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行政性垄断的规定有哪些
- 法律法规
- 2024-08-27 12:59:46
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是如何规制的?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行政垄断包括哪些类型
法律分析:行政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二是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是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三是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律对垄断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垄断行为一直都被视为一种对于大量积累财富的有效手段,但是这种手段也是十分有害的。我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法律对垄断行为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我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一、垄断行为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豁免情形:
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定正当性,这些协协则不受反垄断法禁止。所谓法定正当性,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具有法定正当性的情形有: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1)~(5)种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才能够满足法定正当性要求。
二、法律对垄断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垄断行为对于市场的发展及其不利,对于普通的民众的生活也有影响。相信经过我的讲解,你对于“法律对垄断行为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已经有了自己的答案。
怎样抵制不合理的信息垄断
第一,强调依法行政。法定垄断的一 个重要成因就是地方政府和各政府部门 对行政权力的滥用。首先要加强立法,使 行政机关在法律的规范下行使职权。同时 我们要公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职能及 其职责权限,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 督。要建立完善的法规、部门规章的审核 制度,同时加强行政违法救济,建立行政 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行政垄断的 责任。我国现行的反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最 重要法规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治 理行政垄断的法律大部分位阶不高,由国 务院及其部委发布,权威性不够。而且法 律制裁不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规定,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给予“责令其改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垄断自人类进行商业活动开始就已经开始出现,古代有盐铁垄断,近代有石油垄断,有时候垄断可能能够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当下这个环境中,如果一个行业形成垄断,往往会造成赢者通吃,中小企业无法生存的情况。所以各国都有自己的反垄断措施和法律。那么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为你整理如下:一、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垄断协议,也称为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和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二、垄断可分为哪几种类型
(一)行政垄断,即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这是目前最受争议的垄断。
(二)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石油、电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
(三)经济性垄断,指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此类垄断在一些竞争性的产业中比如彩电等领域也开始形成。
三、我国法律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哪些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没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晶。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有关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对于国人诟病已久的行政性垄断,程秀生解释其本身不会带来高价。行政垄断是政府在带有天然垄断色彩的行业里,给社会提供公益产品,不以利润的最大化为追求目标,比如像邮政行业就长期处于亏损。出现高价侵害消费者利益,恰恰是行政性垄断的失效,价格由代表资本的企业经营者决定,变成了公司垄断。补救的方式是重新恢复行政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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