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废止了吗
- 法律法规
- 2024-08-25 12:59:47
地质灾害评估报告需要哪个部门审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意义在于通过对评估区地质灾害调查和资料的综合研究,以及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可以查清当地的地质环境条件及地质灾害类型、分布、规模:分析评价工程建设和运营对地质环境的影响,预测可能诱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对场地适宜性进行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为工程建没项目的规范和决策提供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法规条款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号)
法规条款内容:
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一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评估报告不再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查。涉及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管理制度按相关程序办理。
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印发地质灾害防治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通知》(鄂土资发〔2015〕12号)
法规条款内容:
一、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号),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二、报告编制
(一)、报告编制内容
1、评估工作分级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等有关规定,一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2、报告编制资料清单
为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业主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名称、建设任务、建设内容及规模、拟建工程平面布置图等(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用地情况,包括地理位置、用地范围及面积等;(红线图或选址意见书)
(3)其它资料,包括当地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水文地质调查等。(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二)、审查条件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报件资料齐备、符合申报要求。
三、申请条件、需提交资料、审批权限与流程
(一)、审查需提交资料
(1)评估单位资质证明、评估委托书;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专家审查意见;
(4)专家资格证书。
(二)、审查流程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按专家组所提出的意见修改后,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对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进行调查、监测、分析、评估的工作,主要评估地质灾害的破坏能力。地质灾害危险性通过各种危险性要素体现,分为历史灾害危险性和潜在灾害危险性。历史灾害危险性是指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要素有:灾害活动强度或规模、灾害活动频次、灾害分布密度、灾害危害强度。其中危害强度指灾害将活动所具有的破坏能力,是灾害活动的集中反映,是一种综合性的特征指标,只能用灾害等级进行相对量度。
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评估是指未来时期将在什么地方可能发生什么类型的地质灾害,其灾害活动的强度、规模以及危害的范围、危害强度的一种分析、预测。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受多种条件控制,具有不确定性。地质灾害活动条件的充分程度是控制点,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的最重要因素,包括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气候条件、水文条件、植被条件、人为活动条件等。历史地质灾害活动对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具有一定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具有双向效应,有可能在地质灾害发生以后,能量得到释放,灾害的潜在危险性削弱或基本消失。也可能具有周期性活动特点,灾害发生后其活动并没有使不平衡状态得到根本解除,新的灾害又在孕育,在一定条件下将继续发生。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发生概率及发展速率的确定方法,危害范围及危害强度分区,区域危险性区划等。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要求,相关技术要求依据《通知》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通知》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报告应经具有资格的资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审查;对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
评估成果根据评估级别的不同分别由县级、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要求抄报部、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目前执行什么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因为地区不一样,所以各地区的地质情况不一样,地灾种类也有差别,经验很重要。 比如《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进行工程建设、采矿活动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采矿活动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崩塌地质灾危险性评估需要哪些规范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号令); 国土资源部2006年4月颁发的《〈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修订稿)》; 4、《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备案制度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29号); 5、《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4]540号);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 7、《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及其附四川省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最新依据是什么
目前新的技术要求没有出来,正在制订之中. 现在还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及其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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