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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上级纪委可以越级对下级公司的下级公司进行处置吗

做领导可否越级管理?

管理上有个著名的原则:“上级只能越级检查,不能越级指挥;下级只能越级投诉,不能越级请示。”上级可以随时随地对下级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只要不是特别紧急,不马上解决有可能酿成巨大损失,上级一般都不应越级向下发号施令,而是找到与此事有关的自己的直接下级,调查了解,弄清真相,双向沟通,寻找办法,然后向其下达解决问题的指示。至于你的指示是否需要向下传达,向谁传达,传达些什么内容,则完全由他自己来决定,作为上级领导你只要定期关注这个问题的改善情况就可以了。上级越级指挥的危害很大: 首先,会挫伤直接管理者的积极性 既然设定了一级组织层级,就要尊重这个层级管理者的权益,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如果你

上级部门可不可以跨部门指导下级?

一,正常情况来看: 从职权角度来说是可以的,因为下级的下级也是自己的下级。 但从实操角度来说则不建议那么做,因为管理层次划分本来就已经考虑到了诸多因素(管理的幅度过大则精力顾不过来,管理层次过少则战略战术难以区分),如果还跨层级指挥那那就失去了该有的作用。 二,特殊情况来看: 组织的划分和运作大多数是基于正常情况的,但是对于突发状况,例如遇到自然灾害,遭遇重大市场竞争变故,这时候如果死守着原来的指挥体系运作那么反应可能过慢,这种情况下则通常做收权动作,统一调度和指挥。

省级纪委可以查处违规的公司吗?对于违规的公司都是怎样处理的?

如果有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贪污受贿,与私企有非法账目来往,纪委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调取私人企业账目,而私企负责人必须配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对于违规的公司都是怎样处理的?

对于违规的公司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惩罚。为参与相关违法行为的员工不会被判罚。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企业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会被撤销企业。企业被列为经营异常后,长期不处理,拒不改正,则直接列为严重违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

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越级申诉与越级指挥

管理的基本原则:下属可以越级申诉不可越级汇报,上级可以越级检查不可越级指挥所以:听直接分管领导的命令,接受正职领导的监督 般而言,企业中的每位员工有一个直接上级,只向直接上级请示报告。一个人在企业里,只需处理好两层人的关系:直接上级和直接下级,但在实际工作中,管理很乱的企业中,这种规范很难实现,同一时间,同一事件,不同系统的不同上级碰到一起谁说了算?总经理,副总经理……,都要下指示。这是灾难。这种情况只能靠制度解决。当上级领导检查工时发现问题怎么办?除非紧急情况否则不要表态,用小本本记下来,找负责此事的直接下级处理。有些领导不爱当主帅,爱当班长,直接指挥员工解决一个点上的问题。比如听到一个员工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上级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与组织部、宣传部配合,与市检察院共建,以党课、干部培训、党员组织生活、职工理论学习等形式,进行党风党纪、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等教育;
2、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写出简报或通报在纪检网上进行宣传教育;
3、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4、按照党委安排参加干部各项考核、党建调查工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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