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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延包服务指导组职责是什么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考什么职称

农业技术推广员是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 负责涉农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编制农业技术推广计划。他们需要对所在辖区的粮食、蔬菜、水果等作物病、虫、草、鼠害进行预测、预报,并积极组织防治工作。同时,他们还负责引进新的农业技术和种植新品种,进行实验、示范、推广、培训和宣传工作。
2. 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资产、农民负担进行监督、审计和管理。他们还需要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负责农村经济统计工作,全面系统、及时地搜集、整理、提供本镇的农村经济统计数字。
3.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他们协助政府制定全镇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护和管理辖区林业资源,组织实施"生态建设"和"退耕还林"两大工程,加强对林业资源和野生动物的保护,做好本辖区内林木病虫、鼠害调查防治和护林防火、林政管理、林权、林地纠纷及边界纠纷调解工作。
4. 负责管好、用好由本镇所管的水利工程设施,做好除险加固、安全检查和安全评定工作。他们还需要组织指导养殖户做好鱼苗、鱼种的生产和鱼药、鱼饲料及渔业水域的管理,协助渔政管理。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涉农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编制农业技术推广计划,负责本辖区内各项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及对本辖区内粮食、蔬菜、水果等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并积极组织防治;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新技术的引进及新品种的引种实验、示范、推广、培训和宣传工作;
2、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资产、农民负担进行监督、审计和管理;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负责农村经济统计工作,全面系统、及时地搜集、整理、提供本镇的农村经济统计数字。
3、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制定全镇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护和管理辖区林业资源;认真组织实施"生态建设"和"退耕还林"两大工程;
加强对林业资源和野生动物的保护,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林木病虫、鼠害调查防治和护林防火、林政管理、林权、林地纠纷及边界纠纷调解工作;
4、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水法及法规,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好、用好由本镇所管的水利工程设施,做好除险加固、安全检查和安全评定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养殖户做好鱼苗、鱼种的生产和鱼药、鱼饲料及渔业水域的管理,协助渔政执法,以及组织实施全镇范围内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做好境内水生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

扩展资料: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设有5个工作站,分别是经管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站、农业站,具体职责如下:
经管站
1、贯彻执行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土地承包合同法,财务审核审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监督检查本区域内的涉农惠农和减轻农民的政策执行和落实;
3、依法审计本区域内离任和任期的财务审计;
4、依法鉴证本区域的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合同并存档管理;
5、严格审核大额支出和大额借款的审批程序并及时监督大额借款的按期归还;
6、积极宣传有关农村的法律、法规、政策;
7、严格执行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劳筹资”的审批程序和事后监督工作;
8、做好日常的会计业务培训和人员管理工作;
9、做好农村的“三资”管理工作;
10、认真做好财务公布和监督检查工作;
11、做好信访工作和违法违纪案的调查取证处理工作;
12、认真按时完成上级有关部门的报表工作;
13、积极配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完成党委、政府交给的其他各项工作。
水管站
1、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水法、法规的各项水利方针、政策,树立全面优质服务,足进农村水利事业发展;
2、结合本乡实际,统一管理水资源。协助乡人民政府制定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施工、验收;落实各项水利管理责任制,建立各类工程卡片及挡案;
3、组织群众进行防汛抗旱管理、防洪调度、除涝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搞好农业基础建设的上报及水利信息的传递,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设施;
4、搞好农村水利建设、水土保持提供技术与管理保障;
5、搞好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勘测、设计);
6、搞好农村水利新技术示范推广;
7、承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林业站
1、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2、协助乡镇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3、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等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4、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林木采伐工作,做好林木采伐设计,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5、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 防治工作;
6、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7、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查处授权范围内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8、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集体林场和民营林场;
9、配合乡镇政府建设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管理;
10、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11、根据地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12、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畜牧站
1、贯彻执行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2、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掌握牧业发展情况,当好领导参谋;
3、抓好本乡的畜牧业生产,畜牧业生产统计等项工作;
4、负责本乡的畜牧业生产,大力推广先进的养殖技术;
5、负责做好畜禽疫病防治;
6、指导本乡各村的畜牧业生产,搞好服务,协调工作。
农业站
1、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3、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4、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5、指导下级农业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员的农 业技术推广活动。
参考资料: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6%9C%E4%B8%9A%E6%9C%8D%E5%8A%A1%E4%B8%AD%E5%BF%83/7779127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9%A1%E6%94%BF%E5%BA%9C/5105840?fr=aladdin

土地局是干什么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土地局是国土资源局的简称,土地局是干什么的呢?主要职责是是什么?综合整理了土地局的主要职责,供大家参考。
土地局 是国土资源局的简称, 土地局 是干什么的呢?主要职责是是什么?综合整理了 土地局 的主要职责,供大家参考。
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起草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
(三)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垦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理,保护基本农田,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垦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四)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全市权属纠纷调处,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五)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产权管理。
(六)负责全市农用地转用、征用的方案编制、审核、报批;负责旧城改造收回土地的审核报批及其地上建筑物拆迁量的审核工作。
(七)编制、实施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算拟定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地地价标准和出让地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拟定征用和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
(八)负责全市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负责临时建设用地的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组织实施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管理。
(九)依法管理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标投标和拍卖;监督、指导采矿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依法管理地质矿产勘查,组织矿产资源储备评审、认定及其登记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和突发事件的调处工作。
(十一)做好土地、矿产资源有关规费征收,安排并监督检查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拟撤销国税局,工商局,国土部是真的吗

不是真的,因为并没有权威消息或者文件公布出来。
关于国税局

国家税务局是行政单位,不是事业单位(国家税务局下设的学校、培训中心等才是事业单位)。 国家税务局实行中央、省、市县的垂直领导体制。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将原来的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民间有要求将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合并的呼声。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等税收,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等(详细分工略)。国家税务局与北京的国家税务总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主要职责:
1.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2.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3.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4.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5.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6.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7.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8.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
9.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关于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6.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11.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12.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13.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14.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15.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关于国土部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土资源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主要职责:
1.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2.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3.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4.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5.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6.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7.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8.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9.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10.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11.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12.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14.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15.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1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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