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法院手写的和解协议上只有执行人签字盖章,没有被执行人签字盖章,请问是否有效?

人民调解协议书上只有双方当事人签字和手印,没有调解员公章、签字、年月日。是否有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书上只有双方当事人签字和手印,没有调解员公章、签字、年月日。该《人民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1、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 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 二 ) 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 三 )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四 )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 五 ) 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2、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3、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 一 )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 二 )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扩展资料:

1、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一 )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 二 ) 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 三 ) 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原承办该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审判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法院调解书只有法院盖章没有双方签字有效吗,且审判员笔录员署名不是笔写,是电脑打印,该调解书有效吗

1、该法院调解书是有效调解书; 2、法院调解书无需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中审判员的签名更无需手写; 3、调解笔录时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予以确认的。

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只有盖章没有签字,合同是否生效

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果只有盖章没有签字,合同就没有生效。一般来说,只要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该合同就是有效,没有盖章不能否定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有特别说明的除外,例如没有盖章就是无效的合同或者没有公司盖章该合同不生效之类的。在交易活动中,签字盖章是许多法律的基本要求。
法律分析
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只有盖章没有签字,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但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的,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合同上即要签字还要盖章。盖章是单位,签字是个人,包括单位法人。单位盖章了即使法人没有签字也有效。只盖章的,合同不能生效。当然,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在法律上视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首先,这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一般情况下只有签字或盖章,才能表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承认。但是如果在合同书没有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相对方又接受了该义务,则合同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我国的执行和解协议法官签字吗?

我国的执行和解协议法官是不需要签字的。在我国的诉讼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做的笔录,不需要法院盖章。
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由法院存卷。也同样不需要法院加盖公章。
只要法院认可,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不需要法院加盖公章,但是有效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明确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由于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任意反悔的现象大肆泛滥。这也为当事人借达成和解协议之机,争取时间转移、隐匿财产提供了方便之门。这不但损害了申请执行的合法权益,人为的延长了诉讼周期,也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从根本上否定了其本身所应具有的积极价值。为重塑执行和解制度,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与功能,进一步加大对申请执行人的保护力度,及时有效地定纷止争,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有必要。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就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变更,系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结果,这是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和解协议应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法理上讲,生效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必须忠实全面的履行协议,而不得随意反悔,否则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是有利的,退一步讲这也是申请执行人的无奈之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对和解协议反悔,可赋予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即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继续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从而促使被执行人积极的履行和解协议,发挥这一制度所应有的功效。
执行和解不仅灵活方便有助于当事人的沟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压力。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有一定作用的,因此,我们应该正确对待执行和解。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这种活动就是执行和解,我们要及时注意相关的规定。

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只有盖章没有签字,合同是否生效?

既然是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只有盖章没有签字,合同当然不会生效。你到底和谁签合同啊?他们为什么不签字?没有签字等于就是不承认的呀。
展开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