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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准备起诉状期间 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怎么要求赔偿?

民事起诉状

1、尽快缴纳罚金(当然必须是合法的)把车辆弄回来,不然有可能被理解为放任损失扩大,要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2、诉讼请求是要求雇员赔偿经济损失,这个会得到支持。具体损失比如罚金(如是罚企业就是损失,如是罚雇员就是替雇员垫付)、扣车期间车辆停运的损失、企业处理本事件支出的各种人力物力损失。 3、如果因此影响了企业的社会形象,还可以要形象损失,当然,这个比较难以支持。 4、前提是公安认定是雇员干坏事,如果搞成雇主指使雇员干坏事,那当然没任何赔偿。

老板拖欠工资,不接电话不回消息,我应该怎么做?

1、可以收集欠钱不还的证据后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欠钱不还起诉的流程是怎么样的?起诉大概的程序如下:

1、写好起诉书;

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

3、法院审查确定受理后就会开庭审理;

4、法院判决;

5、执行判决。

民事案件审理时间: 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怎样去法院进行起诉

1、你能不能告别人
2、你要告谁

3、你以什么理由告别人
4、你通过告状要达到什么目的
5、凭什么告状
6、到哪里去告
(一)你能不能告别人,你要告状,你就是原告,所谓原告人是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因而引起诉讼发生的人就是原告人。你能不能告别人,就是说你有无原告的资格或者说你与所争议的纠纷有无直接利害关系。民事诉讼必须由原告主动提起,如果当事人不提起诉讼,法院就不予理会,不主动地加以干预,也就是不告不理,民不告官不管。民事诉讼的受理以原告的自愿和起诉为前提的,而原告要提起诉讼就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提起诉讼如果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就不具有原告的资格,在这里要求原告:
1、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则是诉讼代理人身份,而不是当事人。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对于父母亲为小孩的利益进行诉讼,尽管小孩尚未成年,父母亲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必须以其小孩的名义提起诉讼,此时父母亲只是小孩的监护人,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真正的利害关系人是小孩,小孩的父母此时只是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平常有的人不注意区分这一点,往往会出现父母亲以自己的名义为小孩的利益而提起诉讼的情况,其后果就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即,1自己自行撤诉。2被法院驳回起诉。
2、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必须是为自己的权益而参加诉讼,如果是为别人的权益而参加诉讼,则不属于原告。
(二)你要告谁.也就是你告的对象是谁,被告是谁。告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确实存在,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要有准确的名称,个人则必须要有姓名,同时还必须搞清楚这些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如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等,企事业单位则必须有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并且被告必须是实际存在,已经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单位是不能作为当事人的。当然如果已经死亡的公民或已经注销的企事业单位与原告确有经济往来,必须由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来屐义务的话,则必须搞清楚已经死亡的公民的继承人,或已注销的企事业单位的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否则就不能对他提起诉讼。当然这里所指的被告,可能确实是被告,也可能不会是被告,但至少必须有一个是被告,否则原告就要承担告错了的法律责任。
(三)你以什么理由告别人。也就是说你要搞清楚你告的案由是什么,或者说打的是什么官司,因为不同的案由所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如同样是购买商品,有的会以买卖合同为由提起诉讼,有的则会以侵犯消费者权益为由提起诉讼。如果以买卖合同为由起诉,则只能适用《合同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而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时甚至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赔偿。有时同一个案件,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提起诉讼。如同样是一个病人,因为被医院无故切掉了胃,病人既可以提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也可以提起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还可以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这些都是法律所允许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主要以下几类民事纠纷:
(四)你通过告状要达到什么目的.这其中包括你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就是说你通过告状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比如,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请求履行合同、请求赔偿。有时候一个案件,会有很多诉讼请求,如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其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权的精神损失人民币1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对于这些诉讼请求要明确具体,因为现在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只是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不审,因此,你在告状时,有几项诉讼请求,就必须写几项,千万不要遗漏了诉讼请求。
(五)凭什么告。这里所要讲的就是提起诉讼的证据。你说别人侵权,你就得出示你有何种权利,别人侵犯了你的什么权利,以什么方式侵犯你的权利,以何种行为侵犯的权利,侵犯你的权利给你造成什么后果,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有何因果关系。在告状之前必须要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反之则要审查你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根据,有无证据来支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原告来讲,既然要提起诉讼,要告别人你就得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会出现口说无凭的结果,就会被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有关证据问题我们将在以下详细讲解。
