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因被人揭发在当年司法考试中作弊,被撤销律师从业资格,可以行政复议吗
- 法律法规
- 2024-03-24 17:44:34
司法考试关于“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同学,您好。
1.问:司法部数次都提到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具体是什么意思?
答: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是中办国办《意见》确定的建立和实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贯彻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针对法律职业岗位,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在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且胜任现职务的人员,没有从业资格方面的要求。
二是针对专业学历条件的,《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就是“新人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则为“老人老办法”,对此,公告再次予以明确。
2.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报考专业学历条件方面是否继续执行“老人老办法”的规定?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2018年4月28日前已经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学历人员,属于“老人老办法”适用范围,可以继续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设过渡期。
“老人老办法”是指:如果2018年4月28日之前入学,就属于“老人”,只要是本科学历就可以考,法本、非法本,全日制(统招),非全日制(自考、成考/函授、电大、网络教育等)都可以报考。
“新人新办法”是指:如果2018年4月28日之后入学,就属于“新人”,那就需要满足下面几种情况才拥有报考资格:
1.本科+全日制+法学专业,也就是根正苗红类,全日制法学类本科;
2.本科+全日制+非法学专业+法硕学位,也就是镀金类,全日制非法本的需要取得法硕以上学位;
3.本科+全日制+非法学专业+三年法律工作经验,也就是实践类,全日制非法本并有相应学历学位,且拥有三年法律工作经验。
4.大专/非全日制本科(自考、成考/函授、电大、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法硕学历学位,也是可以报名啦!
注:这里提到的大专/非全日制本科(自考、成考/函授、电大、网络教育等)是指2018年4月28日之后入学的,按照“新人新办法”是不具备报考资格的,只要考取非全日制法硕,取得学历学位后,就符合“新人新办法”的法考报名条件啦!
高度概括:2018年4月28日之前已经入学的或取得本科学历的都能考。2018年4月28日之后入学的,全日制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全日制非法本的需要取得法硕及以上学位或三年法律工作经验。非全日制法硕学历学历等同于全日制法硕学历学位,同样可以报考。放宽地区,报考条件一定时期内,适当放宽,仅需要本科学历即可。
为了方便大家查询,小兽特地整理了法考报名条件学历对照表供大家查看。
希望可以帮到您。
司法考试报名,我现在是一名预备党员,在司法考试报名里政治面貌是选中共党员还是无党派人士呢???
司法考试报名,属于预备党员的需要填写中共预备党员,预备党员属于政治面貌的一种,所以预备党员不算无党派人士。在填写政治面貌时要注意,如果是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他的政治面貌就是中共党员,处于预备期内的中共党员称为中共预备党员。
在党的生活中,预备党员与正式党员的不同在于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则没有。除此之外,在行使党员的其他权利方面和在履行党员义务方面,预备党员与正式党员都是一样的。
扩展资料:
报名司法考试的注意事项:
1、因故意犯罪而被刑事处罚的或者以前被机关开除了公职或者以前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人员是不能报考的。
2、在参加司法考试的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或者二年里不能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或者被处以终身不能报考司法考试的人员,这些人员是不能报考的。
3、在报名的时候千万不能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来骗取报名的资格。要做到诚信参加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治面貌
行政复议人员必须过司法考试吗?
法律分析:1、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需要通过该考试,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需要参加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即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才能取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门坎”。
3、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级”的考试。与其他行业协会、地方资质或认证考试不同,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全国性的考试之一,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因此它又叫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执业管理的办法是什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律师 执业 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08年7月18日发布实施。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2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英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1]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34 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请问那些人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未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未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的不得申请律师职业资格证,其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或者公证员职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律师,同时,公务员不得担任律师。
法律分析
1、律师是一种门槛较高的职业,行业准入标准较高,其申请条件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条从正面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因此,如果是没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尚未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的,不得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规定了不予通过申请的,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均不得从事律师行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九条规定了即便取得职业资格,仍然可以吊销的情形,因此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也不得从事律师行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一条规定了公务员也不得担任律师。
6、综上所述,前述人员均不得担任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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