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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案单位和人员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应当依法予以( )。

刑事犯罪的非法所得应当怎么处理

刑事犯罪的非法所得应当追缴和退赔,反还或没收,没收的财务一律上缴国库。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扩展资料:

目前,我国关于“非法所得”的界定主要是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进行:

1、从取得方式和途径上是否有瑕疵的角度来看,“非法所得”即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劳动、经营、投资等行为而获得的收入。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的收入外,“非法所得”还包括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获取的利益;

2、从法律事实引致的后果,即从占有是否被法律所承认的角度,将“非法所得”定义为所有权不为占有人依法取得的收入;

3、从收入的性质及是否具有公开性的角度,将“非法所得”分为两类:具有市场公开性的非法所得,不具有市场公开性的非法所得。其中,只有具有市场公开性的非法所得才能被纳入征税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刑法

涉恶案件财产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5)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 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5)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赃款追缴最新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什么机构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一、受贿罪的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它是职务犯罪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为了弄清楚这一种犯罪,我先从贿赂说起。 1、贿赂 贿赂是受贿罪的行为客体,它不仅对于认定受贿罪,而且对于认定受贿罪与介绍受贿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贿赂,也就无所谓贿赂罪,所以确定贿赂的内涵与外延,是认定贿赂罪的关键之一。 关于贿赂的范围,大致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主要的观点:一是财物说,此说认为贿赂应限定为金钱和物品即财物;二是物质利益说,此说认为贿赂是指财物以及诸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等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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