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怎么理解
- 法律法规
- 2024-03-04 13:00:04
上海征收走道不算
上海征收走道不算面积。
一、本次房屋征收适用的主要政策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二)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四)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五)沪建法规〔2016〕664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六)沪房规范〔2018〕5号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七)本市市、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有关房屋征收补偿主要事项的说明
(一)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书面授权委托1-2名代理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本方案中所涉及的“户”均指产权户或租赁户。
二)关于房屋征收的房屋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本市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以得票数多少的顺位确定估价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虹口旧改。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居住权的补偿人均55平米套内建筑面积谁有吗?被践踏了的人民权利。。。悲哀
虹口区156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 (五)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经沪府办发﹝2017﹞17号延期至2019年3月31日); (六)关于批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准确理解和把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现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中涉及相关价格的涵义《细则》第二十八条中的“评估均价”,是作为确定相关补贴标准的计算参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细则》第三十一条中的“折算单价”,是作为认定居住困难户使用的参数。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折算单价标准时,应当参照房屋征收范围内使用的政府定价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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