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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刑事司法解释的存在与否?

刑法中的法律解释

在刑法规范体系中,刑法司法解释虽然不是一种具体的法律渊源(法律表现形式),但是其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作用是巨大的。刑法司法解释的大量出台,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澄清刑事司法中的模糊认识,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其是否会对刑事法治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对此,在学界尚存诸多疑问: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规范(即实定法规范)之间的关系如何?刑法司法解释权是否会僭越刑法立法权?刑法司法解释的范围应如何界定?等等。现行刑法司法解释体制为我国法治所认可,而其存在确实符合中国现今的法制现状,因而目前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首要问题不是否定或者重新配置司法解释权,而是如何完善刑法司法解释体制,并将法治原则贯穿始终。刑法司法解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述。刑法条文所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稳定性,决定了刑法解释在正确领会立法意图、准确适用法律上的必要性。 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述。只有正确了解刑法规范的真实含义,才能正确的加以适用。刑法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主要是因为刑法条文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稳定性,有的抽象用语具有多义性,难免使人们产生不同的理解,加之现实生活又是千姿百态和复杂多变的,为了统一理解,为了使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案件,使司法活动能够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就需要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 分类 一,按照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立法解

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法律分析:
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本章所讲的法律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 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两种方式: 一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颁布代替了同类旧法的内容,或者由于原来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

本文主要介绍了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首先介绍了刑事司法解释适用时间问题,即解释颁布之后的犯罪行为为准,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适用旧的司法解释或者适用新的司法解释都可以,取决于解释本身的规定。其次,阐述了刑事司法解释的种类,包括具体性司法解释和普遍性司法解释,分别适用于具体案件和全国范围内的规范性问题。然后,讨论了刑事司法解释的修订问题,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新的案件。最后,介绍了刑事司法解释与判例法的关系,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共同推动司法实践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文章中还列出【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具体介绍如下:
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
一、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应当以解释颁布之后的犯罪行为为准;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适用旧的司法解释或者适用新的司法解释都可以,取决于解释本身的规定。
二、刑事司法解释与法律关系的问题。
刑事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于现行法律具体适用的规定,其法律效力是次于法律的,具有强制性;但是一般来说,刑事司法解释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需要通过法律的具体应用来实现其效力。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刑事司法解释与法律相冲突,应当以法律为准。
1. 刑事司法解释的种类
刑事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于现行法律具体适用的规定,分为具体性司法解释和普遍性司法解释两种。
具体性司法解释是指对特定犯罪或者特定问题进行的解释,主要适用于具体案件。普遍性司法解释是指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规范性解释,主要是针对一般犯罪或者法律适用的重要问题进行的解释。
2. 刑事司法解释的修订
刑事司法解释是动态的,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可能需要进行修订。修订一般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讨论和公示,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新的案件,对于已经审理的案件,一般适用旧的司法解释。
3. 刑事司法解释与判例法的关系
刑事司法解释和判例法都是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互关联。判例法是指案例的法律效应,即以解决的具体案例作为适用法律的标准参照对象,成为后续案例解决的标准。而刑事司法解释是对具体法律规定的细化和解释,是判例法适用的参照标准之一。在实践中,刑事司法解释和判例法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共同推动司法实践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同男子一样的权利,加强对妇女的保护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为促进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调整劳动关系,保持劳动关系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公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规定意义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意义一致。”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认真履行诚实守信原则,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劳动合同,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就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劳动时间和休息、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方面,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领取社会保险金。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国家出台新规定,是否试用

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应当遵守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正在审理中的刑事案件,适用新规定对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司法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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