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将王某打昏逃跑,张某趁机偷不省人事王某东西,两人构成什么罪
- 法律法规
- 2024-01-02 17:44:28
案例分析: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本案
张某与刘某构成共犯,共犯只对相同故意的犯罪共同负责,超出限度的个别承担 本案例中: 1)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中主犯、教唆犯) 2)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中行为犯,从犯),关于被害对象一开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属于同一类客体 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威胁、强迫他人的构成此罪,威胁的方法种类不影响定罪。王某、张某涉嫌什么罪名?
1.构成转换型抢劫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2李某非法搜查案应该由赵某所住单身宿舍及赵某父母的住处的属地公安机关处理。 3.张某的行为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4.(1)《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应有两名民警签字,(2)刑警支队长应签“拟同意,请局长批示”,(3)副局长签字后要加盖分局的公章及局长印章,(4)应该在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5月6日12时至5月7日15时许已经过了24小时,程序违法,(5)讯问笔录要两名民警制作,(6)王某只在一地作案,不构成流窜作案。(7):取保候审的依据不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而是具有以下情形的(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跪求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
1、关于张某的行为定性 张某在着手盗窃王某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王某的行为,张某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张某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李某无关,张某李某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张某将王某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李某,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张某两天后回到王某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王某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张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将对方参与斗殴的王某打成重伤,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你好,这种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一种故意伤害罪,需要负法律责任张某蓄意杀人之王某昏迷但其逃走后之王某被车压死,张某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
,首先,张某打算杀害王某,对王某实施侵害时,致使王某昏迷,没有至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王某死亡,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此外。王某被车辆压死。涉案司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展开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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