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和总统如何击败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 法律法规
- 2022-09-08 17:43:17
国会和总统如何击败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功能分析 根据美国宪政的“三权分立”制度,存在着国家行政机关的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两种。美国联邦政府组织结构有何特点?国会、总统之间是如何实现权力的制衡的?
美国的三权分立是不兼容的三权分立。国会两院议员由直选产生,众议院席位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参议院每州两个。总统由每四年的大选产生,各州分别进行选举从而决定本州的选举人团票归属以最终确定总统的产生。各州的选举人团票和本州的议员数相等。也就是从产生来看,国会和总统是分别产生的,因而互不负责。 联邦大法官有全国律师协会推荐,总统提名,参议院表决通过,已经通过除非被国会弹劾,不能被免职,直到自动退休。 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对外条约也需国会批准才有法律效力。总统可以否决国会的法案。国会的主要权利是“钱袋子”,首先是年度预算,曾经因此引发过克林顿政府关门,前一段时间美国债务危机也跟国会拒绝批准美国总统、国会、最高法院之间的权力关系
美国国会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是由选举人团制度选举产生(间接产生),而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经国会参议院批准产生,总统的行政班子即内阁也是由参议院批准产生的。 总统不向国会负责,国会无权解散政府,总统也无权解散国会,总统是向宪法负责,统揽美国的行政大权,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军队统帅及执政党领袖于一身,可以随时罢免行政班子成员(罢免不需参议院通过),行政成员必须执行总统的决定。通过向国会提出咨文的形式指导立法。还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停止国会的会期,但期满后国会自行复会。 国会是唯一联邦级立法机关,由两院通过的法律必须由总统签字批准才能生效,但经总统否决的法案经两院再次通过时就自动生效美国国会、法院跟总统怎么相互制约(就像:国会可以弹劾总统等等) 越详细越好
美国根据孟德斯鸠学说,确立三权分立政体。 1美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美国最高礼仪代表和最高行政长官以及武装部队最高司令,拥有行政权,统帅全国军队。 2美国国会为立法机构,其首脑为国会议长。拥有立法权,掌握全国财政。 3最高法院为司法机构,其首脑为联邦首席大法官。拥有检查、审判权。 三者关系:1总统可以向国会建议立法,总统委任联邦首席大法官,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可以对冒犯(礼仪上)美国的罪行赦免惩处。2国会为行政部门拨款,国会为司法部门拨款(注意这是极为重要的,美国国会掌握着财政大权,这就从实际上制衡了实力最为强大的行政部门,这是绝对切实的制约,而不是仅存于理论上的),同时,可以美国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决有哪四次?
美国司法往事一瞥
2019-09-0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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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7日,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国会发表国情咨文,才气四溢、口若悬河,70分钟演讲时间中获得80余次掌声。但情绪欢腾的大厅里,有10多个人目无表情、永远淡定,不鼓掌、不起立。他们就坐最前面的一、二排,右边几个是军人——军人不干政。左边9个则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他们不起立、不鼓掌,是因为他们代表司法,而司法独立。
壹
美国高院大法官是法治体系中的终极Boss,近乎封神
