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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无回音是咋回事

实用新型专利新案审查与初审待答复是什么意思?

字面意思是申请文件正在专利局的审查中,然后初审待答复。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说明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背景技术的文件;

3)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的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说明书进行简略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扩展资料

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国家实行的初步审查制,也就是,初审合格即授权发专利证书,没有经过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程序,所说的实质审查程序,是指审查员会检索全球与申请专利相关的专利文献,来评价申请专利是否具备授权条件的一个审查程序,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由于没有经过这个程序,因此相对于发明专利来说,其缺乏一定的稳定性。

2、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证书后,专利权人如果要起诉他人,法院或知识产权局会要求专利权人补办一个“专利权评价报告”,这个“专利权评价报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相当于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程序,其会对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以及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3、“专利权评价报告”做出的时间和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费用一共为240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对专利局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首先要明确的是专利包括是设计到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出现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纠纷中,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的评价报告。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了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如果专利评价报告中有错误的,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更正后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应当及时发送给请求人。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六条

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有异议,如何救济?

当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后,对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授予条件的结论”有异议,该如何救济呢?《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6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部分规定了救济途径: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更正请求。因此,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更正请求,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请求更正。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应当成立复核组,对原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复核,作出复核结论。 另,《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为行政决定,只能作为一种“证据形式”作为参考,归根结底其只具“参考性”,不

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较差。如果专利权人对实际上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过于轻率地行使其权利,则容易浪费专利权人的人力财力,损害公众权益,浪费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资源。

近年来,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的快速增长,使得上述问题更加突出。

因此,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对象范围由实用新型专利扩大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并将报告的名称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由仅评价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扩大到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同时将请求人的范围由专利权人扩大到包括利害关系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十六条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专利权评价报告

对专利局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没有强制效力,因此,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满意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专利权评价报告只做为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关键还是看法院或专利部门对证据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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