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怎么取证?招投标系统怎么防止串标行为?
- 法律法规
- 2024-08-09 07:57:39
串标怎么取证?发现串标行为应该怎么处理?
在招标采购的过程中,串标的行为屡禁不止,那么串标怎么取证?发现串标行为应该怎么处理?事不宜迟,下面不妨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串标怎么取证
先取得投标文件,然后从多份招标文件的装订形式、纸张情况、目录编排、文字风格等方面入手,分析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似的情况,再看目录编排、文本和格式是否异常一致,文字、图片内容是否一致以及电子标书文件属性信息等是否一致。如果这些文件既形似又神似,则基本可认定为是投标人之间串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的行为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
发现串标行为应该怎么处理
(1)罚款。对于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应当”,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仅享有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决定具体罚款数额的自由裁量权,而无决定是否处以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只要行为人有前述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就应当对其处以罚款。
(2)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没收可以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或者全部没收。没收的物品,除应当予以销毁及存档备查外,均应上交国库或交由法定专管机关处理。
根据本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是,行为人因实施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了非法利益。
(3)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属于行为罚,即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者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为能力罚。依照本条规定,投标人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违法行为所使用的手段等方面进行判断。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够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投标人因此丧失的投标资格仅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能否参加非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应无疑问。指定的期限过后,应当恢复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与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4)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串通投标的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通过取消投标人一定期限内参与强制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尚不足以实现制裁的目的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就需要从根本上取消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与取消投标人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相比,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更为严厉,它是对投标人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取消。
(5)追究刑事责任。串通投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
(6)赔偿损失。因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由于在投标活动中,受害人因串通投标遭受的损失多为财产损失,而有包括精神损失,所以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定在财产损害的赔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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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中围标串标的定义及如何避免,你了解过吗?
围标、串标是工程招投标活动老生常谈的一大顽疾,这类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干扰了招投标行业的竞争秩序,还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所以和保标招标网小编认识一下什么是围标、串标吧,看看又如何来避免围标、串标。
一、围标串标的含义界定
(一)围标
所谓“围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过程中通过作弊手段投标,排挤未参与约定的投标人,最终使约定的中标人中标,从而谋取相关约定利益的行为。发起人一般称围标人,其他约定谋取利益的人称为陪标人。
(二)串标
串标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之间通过约定行为合谋投标(未达到围标的程度)。
二、如何避免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
(1)健全配套法规,从源头上防止串标、围标等现象的发生。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指标,尽量不要模棱两可。“乱世用重典”,在当前形势下处罚措施不妨严厉一些,使串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无所遁形。
(2)从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最合理的最高限价,对最高限价的测算应科学合理。
(3)实行合理低价法评标。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的最直接办法应该是合理低价中标。合理低价法评标是国际惯例,国家目前正大力推行,实际效果也非常显著。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了定标的原则,节约了建设资金。合理低价法评标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4)严把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关,充分发挥保证金的作用。在代收代退保证金时,要求保证金的缴纳单位和退付单位应当与交易主体资格相符,且保证金的缴纳单位和退付单位名称应当一致;缴纳保证金应采用银行转帐方式,但缴款单位为自然人或保证金数额少于10000元的可以采用现金方式。这些措施的实施对预防和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挂靠”、“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对于围标、串标这一违法行为,由于其主要在投标人之间横向产生,治理难度较小,只要招标人、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以身作则,严格制定招标文件,广泛公开招标公告,合理拟定评标办法,就能让围标串标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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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中如何防止串标
如何防止串标: 1.健全配套法规,从源头上防止串标等现象的发生。 串通投标行为危害极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之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串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近几年,串标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案件的审理也不断见诸报道。问题在于对于五花八门的串标现象怎样认定和处置。因此,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指标,尽量不要模棱两可。“乱世用重典”,在当前形势下处罚措施不妨严厉一些,使串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无所遁形。 2.实行最低价法评标浅谈如何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防止围标串标现象
如何防止围标行为的发生?围标行为预防措施 1.编制高质量的标底。聘请技术过硬、信誉高、实力雄厚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标底和工程量清单,使编制出的标底符合社会平均水平,防止高估冒算,防止工程超额利润的发生,降低围标的期望收益。 2.在招标文件的评标程序中除了对标书的纵向符合性评审,还应加强投标文件的横向符合性评审。 3.大力扶持和鼓励民营施工企业与股份制施工企业的成立和成长,让其朝靠技术优势与品牌效应的方向良性发展,并逐步降低行业退出壁垒。 4.在目前建筑市场双重准入体制的基础下,逐步弱化企业单位资质,强化个执业资格(如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履行建设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理制度,对中标的如何有效防范公开招标中围标串标现象
一是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建立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联防”机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明确招投标、串通投标、陪标行为的认定依据和方式,做到一查到底,让那些串通投标、陪标行为的违法行为付出高昂代价,提高违法成本,清理建筑市场,以高压手段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的串通投标、陪标行为。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企业给予处罚,并定期向社会曝光,记入企业信誉档案。
二是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督。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成立评标委员会,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严格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每次评标结果要量化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事后发现评标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也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根据个人信用档案的变化,确认评标专家的更换或补充,确保评标专家独立、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所有评标过程进行自动录音录像,以备审查。
抓住源头,扩大竞争的充分性。注重监督,建立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联防”机制。掌握技术,严格招标程序,提高招标管理水平。抓诚信,构建招投标诚信体系,营造诚信招投标的积极氛围。抓责任,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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