美国法治具有三权制衡、司法当话事人的特点,因为法院具有司法审查权,也就是有权监督和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不是合法,有权废止立法机关制定的违反宪法的法律。是不是违宪,由法院说了算。司法审查权是由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依据宪法,通过努力自己给自己授权加冕的,在此之前,司法一直很弱,忍受着行政(有人有枪杆子)、立法(有钱有权)的傲慢。所以在美国高院中,除了马歇尔,200多年来的大法官都制以大理石半身雕像,唯有马歇尔是全身铜像。
从美国法治实践来看,有天使与魔鬼一体的感觉,或者说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一方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的程序正义性,力求避免人为干扰。另一方面,又具有很强的集体主观性,例如最高裁决机构是联邦高院,由9名大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进行投票表决,作出终审判决(这种案子一般很少,通常是涉及违宪的案子,需要有判例的情况,每年大概100件)。大法官所作的裁决就是正义,因为他们是权威所以他们是正义的,并不因为他们是正义所以他们是权威,这有点类似于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当然,大法官的最终判决也不是没有推翻的可能,有一条,就是通过宪法修正案来推翻其高院的裁决。但实施条件很苛刻,需要国会两院2/3多数通过,还需要在规定时间内3/4的州通过。美国历史仅有4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推翻了最高法院的判决。
高院大法官的福利:
1. 每年7月到9月,是高院的夏季闭庭期,大法官放暑假;
2. 是“铁饭碗”,终生任职不得撤换,被免职的唯一途径是弹劾;
3. 有民事豁免权,即便触犯刑法,也必须由国会经过罢免总统一样烦琐的程序才可能被罢免;
4. 待遇优厚,任职期间薪金不得减少,首席大法官薪金与副总统一致,其他大法官则高于内阁成员;
5. 任职15年后,即可领取全额退休金;
6. 退休时可在高院大厦中保留一间办公室和若干工作人员,直到去世;
7. 在美国历次民意测验中,大法官受尊敬的程度远在总统和国会议员之上。
结论:大法官可以愉快地为信仰而工作,不必看任何人的脸色。美国第27任总统威廉·塔夫脱一生的梦想就是当大法官,后来却阴差阳错当了总统,然而他不忘初心,绞尽脑汁设计,终于在从总统岗位上退职后,当上了最高院掌门人。成为唯一既当过总统、又当过大法官的政治家。
美国法律及司法实践特点:
1. 强调程序正义和权力制衡。
2. 以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为导向。在宪法中引入《权利法案》(即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1791年12月通过)。《权利法案》的核心是以公民权限制政府权力。
3. 判决遵循案例,案件的结局的几种典型情形:
(1)多数案件在律师协调下,原被告达成协议,法官直接宣判结果。
(2)少数案件,随机选取(案件所在地区)12名公民作为(小)陪审团判定是否有罪,法官对判决有罪的作出量刑裁决。
(3)极少数(每年100左右)高院大法官裁决。
4.刑事判决疑罪从无,民事判决疑罪可判。
5.司法错误的成本很高。
贰
基于国家利益,总统也不能占用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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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4月,朝鲜战争如火如荼,但钢铁业的工会号召罢工。总统杜鲁门认为,打仗就是扔钢铁,罢工势必影响战争态势,于是在罢工开始前发布了一条行政命令,要求商务部接管工厂。钢铁厂律师旋即将杜鲁门告到华盛顿特区联邦法院,随后转到了最高院,整整辩论了两天。
杜鲁门的核心观点:此危急存亡之秋也,要有大局意识和爱国情怀。再说,打输了谁负责?
钢铁厂律师观点:没有任何法律授权总统可以在某种情况下占用某一行业。
高院:6比3判定总统杜鲁门败诉。大法官杰克逊的意见很明确:当总统的行为是要落实国会法律时,他的权力处于最大值;当是抵制法律明确规定时,他的权力处于“最低潮”。因为国会曾经制定过禁止擅自强占财产的法律,所以法院必须推翻杜鲁门强占钢铁厂的举动。
结果:杜鲁门乖乖听话,罢工50多天,期间没有出现钢铁短缺,依然被伟大的中国人民志愿军打败了。
叁
权力制衡的否定之否定:独立检查官制度成于尼克松的飞扬跋扈、败于克林顿的拉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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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检察官始于水门事件后
