 (包括耐药性结核病) ;精神病 (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 癫痫性精神病、重度以上精神发育迟滞);透析(含血液透析、 腹膜透析) ;氟骨病;大骨节病;克山病;儿童苯丙酮尿症; 四 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甲状腺功能异常;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白血病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儿童白血病;癫痫;脑瘫;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冠心病; 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心脏瓣膜病;风湿性心脏病;心 肌病;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慢性肾小球肾炎;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 生长激素缺乏症;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骨髓炎; 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 运动神经元病;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硬化症;肝豆状核变性;重 症肌无力。
第七条 门诊慢特病II类为本市保留并继续保障的病种,其 病种名称、鉴定标准、支付标准、复检时限由市医保局规范设定。 适用于本市目前正在保障期内的参保职工和居民门诊慢特病患 者。
门诊慢特病II类共 4 种:白癜风;结核病( 除肺结核活动期 ); 各类精神病( 除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 性障碍、癫痫性精神病、重度以上精神发育迟滞) ;肝硬化 (代 偿期)。
第三章 待遇保障
第八条 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与缴费 水平相挂钩,医保基金支付分别核算。
第九条 门诊慢特病支付范围包括与疾病相关的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 准内的检查、检验、药品、治疗、特殊材料等医疗费用。与疾病 无关或上述目录外的检查、检验、药品、治疗、特殊材料等费用 不予支付。鼓励中西医结合治疗门诊慢特病,支持中医适宜技术 和中草药在门诊慢特病治疗中的应用。门诊慢特病支付范围不设 置病种用药,凡与疾病(含并发症、合并症 ) 相关的治疗或辅助 治疗的药品均可支付,用药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分类执行。特药保障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门诊慢特病待遇设定,原则应设置起付标准,起付 标准为该病种年度平均门诊费用的10%左右,个别特殊疾病可不 设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城镇职工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分别不低于70%、85%。 I 类门诊慢特病相关乙类支付项目,统一 按5%先行自付后纳入按比例报销。年度支付限额均纳入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管理。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罹患多种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疾病时, 允许同时申报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特病,只计一次起付标准,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可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原则按照第一病种年度 最高支付限额累加第二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1/2 和第三病种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1/4和第四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1/8 计算,依次类推。可按照申报病种支付限额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多病 种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二条 门诊慢特病待遇支付实行年度参保、年度享受, 以自然年度为待遇周期;参保人员取得门诊慢特病身份后次月开 始享受待遇,初次认定门诊慢特病身份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为该 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月平均值乘以剩余月份数取整确定。
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包括退休人员,下同 ) 符合门诊慢特 病规定发生的医药费用,执行门诊慢特病支付政策,超过对应病 种年度限额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可按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支付;在 门诊产生的其他费用按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直接支付。门诊慢特病待遇启动条件不再关联个人账户使用情况。参保职工使用完当年 门诊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额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 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可进入补充医疗保险。对于确有困难,符 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慢特病政策支付后,个 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将逐步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落实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两病”专项保障待遇, 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按照门诊“两病”专项保障机制 的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两病”专项保障和门诊慢特病两种待遇 不予累加。
第十四条 门诊慢特病患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对同一病
种,其门诊慢特病身份同步转移,关系转入地不再进行重新鉴定 或认定。转出地按年度限额分解到月计算其待遇额度并终止待遇办理;转入地按照本市同病种待遇按月计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待 遇限额。转入地无同种病种的,门诊慢特病待遇关系不做转移处 理,待遇保障自然结束。
第四章 病种认定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 鉴定通则》开展鉴定工作。凡符合门诊慢特病I 类病种范围的执 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鉴定标准》和《陕西省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标准》。
第十六条 医保经办机构可委托具有慢特病鉴定能力的二 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特病鉴定定点机构。门诊慢特 病鉴定定点机构应根据医院学科建设情况和医师力量成立一个 或多个鉴定专家组,专家组应由副主任医师级别以上医生组建。 个别医疗机构在副主任医师配置不足的情况下,可由业务院长和 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门诊慢特病 鉴定专家组名单报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对同一个参保人申请的同一种慢特病病种,鉴定结果应至少 由专家组的两名医师共同认定签字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门诊慢特病鉴定实行“一站式”办理,受委托的 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理鉴定后,负责向同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线上 或线下方式报送鉴定结果,并及时将信息准确登记到医保信息系 统中。
第十八条 病种鉴定材料包括四类:基本材料,包括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申请材料,包括门诊慢特 病申请鉴定表等;病历材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书、相关检查、 化验报告复印件等;个别病种鉴定中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 其它部门、其它保险类型需说明的材料等。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畅通线上线下多种服务渠道,采取委托定点医疗 机构直接受理、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受理,医保服务站( 室 ) 、 参保单位代办,积极探索网上申报等多种方式提供门诊慢特病申 报受理、政策咨询等服务。采取集中申报形式的医保经办机构, 受理门诊慢特病申报每年不得少于6 次,根据医保信息化建设推 进情况,逐步实现随时申报、随时办理,最终实现具有鉴定条件 的医疗机构直接受理认定,患者出院后10 个工作日完成鉴定并 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和信息确认,为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 就医购药提供直接结算。