这里应该指出的是:1打官司不是赌气,从起诉开始就必须明确这一点,否则就会意气用事。2打官司也要讲效益,对于民事诉讼尤其是这样,如果通过诉讼,不能为自己取得任何收益,或者收益不大,都没有必要提起诉讼,否则就是劳民伤财,既浪费自己的人力物力、精力,又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同时也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精神负担,影响社会的安定,当然为了公益事实而打官司,则另作别论。
(六)告状要找对门。这就是为了解决到哪里告的问题。首先你要告状,那么你所告的事必须是属人民法院主管的事,民事纠纷种类繁多,数量巨大,诉讼并非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唯一途径,除诉讼外,还有人民调解、仲裁等。凡是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审判,人民法院想不管都不行。凡不属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就是法院想管也管不了。因此,打官司首先必须是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你起诉的事应该是由法院管。其次你要告状,那么你所告的事必须是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这里所要解决的是你的事情,应该由哪一个法院受理,这就涉及到法院的管辖问题。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弄清以上问题以后,还必须做以下几件事: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并按被告人的人数提出诉状副本,起诉用诉状可以使诉的标的、诉的理由明确肯定,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和组织审判的进行。要求原告人按被告人的人数副本提出诉状副本,便于被告人答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审判的顺利进行。如果被告人接到诉状副本自知无理而自动履行了义务,也可以免除不必要的诉讼。
2、起诉必须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与刑事诉讼费用由国家负担不同,民事诉讼的费用原则上是由当事人负担。具体地讲,是由败诉的一方负担,这一来由于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理应由当事人负担,二来可以限制不必要的争讼。如果没有由败诉人负担诉讼费用的规定而免费打官司,一切费用将由国家负担,容易造成一些人无理取闹或动不动就轻易打官司的倾向,法院将为无谓纠纷而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因此世界各国都规定民事诉讼费用由当事人自负。但这种交费只是属于预交性质,官司打完了,到底由谁承担诉讼费,在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将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如果你确实无力交纳诉讼费,而你的合法权益又急需得到法律的保护,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用,如果你既不按照规定如期交纳诉讼费,又不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将按撤诉处理,你的起诉将得不到继续审理。
二、应诉
应诉通常是由被告人进行,所谓被告人,通常是指那些经原告人告诉曾侵犯原告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者是对这些权益发生争议,而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不仅原告享有受审判保护的权利,被告人也同样享有这种权利,被告人可以使用这种权利来反对原告人的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人在应诉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这些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应诉过程中,被告至少应做好以下事项:
1、确定是否应该提出管辖异议.被告应诉的前提必须是案件确属受诉法院管辖,否则,被告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当这种管辖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后,被告还有权提出上诉。
提出管辖异议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即答辩期内提出,逾期提出则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要及时提起反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原告可以对被告提起诉讼,被告则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是相对本诉而言,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反诉是被告以独立的起诉方式向原告提出反诉请求,为了和本诉共同审理以达到抵销或者并吞原告人的权利或者使原告人的权利失去作用的目的就是反诉。例如原告人请求追索幼儿的生活费,而被告人请求将幼儿交由他自己来养育,那么被告人的请求就是反诉,他的目的在于并吞原告人的请求。法律规定反诉的目的是为了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能促进本诉的审理和解决,同时通过两个诉的合并审理,解决两方面的问题达到简化手续、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也避免在相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也就是说反诉本诉的当事人必须相同,这是因为反诉是本诉的被告人对本诉的原告人提起的,反诉的原告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人,反诉的被告必然是本诉的原告人,否则就不存在反诉的问题。(二)反诉只能向原诉法院提起。(三)反诉和原诉应属于同一种诉讼程序。(四)反诉和原诉应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五)反诉的时间必须在原诉受理之后,举证期限届满之前。人民法院对符合以上五个条件的反诉,应当接受并与本诉一起进行认真审查合并审理,将这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分别加以审查,分别作出最后的结论。在判决中应当说明对于两个诉中每一个诉是如何解决,如果其中一方放弃诉讼请求,撤回起诉,不能就此也终结另一方的诉讼请求,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仍然应当进行审理。虽然二者之间有必然的内在联系,但并不是互为存在条件的,两个诉都有各自独立的请求。
三、如何取证、举证、质证
1、取证,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提起诉讼,原告就有义务为他们诉讼请求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有据,被告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就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佐证。因此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原被告均有收集证据的权利义务,下面介绍收集证据的方法和途径。
(1)当事人应注意保存证据。当事人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应该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这是取证的首选方法,因为,当事人只有在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就开始保存和收集证据,才能为将来发生纠纷出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打下基础,否则等到纠纷发生,再来收集证据将十分不利,有时会无法收集到证据。订立合同,就应该保存好合同,履行合同就应该保存好交付货物、交付原材料的交接记录。
(2)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去调查收集证据。我们经常去的部门或单位有工商局、土地局、房产局、档案馆。到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目的:到工商局可以收集企业单位的主体资格、存续时间、股权结构、股东身份等证据;到土地局,则是为了收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终止的证据;到房地局则是为了收集房屋所有权取得、变更、消灭及他项权利的设立、变更、消灭等方面的证据。
