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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发文,但文件标注此件不公开,该文件有法律效力吗

写着此件不公开的文件属不属于秘级文件

您好,属于的,不公开的文件就是秘密文件。【摘要】 写着此件不公开的文件属不属于秘级文件【提问】 您好,属于的,不公开的文件就是秘密文件。【回答】 并没有注明是秘密文件,秘密文件会有标注的,只是写了不予公开,【提问】 那也是不能公开的文件【回答】 这样啊,工作群也是不能发的吗【提问】 是的【回答】 只要不在网站或者公开媒体上公布就行了吧,那传真是可以的吧,他并不是涉密文件【提问】 就是不要公开大众就可以【回答】 不是公开大众,是发在工作群,也不可以吗【提问】 可以【回答】

写着此件不公开的文件属不属于秘级文件

此件不公开不属于密级文件,但涉及工作秘密或者敏感信息,不适宜向外部公开。文件的防护方式也比密级文件低,可以通过普通传真传递,可以进行摘抄、复印,但不得在网站或者媒体公开全部内容。

不予公开文件是秘密文件吗

法律分析:不予公开文件不属于秘密文件,不予公开是文件公开的属性,不是涉秘属性,如果没有标注秘级,一般就是不涉密的,但因为可能涉及工作秘密或者敏感信息,不适宜向外部公开。文件的防护方式也比秘密文件低,可以通过普通传真传递,可以进行摘抄、复印,但不得在网站或者媒体公开全部内容。秘密件有专门的定密标准,行文的时候也会有标识,一般在首页左上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市政府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吗????

市政府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此件不公开的文件能转发吗

法律分析:此件不公开不属于密级文件,但涉及工作秘密或者敏感信息,不适宜向外部公开。文件的防护方式也比密级文件低,可以通过普通传真传递,可以进行摘抄、复印,但不得在网站或者媒体公开全部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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