尼克松下台并非直接因为“水门窃听”(1972-1974),相关专家作了比较肯定的回答:尼克松不是这起窃听案的直接主谋和策划人;尼克松从没有批准任何窃听计划或密谋;尼克松事先对“水门窃听”一无所知。
尼克松没被弹劾,最终迫于压力辞职(被弹劾的不能赦免),主要原因是飞扬跋扈、滥用职权、妨碍司法公正,表现为:
(1)刚开始拒不交出完整版录音带(尼克松办公室有录音系统,但录音带跟水门关系不大,有不合时宜、政治不正确、站位不高、信口开合的话)
(2)接连开除了司法部长理查德森、副部长拉克尔肖、“水门事件”特别检查官考克斯,史称“尼克松星期六之夜大屠杀”。
尼克松事件前,美国没有独立检察官,联邦检察官在权力链条上隶属于行政分支的司法部。1978年,水门事件落定后的第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独立检察官法》。独立检察官能够全权调查总统及其他高级官员的非法行为,既不隶属于行政、也不隶属于司法。其职责是收集证据交付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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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检察官制度受限于克林顿拉链事件后
事件的详情就不说了,大家都知道,也可以节约一万字篇幅。莱温斯基本来还是有“百日恩”的柔情,没想揭发克林顿,但她把自己的这点儿不吐不快的事儿告诉了闺蜜崔莆,结果这是朵长得像绿茶的白莲花,崔莆录了音,交给了独立检察官斯塔尔,最终斯塔尔促成克林顿接受弹劾。
1999年2月12日,克林顿作为美国历史上第二位被弹劾的总统(第一个是第17任总统约翰逊,弹劾失败)走进参议院,首席大法官作庭审法官,全部参议员100人作陪审团,众议院派遣15名议员担任检察官。必有有2/3参议院投票通过,控罪才能成立。最终结果45赞成 VS 55反对,弹劾又失败。
独立检察官斯塔尔用了4年多时间和4000多万美元来调查克林顿案件,结果非但没告倒克林顿,反而引起了美国民众的反感。大家认识到独立检察官有近乎无限的权力、财力和时间,导致了他的跋扈。1999年末《独立检察官法》到期时,国会一致认为该法实践已经失败,终止了独立检察官制度。今天,美国司法部长对涉及政治敏感的调查握有直接控制权。
肆
刑事案疑罪从无,民事案疑罪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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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1947-至今)既是橄榄球大明星,也是电影明星,曾在电影《卡桑德拉大桥》(1976年,豆瓣8.3分)中饰演一名警官。
1994年6月12日,辛普森的前妻、35岁的白人妮可尔和其男友的尸体被发现,属被刺身亡。辛普森有重要嫌疑,案发前数小时被看见和前妻在一起,而且现场发现了他的血迹,两英里外他的家门口也有血迹,同时死者身前留了下遗书,称自己遭受到辛普森的威胁。6月17日,辛普森拒捕出逃,走投无路,几个小时后向警方投案,检方向他提出双重谋杀罪指控。
辛普森耗资千万请了最有才能的律师、刑侦专家和科学家组成辩护“梦之队”,主辩律师是黑人约翰尼。提出的疑点:
(1)主要证人白人警官福尔曼是严重的种族主义者,有多次伪证和虐待黑人的经历;
(2)辛普森带不上那双血手套,这双手套的首位发现者就是(1)中的白人警官福尔曼;
(3)袜子上的血迹虽然是受害者的,但两侧的血迹一模一样,这只能解释为袜子没被穿上时被人抹上去的。
结果:12名陪审团一致认为:案件有疑点,疑罪从无。12人中,黑人9人(8个是女性),白人3人。
1997年,被害者亲人向辛普森提起民事诉讼,理由依然是他杀人了。结果民事诉讼的陪审团一致认为辛普森对死亡者负有责任,被判赔偿数千万美元(后来据说没有支付)。
刑事案件:非黑即白、疑罪从无。法理:刑事官司是国家运用权力对付个人,这种权力滥用就会侵犯个人权力,所以必须严苛,宁可错放、不可错杀。
民事案件:举证优势原则,不必疑点尽释。法理:民事官司是个人运用权利对付另一个人,他们之间是平等的。
后续事件:
1.2006年11月,辛普森在书籍《如果我做了》假设性描述他是怎样犯罪的,后来迫于压力书籍被收回销毁。
2.即便第一次审判后发现新证据可以证明辛普森杀人了,但他也不会被判罪。因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任何人不得因为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也就是说同一罪行只能被审判一次。
3.2007年9月,辛普森被捕,被指控持枪抢劫和绑架等多重罪,被判33年监禁。2017年10月,入狱9年后获假释出狱。
结论:金子总会发光,而屎总会发臭。