(3)找证人调查。有时候有些证据无法从有关单位或部门取得书面材料,只有从事件亲历者那里获得,因此证人证言对于打官司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人身伤害之类的案件,这类案件由于致害人对受害人所采取的侵权行为,往往不是通过文字的形式反映,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的,而这些行为除了受害人是亲历者外,更重要的是在场的证人,只有证人才能为受害人提供其权利被侵害的可靠证据,否则就无法证明受害人是何时何地,因何原因,被何人所伤,此时证人证言对于受害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找证人调查,是通过调查询问的方式,这种调查询问的方式,可以用文字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用录音的形式记载下来。而采用何种方式则要看证人是否愿意接受调查,是否愿意出庭作证。对于愿意接受调查,且愿意出庭作证的人,则可以用询问的方式来进行,反之则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来进行。同时找证人调查还要注意调查之前要征询他是否同意接受调查,并要告之其在必要时应出庭作证。对于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则千万不要向法院提交。
(4)进行鉴定。在有些案件中,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外,还必须要有鉴定结论佐证。如人身伤害案件中,就必须要对受害者进行伤情鉴定,后期治疗费的鉴定,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就必须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以便向法院提交一套十分可靠,十分完整的证据。
(5)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的收集一般由当事人收集,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则应由法院收集证据: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形之一,法院均可调查取证。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
第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存放在党政机关的尚未解密的档案。
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例如个人和单位的银行存款、银行帐户。
第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这里所指的客观原因:主要可掌握为下列情形:1主要证据材料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申请人无法收集,且该证据影响对主要案件事实认定的。2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且该证人证言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影响的。3当事人无文化或文化程度低,没有调查取证能力或者无经济能力聘请代理人调查取证的。4其他影响申请人调查取证的客观情形的。但这里所指的客观原因,应当排除以下两种情况:1当事人怠于收集证据。2当事人隐匿已收集到的证据。例如:办理民事案件,需要向尚未审结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调查了解情况或取其口头陈述,这就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就需要人民法院去收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第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第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6)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并且要按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证据保全的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2、举证就是提供证据。
(1)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应当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围绕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当事人应该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诚实地完成举证。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倒置。
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但特殊情况下则不适用这一原则,而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主要是指以下八种情形:(略),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由于举证责任问题十分复杂,且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时,法官应按照什么原则和考虑的因素去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原件或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5)举证期限。是指提供证据的时间限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即“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举证期限。1一审民商事案件的举证期限分为三种情形,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案情复杂,举证难度较大的,可多于三十日;案情简单,举证难度不大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少于三十日。
2二审案件的举证期限可少于三十日。
举证期限的起算点。由于各当事人受送达的日期不同,各当事人举证期限的起算日期是不同的,因此举证期限的起算日期是以当事人受送达的日期为起算点。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后,举证期限的确定。1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2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有必要重新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期限,这是因为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意味着案件涉及新的事实,当事人可能需向法院提交一系列相关证据,因此有必要重新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期限,以便当事人收集证据。3对于反诉,如果反诉的主要证据已经在本诉中提交,没有必要重新为反诉指定举证期限;如果反诉涉及新的事实且当事人申请给予举证期限的,应当酌情给予一个合理的举证期限。
3、质证.
质证就是由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一)对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质证。首先看这些证据是否为原件或原物,如果不是原件或原物,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亦可;如果不是原件或原物,而是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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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

