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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用途管制怎样落实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怎样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1、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2、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3、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要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来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

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以开放促改革;要放宽投资准入,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扩大内陆沿边开放。

扩展资料:

1、逐步形成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二元格局

中国地大物博、自然资源丰富,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二元所有格局,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公有制为基础,所有权、使用权分离,囊括地权、房权、矿权等诸多权利,横跨陆海空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但也存在自然资源资产底数不清、所有者不到位、权责不明晰、权益不落实、监管保护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产权纠纷多发、资源保护乏力、开发利用粗放、生态退化严重。

为解决上述问题,《意见》提出多方面主要任务,首要就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处理好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创新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2、明确土地、矿产等为谁所有 归谁使用

《意见》提出,土地方面,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矿产方面,探索研究油气探采合一权利制度,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机制。

海洋方面,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构建无居民海岛产权体系,试点探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出租等权能。

3、到2020年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基本建立

《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明显提升,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4、落实产权主体 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

专家指出,明晰的产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为此《意见》提出,要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研究建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全民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管理体制。

近年来,中国对体现生态空间概念的自然资源开展了确权登记和资产管理。从2018年年底起,我国将在5年内完成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各类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和大江大河大湖、重要湿地、国有重点林区、重要草原草甸等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首次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与用途管制制度

厦门网-新闻观察: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实施

编织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什么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与目前实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制度的衔接,该决定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所以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
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2、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4、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5、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6、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措施包括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措施包括法规、行政、经济和技术措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而又十分艰巨复杂的规划,要实施这一规划,必须有相应的政策措施作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根据实现土地利用目标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的要求,提出相应的实施政策和措施,包括法规、行政、经济和技术措施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规划图件及相应的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是什么

法律分析: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四、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51)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

法律分析:用途管制仅限于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我国现行土地用途管制,其本质是对农用地开发权的限制”。但是,在国土空间规划的背景下,用途管制内容大大拓展了,延伸到生态文明的背景下,包括城乡空间、“山水林田湖草”等空间的全域管控。用途管制的引入,则是土地自由使用的终结。在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用途管制从静态的角度可以定义为,通过国家强制力,依据发展目标划定土地用途类型,规范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权利和义务。从动态的角度则定义为,用途管制是将未来的发展目标,或者是将未来导向的规划转化为现实的行动。用途管制干预了权利,必然影响到发展利益,公平公正分配发展利益是用途管制的重要职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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