第二十条 门诊慢特病用药实行“双通道”保障,所有具备 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均可开展门诊慢特病用药保障 服务。定点医药机构可根据病情治疗需要确定患者药物种类和用 量,规范处方用药管理,长期处方用药量最长为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和门诊慢特病鉴定 定点机构,对因行动不便、年纪大、失能卧床等原因不能到达鉴 定机构的或不具备线上申报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组织管理人员和 鉴定专家开展上门服务,或通过远程智能方式完成鉴定和认定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门诊慢特病管理 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协议管理范畴,加强对门诊慢特病 病种认定、医疗服务等行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医保医师 要严格认定、合理诊疗、科学施治,严禁超剂量、超范围处方等违规行为。应及时上传资格认定和费用结算信息,不得结算与病 种无关的费用。各门诊慢特病鉴定定点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医 保经办机构须做好认定资料及就医购药的处方、发票、结算单据 等存档保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门诊慢特病用药必须严格遵守合理用药、因病 施治原则,做到“人与病、病与症、症与药、药与量、量与价” 五相符,确保门诊慢特病患者科学、合理、安全用药。
第二十五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鉴定专家组成员应严格执 行门诊慢特病鉴定相关规范要求,禁止扩大鉴定病种范围,严禁 人情鉴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等行为。医保经办机构在检查复审中发现相关违规行为,可依据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进行处 理,情节严重的医师和机构纳入医保协议医师管理和涉嫌欺诈骗 保范围,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参保人员、医务人员、 医药机构、经办人员等一经查实,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遇中省有关医保制度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明年1月起实施!湖南调整职工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首批纳入43个病种
湖南职工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有了“新办法”!记者今天从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首批纳入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共有43个,每月医保支付限额从120元至4250元不等(特殊单列保障政策除外)。在职职工按照80%、退休人员按照85%的比例支付
据悉,该《办法》适应于湖南职工医保参保人(2022年10月底为1049.78万人),不适应于居民医保参保人(2022年10月底为5467.64万人)。
《办法》对待遇保障与标准作出具体说明:
一是符合享受职工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条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在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政策规定的药品费用限额内,在职职工按照80%、退休人员按照85%的比例支付。
二是参保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种门诊慢特病待遇,经评审符合两种及以上门诊慢特病纳入标准的,可从中自主选择一个病种享受待遇,并在此病种基础上再增加不超过100元/月的医药费用限额。
三是参保人员的参保关系在省内正常转移接续时,慢特病门诊待遇享受资格实行互认。
《办法》明确,参保人员自审批通过的下月起享受职工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支付额度一般实行按月管理,当季度未使用完的额度清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具长期处方的,支付额度可以按季度管理。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暂停享受慢特病门诊待遇。
首批纳入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共有43个
《办法》指出,首批纳入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共有43个,每月医保支付限额从120元至4250元不等(特殊单列保障政策除外)。根据《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诊疗规范》,医保支付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相关规定执行;优先使用《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用药指南》内药品。
此外,对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未纳入湖南省医保“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范围、按诊疗方案必需使用的贵重药品,经审批后在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单列支付。实际报销金额计入年度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合理确定门诊慢特病单列支付药品费用限额,申请审批程序、报销比例参照《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单列支付药品品种及费用支付限额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调整。已纳入“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按照“双通道”待遇标准执行,不纳入单列支付范围。已申请使用单列支付药品期间,单列支付药品费用限额即为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药品费用限额。
根据《办法》,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用药指南、单列支付药品目录由门诊慢特病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协助省级行政部门进行动态管理。评审委员会由各级医保、财政、卫健部门组成。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评审按照行政指导、经办参与、评审委员会承办、医药专家评审的原则实施。
湖南省医保局提醒,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需向二级以上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提交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资格认定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保卡复印件;《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申请表》;相关病历资料或相关检查资料。二级以上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负责受理并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参加评审的专家依据《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纳入标准》明确认定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1.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
2.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纳入标准
3.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用药指南
4.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单列支付药品
5.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申请表
6.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诊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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