拖欠工程款有以下几个解决办法:

一、对业主逾期付款及时主张权利或保存证据

工程款一般分为动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

首先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管相对甲方,施工方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还是要据理力争,争取在合同中尽可能约定一个对施工方有利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

因为,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施工单位享有主动权,如果业主建设单位延期付款就可以顺延工期来制约业主,因此应当争取在工程完工前最大限度的争取支付较大数量工程款。

再者,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一旦业主建设单位出现逾期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情形,不能碍于情面,而不及时提出,应及时提出要求付款的书面申明或索赔申请。这样一是可以在工程索赔程序中获得主动,二是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提供了最充足的证据。

再者,对于工程款的支付状况要及时核对,必要时定期和业主建设单位采取财务对账的方式来固定证据。对账的书面单据要加盖双方的印章。

由于财务对账属于业务部门之间的行为,因此不会引起发包人的防范,而财务的对账单据是可以作为证据欠款诉讼中使用的,这样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可以使得施工企业处于有利地位。

二、充分利用建筑合同有效性问题来确保工程款回收

这个策略的背景是我国严格的建筑资质管理制度与目前建筑市场挂靠借用资质、转包工程普遍存在的矛盾性。由于我国法律认定这些转包、挂靠均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如果签订了这类合同后出现恶意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施工企业可以针对具体情况要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因为一旦合同无效,就存在返还工程款的问题,而且施工企业在合同无效后不仅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而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业主建设单位直接对其返还工程款(业主支付后再从其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即可)。

这样就将资金实力相对雄厚的业主建设单位牵涉进法律关系中来,为分包施工企业获得欠款提供了有利保证。

三、合理合法顺延工期促使工程款及时支付

普遍存在一个问题: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提出逾期违约赔偿来抵销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如果出现了逾期付款的问题,施工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承包人的顺延工期的权利。此时,承包人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委托律师第三方发出律师函以保存发出书面函件的证据)。

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施工企业可以再次发函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告知其相应顺延工期。

如果施工企业履行了合法的程序,那么就可以避免因为工程款拖欠后,陷入既要避免垫资施工损失又怕耽误工资导致业主索赔的两难境地。

四、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和定价及时保存证据或提出司法鉴定

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由于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的改变也就在所难免了。一般对于工程变更,要及时按照业主建设单位要求履行工程变更的认可手续。

在律师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口头约定变更,导致工程结算时对工程量和定价发生争议导致诉讼发生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维护自己利益:

  1. 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的补充协议对这部分工程量做了约定则可以作为依据。

  2. 没有合同约定的,可以根据当时施工双方以及监理单位、材料商等第三方的工程量确认证据来计算工程量。

  3. 参照签订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一般指建造定额标准)。

  4.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也是依据建筑定额标准鉴定)。

五、不要忽视工程欠款利息的权利主张

拖欠工程款现象在建筑领域非常常见。因此,对于欠款,施工企业一是要及时催收,二是要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欠款的违约处理办法。

但是,在一些施工企业的看来,能要回本金就不错了,所以往往能忽视了利息的权利。其实我国法律对工程欠款的利息作出了特别的保护性规定。

施工企业首先可以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或者违约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与其他债务不同(一般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即使工程欠款没有约定利息施工企业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

利息应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

施工企业提出利息赔偿请求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以争取法院判决利息赔偿弥补资金占用损失,二是可以在诉讼或执行阶段,以放弃利息为筹码,丢卒保车,通过法院调解来争取本金的及时返还。

六、要特别注意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本律师办理工程欠款案件的经验,还有一个需要建筑企业特别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这表明,债权债务诉讼的时效是三年,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对于工程欠款原则上应当在应付款之日起三年内要求法院诉讼解决。

当然,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这就存在法律诉讼技巧问题,其实也可以提出诉讼或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法院也会受理,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则法院还有支持原告的可能,这就需要施工企业和律师共同研究具体的解决方式。

七、实际施工人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的特殊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则上,劳务分包方等实际施工人由于直接和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因此他们是不能越过承包人直接起诉没有合同关系的业主或者总承包人的。

但是由于实际施工人往往是劳务队、包工头等建筑领域从业者,他们的欠款往往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因此,法律对此做了特殊规定。

如果施工方拖欠劳务分包方实际施工人的款项,劳务分包方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维权,一是起诉与自己有直接劳务分包关系的施工方,二是可以起诉业主建设单位和施工方,业主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劳务分包方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业主建设单位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导致施工方拖欠劳务费的,劳务分包方是可以通过起诉业主和施工方,由业主直接向劳务分包方支付款项来保护自己权利的。再者,将资金雄厚的业主建设单位列为被告,也有利于事实的查明和向业主施加压力促使业主协助施工方及时支付劳务费用。

八、房建工程施工人要及时行使工程留置权、优先受偿权

由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本身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因此如果业主拖欠款项,施工企业一是行使工程留置权。

即建设单位可以将在建或者完工的工程保留,并通过法院变卖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二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特别是对于承建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

九、以债权转让形式变相取得工程欠款

工程欠款是个老大难问题,其解决必然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贸然采取诉讼方式也会破坏双方的合作关系,因此要综合采取诉讼及非诉讼等多种手段来促使欠款得到及时偿付。

扩展资料: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国务院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对各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治理拖欠工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部际联席会议和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有效规范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行为,从源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北京市住建委制定了《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04年国务院开展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多次印发文件,严禁拖欠工程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也将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知》明确规定,对经人民法院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该负责人强调,当前,一些建设单位契约精神缺失,无故拖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合同纠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因此《通知》明确了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参考资料来源:新京报-严禁拖欠工程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合作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合作合同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解决: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纠纷的,可以申请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解决。诉讼解决。如果调解和协商无法解决纠纷,或者不想调解或者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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