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库重大危险源采取的技术措施有哪些?
- 法律法规
- 2025-01-21 07:57:33
危险源控制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1)技术控制:即采用技术措施对固有危险源进行控制,主要技术有消除、控制、防护、隔离、监控、保留和转移等。技术控制的具体内容请参看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内容。(2)人行为控制:即控制人为失误,减少人不正确行为对危险源的触发作用。人为失误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操作失误,指挥错误,不正确的判断或缺乏判断,粗心大意,厌烦,懒散,疲劳,紧张,疾病或生理缺陷,错误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等。人行为的控制首先是加强教育培训,做到人的安全化;其次应做到操作安全化。(3)管理控制: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对危险源实行控制。①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的规章制度。②明确责任、定期检查。③加强危险源的日常管理。④抓好信息反馈、及时整改隐患。⑤搞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基础建设工作。⑥搞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危险源控制的三种措施
法律分析:危险源的防范控制可从三方面进行,即技术控制、人行为控制和管理控制。
(一)技术控制 即采用技术措施对固有危险源进行控制,主要技术有消除、控制、防护、隔离、监控、保留和转移等 。
(二)人行为控制 即控制人为失误,减少人不正确行为对危险源的触发作用。
(三)管理控制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对危险源实行控制: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定期检查;加强危险源的日常管理;抓好信息反馈、及时整改隐患;搞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基础建设工作;搞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存。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1、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整改与现场管理;2、制定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责任到人,并组织实施;3、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应急处置预演;4、随时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动态变化;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的完好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的措施有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的措施有:
1、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2、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3、按照国家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4、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并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重大危险档案内容如下:
1、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4、 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5、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