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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商拟定的用户协议,在网络账号的权属及流转规定在民法典多少条

游戏账号属于个人财产吗?

01 游戏帐号及装备等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对于游戏帐号及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历来颇有争议,因其不具有实物状态,又存在难以评估价值等问题,不少人倾向于认定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但近几年来,认可其具有财产属性的观点逐渐成为法律界的主流,这在立法和裁判实务领域都有所体现。

1、立法动态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该条属于原则性和试探性规定,因为目前并没有其他任何法律目前指出如何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但至少已经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至于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进行保护,目前更多地体现在裁判实务中。

2、裁判实务观点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游戏账号”、“财产权”,共有近3000篇裁判文书,涉及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多领域,裁判实务一般认可网络虚拟财产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

不少判决书认为 “玩家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参与网络游戏,通过升级等个人劳动、购买游戏装备等市场交易获得网络虚拟财产,并通过账号密码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和处分 ”,可见,由于游戏帐号及装备等具备价值和使用价值双重经济属性,可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完全满足财产性质。

02 游戏帐号及装备等财产的所有权人是谁?

既然游戏帐号及装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那么它的所有权人是谁?是游戏运营方、游戏开发方,还是注册用户?笔者认为,必须结合游戏帐号及装备等财产的取得过程和各主体对其的控制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1、游戏帐号及装备等财产的取得过程

目前绝大部分游戏需要用户使用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实名登记注册,并配合手机号码等进行使用,后续通过玩家充值、升级、强化、抽奖等行为对账号进行改造,即玩家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参与网络游戏,通过升级等个人劳动、购买游戏装备等市场交易获得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认为此种情形下,该游戏帐号及装备等应当归属于该注册个人所有。

当然,也不排除某些情形下,由游戏运营公司提供账号供玩家体验、竞技等,此等情况尚需进一步判断所有权归属。

2、对游戏帐号及装备等的控制力上

注册用户与游戏运营方之间形成双方之间成立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关系,换言之,注册用户系游戏帐号及装备等的所有权人,而游戏运营方系游戏运营、管理等服务的提供方,它受到双方服务合同的约束,不能擅自对注册用户的游戏帐号及装备等进行删除、回档、更改等操作,反而是注册用户可以选择删除、交易、出借道具、账号等,注册用户比游戏运营方具备更高的控制力。

即使对于游戏的开发方来说,其对游戏的享有的权利体现为知识产权(著作权等),即对整个游戏系统享有特定权利,并非及于账号和装备等道具本身,比如,某玩家账号被盗,绝无可能认为该盗窃行为侵害了游戏开发方的财产权,因为该道具本身并非其所有。

综上可见,一般情况下,注册用户对其名下的游戏帐号及装备等道具享有所有权。

员工注册头条机构号,公司会知道吗

应该会查到的。 首先,网络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其有关权利是指以网络媒介作为载体而创设使用的,以电子数字形式展现出来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各类民事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网络账号权利的保护做出了规定。在实务中,多数观点将网络社交账号的权利定性为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网络社交账号因其绝对性、排他性以及独立处分性,完全符合物权的特征。在本案中,头条账号是由汤某用个人信息注册的,并且是由其独立运营的,因此,汤某应享有对网络社交账号的所有权。 其次,在事先对网络账号权属没有进行明确约定之下,公司不能主张其对头条账号的所有权。公司要取得网络账号的所有权,无非基于以下两种可能:一是

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装备、人物、皮肤等游戏虚拟物品虽然是虚拟数据,但这些物品的取得,游戏用户需要投入时间和金钱,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游戏运营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保障游戏用户虚拟财产的安全,比如设定密保、绑定手机均是常见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游戏用户虚拟物品发生被盗、丢失等情况时,游戏公司作为专业运营商,应当有通畅的沟通渠道,及时果断的处置措施,及时冻结账号、备份数据、追踪虚拟物品流向

国家规定靓号协议期年

靓号的管理没有统一的规定,系统中都默认的长期有效,故之用户违约就成为必然。而日前中国移动确认,靓号的协议期为20年,如果靓号用户想携号转网,就得支付剩余协议时间内每月按最低消费要求30%的违约金赔偿。
靓号又称“吉祥号码”,泛指阿拉伯数字组成的连续相同的易于记忆的号码。[2]古今中外,这些号码都被赋予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如九五至尊,六六大顺。[5]另外,不同的号码对不同的人也有着特殊的意义,如生日号码,纪念日号码等。
一般指的是主要由数字所组成的一串号码,手机靓号,400电话靓号,QQ靓号,迅雷靓号,飞信靓号和PPMEET群靓号等。同时也有专门卖号的店铺和拍卖的场所,如网上有手机靓号店。但靓号他的确给人们带来的丰富的意义,如像520(我爱你)还有一些易记的连号即美观又能加强记忆等。
工信部关于靓号转网规则获得确认,主要有三条:
1、在原运营商算靓号,转走再转回来也算,执行靓号底消规则;
2、靓号转到其他运营商算普通号码(前提是你和原运营商解除了靓号合约);
3、在原运营商转让过户,按最新靓号规则重订底消。特别注意第二条,此条规则的寓意是:只要你在原运营商那赔了一笔违约金后,确认以后永远再不转回来,这个靓号就再无低消要求,终身成为自己的私有“普通”号码;当然,另有一个无需支付违约金的方法是,在原运营商滞留至少20年直至靓号协议到期,到时直接携号走人
这一规定的好处是,用户在携转时为靓号买断是必须的事,不过不再经受新运营商靓号管理的二次“剥削”,对用户而言是利好消息。不过需要确定,你的靓号在原运营商那永远都是靓号,只要再转回来,跑不了靓号低消的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虚拟财产属于物权吗

法律主观:

虚拟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吗,价值如何确定 我国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属于个人财产的一部分。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衡量 “虚拟财产”早已不仅仅在网络中存在的,它已和现实中的货币产生了联系。那“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衡量?“虚拟财产”的价格产生方式实际上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运营商官方价格。很多运营商为了提高利润而推出出售虚拟道具和财物的活动。这些“虚拟财产”的价格多为数元到数百元不等。 但是运营商制定“虚拟财产”的价格是完全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的,其高低完全取决于特定游戏的运营和利润状况,以及运营商的营销发展策略。因此运营商确定的价格并不能作为“虚拟财产”价值确定的标准。另一类是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包括“虚拟财产”和游戏账号的离线交易。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并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文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 找律师 进行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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