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生育登记改革合法吗
- 法律法规
- 2023-11-15 07:57:10
四川生育登记经过国家批准吗
经过。四川生育审批制度是必须经过批准后才能够生,登记制度,是生孩子前后都可以登记,把生育的主动权还给个人。四川计划生育最新政策
1月30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通知称,在进行生育登记时,取消结婚限制、取消生育数量限制,一时在网上引起众多网友的热议。
四川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显示,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新《办法》适用于双方或一方为四川省户籍人口,以及在四川省长期居住且持有四川省《居住证》的非四川省户籍人口。
四川省卫健委官网截图
所谓生育登记,其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公民)基本信息(含户籍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等)和子女信息(含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的现存子女)等。
相较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新《办法》主要修订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新《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新《办法》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新《办法》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新《办法》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其中,取消是否结婚和生育数量的条件限
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引发的讨论最多。“生育登记”并不是大众所认为的“上户口”,生育登记可以通过网上登记,主要是向群众宣传告知其有哪些权利、义务,也是部门对群众基本情况的了解,“跟上户口是不一样的。”目前,已有其他多省在开展。
四川非婚生子最新政策
四川取消婚姻限制政策
最近,四川出台了新的政策,2月15日以后在四川进行生育登记时,取消是否结婚的限制,也就是非婚生子也能生育登记,取得新生儿的合法证明,结婚不再是生育的充分不必要条件。消息一出,立马炸锅了。社会各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说,这样会导致一夫多妻,导致社会混乱,导致有钱男人任意扮演。
关于这个事儿,有几点我的看法。
第一,取消结婚限制。根本目的是解决我国近几年生育率低,人口负增长的情况,人口减少,老龄化严重,会对整个国家各个方面带来影响,直接目的就是为了鼓励生孩子,以取消结婚限制,来提升大家生孩子的意愿。政府出发点是好的,但政策能够奏效吗,很多女性不敢生育的主要原因是,是婚姻这种制度所带来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是对双方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一种约束,是一种生活保障。其次,不愿生孩子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养育一个孩子的钱成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等等是非常高的,尤其是在住房、医疗、教育这三大开销方面,花费很高。何况现在经历过疫情,各行业不景气,百业待兴,居民经济收入不高,都是勒紧裤腰带过日子,且工作不稳定,对整个家庭的压力还是非常大的。
第二,如果这件事情落地,有些不想结婚、惧怕婚姻的姑娘,可以不要婚姻,但需要有足够的保障自己和孩子的保险、信托、基金等等这些财产权利要提前主张。没有婚姻法的保护的,要学会自己,保护自己。
第三,今后相亲的时候,姑娘们要多个心眼儿,以前没结过婚,都默认是没孩子。现在开始要问清楚了,对方虽然未婚,但不见得没有孩子。
四川生育登记新政是谁提出的
您好,四川省生育登记新政是由四川省人口计生委提出的。新政的主要内容是:一是放宽生育登记的条件,放宽生育登记的范围,放宽生育登记的条件,放宽生育登记的范围,放宽生育登记的条件,放宽生育登记的范围;二是改革生育登记的管理制度,改革生育登记的流程,改革生育登记的审批机制;三是改进生育登记的服务功能,建立生育登记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生育登记的效率和质量。此外,四川省还将加强生育登记的监督管理,确保生育登记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四川生育最新政策
《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等方面更加便民。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基层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省卫健委对2019年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十四条进行修订完善,形成的《办法》共十六条,主要修订四方面:
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取消了办理生育登记时生育数量的限制,明确“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如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1月30日,九派新闻联系了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家庭处,接线工作人员解释称,他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据其了解,办理生育登记,是为了保证妇幼服务更好地开展,保障相关部门对当地人口的有效监测。《办法》并非鼓励不结婚生孩子,而是为了保证“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让其进行生育登记后就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
以下为《办法》全文:
川卫规〔2022〕5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
现将《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建立健全人口监测和优生优育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在本省长期居住且持有本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人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公民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补登。
第四条 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公民)基本信息(含户籍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等)和子女信息(含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的现存子女)等。
第五条 生育登记时,夫妻双方(公民)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网上办理生育登记的,上传证件原件照片或扫描件进行实名认证并提交登记表完成信息审核。
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上传。
第六条 生育登记实行全程网上或现场登记办理,以网上办理为主。支持“婚育一件事”一次办。
公民通过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登记或者关注“健康四川官微”政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也可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登记。
第七条 公民网上完成生育登记后,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可直接在线打印,无需加盖电子印章。现场办理完生育登记的,如需《生育登记凭证》可当场领取实体证照。使用《生育登记凭证》时,用注册手机扫描证上二维码进行验证。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可供相关部门调用。
第八条 《生育登记凭证》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日常服务管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信息共享中获取的应当登记的信息,应及时登记。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生育登记信息提供给辖区内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公民,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婴幼儿照护、儿童健康管理等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基层工作网络,户籍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育登记校验比对工作,村(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应主动配合做好信息核实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登记服务的组织领导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育登记及宣传等工作,提高生育登记质量和覆盖率。
第十三条 禁止在生育登记过程中收取费用或者搭车收费,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入户、入学等挂钩。
生育登记为即时登记,不得设置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不得以生育登记为名实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
第十四条 公民利用虚假材料、虚假承诺进行生育登记的,由生育登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更正,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得在生育登记工作中推诿扯皮、故意拖延、隐匿篡改生育登记信息。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买卖生育登记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19〕7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2021年8月26日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大数据中心关于启用生育登记“一网通办”服务的通知》(川卫人口家庭函〔20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