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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女离休老人|遗嘱继承纠纷|千万房产给谁?|两份遗嘱哪份为准?

两份遗嘱哪份有效呢?

同时写了两份遗嘱但内容有所冲突的话应该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生效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5、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前后两份遗嘱,哪有一份有效?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两份遗嘱没有冲突的,两份遗嘱都是有效的,如果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另外,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立遗嘱,出现多份遗嘱,该以哪份为准?

近年来,由于遗产继承引起的纠纷不断,所以越来越多的老人都会选择立遗嘱。和过去不同,立遗嘱这个想法已经逐渐被很多老年人所接受,想在自己头脑清醒、身体健康的时候,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相关的处置,以免后续发生过多的纠纷。通常情况下,如果老年人所立的遗嘱只有一份的话,那么在老年人去世之后,按照这一份遗嘱来执行就可以了。

如果老年人在生前立有很多份遗嘱,而且这很多份遗嘱中的内容也都各不相同,甚至还存在一些冲突。比如对自己名下的房子是怎么处置的,多份遗嘱里面的说法都各不相同,让很多子女都不知道应该以哪一份为主。其实在碰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如果在这多份遗嘱里面有公证遗嘱的话,那么按照这份公证遗嘱就可以了。

如果在遗嘱里面存在有多份公证遗嘱,那么后续是要以老年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公证的遗嘱为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老年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里面并没有公证遗嘱,那么这个时候选择的遗嘱通常会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一般来说,有效的遗嘱通常为这几个种类,分别是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前几个应该都比较好理解,就是老人生前自己所写的遗嘱。但是像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都是需要见证人在现场见证的。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遗嘱通常会更加有效一些,毕竟有证据才能让人信服。另外,无论是立哪一种遗嘱,最好能够将整个过程给拍下来。这样就能够清楚的知道立遗嘱的人当时的精神状态是什么样的,避免后续他人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质疑的想法。

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份为准?

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公证遗嘱并不具有优先效力。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有时候人情冷暖会在金钱财产面前显露无疑。这不,在李大爷的身上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

李大爷的名下有4套房产,他计划在自己离世后将其中的两套房产给没有房子的三儿子,另外的两套房子大儿子和二儿子一人一套,并为此公开立了遗嘱。但是对此,大儿子十分不满,他不再探望老人还拒绝支付赡养费。

大儿子的这种行为让李大爷感到气愤,他重新立下遗嘱,把4套房产平分给了二儿子以及三儿子,并没有给大儿子。

后来在李大爷去世之后,李大爷的大儿子以最后一次遗嘱没有进行公证的理由要求执行之前自己能够获得一套房子的方案。不过最终这样的诉求并没有通过,因为相关法律在这方面是有所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由此可见,李大爷的大儿子是分不到任何一套房产的。不过对于这样的结果,我并不为他感到惋惜。因为李大爷之前并不是没有分给他房子,只是由于李大爷的大儿子太过于贪心和斤斤计较才导致自己最后一无所得。


李大爷给三儿子分了两套房产也是由于对方没有房产,老人内心放不下,担心三儿子在自己离世以后受苦。这种心态应该被理解,毕竟很多老人都这么想的。而且李大爷也并不是把房子给了外人,只是给了大儿子的亲弟弟。

在这里,我还想给大家普及一下,在哪些情况下立遗嘱是无效的。

(1)遗嘱形式欠缺导致无效。如代书遗嘱无见证人,或见证人身份不适。

(2)遗嘱内容违反民法典强制性规定,如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遗嘱人误将他人财物作为遗产处理。如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当认定为无效。

(4)遗嘱人生前变更或撤销遗嘱。

在当今这个社会,金钱肯定是重要的,但无论何时我觉得都不能让钱取代了亲情。

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最后应该以哪份为准?

法律分析:在中国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自然人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时,首先应考虑多份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为有效遗嘱。其次要考虑,各份遗嘱的效力强弱问题。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时间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当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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