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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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至上:你有权保持沉默
“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句台词印象中最早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美剧《神探亨特》中得知,当时觉得女警官迪迪麦考尔非常hot,现在看来也Just so so了。
这句台词在美国诉讼中被称为“米兰达告示”,是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体现,全文是:
你有权保持沉默,现在你说的每句话都可能在审判中用作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询问时到场,若无力聘请,可以为你指派。
沉默权的依据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1963年3月,人间三月芳菲始。美国南方的凤凰城,一个有许多犯罪前科的米兰达时年23岁,在春天里似进入发情期,强暴了一个姑娘。随后遭到逮捕,米兰达承认全部犯罪事实,被陪审团判团认定有罪,被法院判处30年监禁。
有个很专业的傻逼给米兰达支招,说可以通过沉默权,就能逃过法律制裁。于是,米兰达开始上诉,直到高院。他说:我承认所做过的事儿,但你们不能给我定罪,因为警察没给我讲授法律,不知道有沉默权。高院裁决:口供排除,发回重审,在没有新的、不重复的证据找到前,被判无罪。
1966年,高院明确:警方审讯必须告知“米兰达告示”,否则无效。
结局:高院驳回后,地方法院重新开庭,收集新证据。米兰达醉酒后向女友炫耀强奸一事,女友醋意大发,到警察局告发佐证。米兰达终于被判有罪。1972年,米兰达假释出狱,四年后在酒吧与人争执斗殴身亡。
再次结论:金子总会发光,屎总会发臭。
陆
其他奇葩民事案例
1.马里兰达州一个男的与女朋友未婚生子,后来分手。根据当地法律,男方应判私生罪。女方以此为由,与男方私了,男方同意支付抚养费,女方同意不起诉。两年后,男方意外得知孩子不是自己的,经并经医检确认,遂提起上诉。法院按照陪审团意见判定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解释是:根据“对价”原则,原合同成立。
对价:美国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指合同一方的承诺或行为由对方的某些有价值的东西作为回报。对价不必是等价,双方达成即可。
2.洛杉矶一个19岁青年得到8万美元外加医疗费用赔偿。因为他在偷邻居车轮上的轮罩时,邻居没注意到,开动了车。
3.卡森小姐获得费城一家餐厅11万美元赔偿,因为餐厅地板湿滑导致她摔倒伤了尾骨。湿滑的原因是,卡森小姐先前和男友吵架,把可乐泼向了男友 。
柒
一分为二看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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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在的美国看起来有些胡闹、幼稚、缺乏教养,虽然历史上(都不太好用“历史”这个词儿,时间短了点儿,夸张点说就好比量身高用“光年”做单位)的美国看起来有爆发范儿、阴险狡诈、飞扬跋扈——但我们翻一番美国的法治往事,不得不说,这是一个法治国家。这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律师缔造和治理了美国:
1.《独立宣言》签署者56人,有超过半数是律师(一说25人)和法官;
2.制定美国《宪法》时的与会代表55人,一大半是律师,包括杰斐逊、汉密尔顿、马歇尔、亚当斯等;
3.美国200多年历史中,有半数以上的国会议员、70%的政府高官(正副总统、国务卿、内阁成员)是律师,包括大家熟悉的奥巴马、拜登、希拉里。
4.美国有110万律师(百万雄狮),是世界上律师最多的国家。人口占世界5%,律师占全世界律师1/3左右。
在美国,律师不仅仅是一个职业和一个阶层,更是一种力量和文化,正如林肯所说:让法律成为这个国家的信仰。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美国法治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偏见和罔顾事实,正如电影《以性为本》所讲述的,即使存在女权歧视,依然被傲慢的司法体系视而不见,甚至是视为物竞天择的公平,在经历了九死一生、九牛二虎后,才产生了首位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