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案里一定要写强制性条文吗
- 法律法规
- 2022-09-10 12:58:45
建筑施工中 非强制性条文是否可以违反,或者说可以不用理会
不可以违反。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都应按设计图施工、按各种规范程序实施作业。包括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和非强制性条文。但施工单位在考虑施工成本和进度、质量、安全等关系时,会选择重此轻彼,这很普遍和常见。当不执行非强制性条文可能会获得很大利益,而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关系不大时,很多项目会选择不执行。不是说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而非强制性条文就可以违反,或者说可以不用理会。一般说,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监部门等相关人员,对工程中必须执行的规范中强制性条文会要求得严格点,对非强制性条文相对松些。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颁朋友们,在建筑工程安全备案资料里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是否需要盖公司公章,有没专门强调这些的强制性条文?
专项方案我们这要求必须公章,安全里面的方案更是公章了,并且安全里面的还要求有甲方的公章。 按要求说审批表应该是盖公章的,项目上的所有施工方案是必须经过公司质量负责人签字盖章认可的,所以要盖公章,报审表盖项目章应该没事的,报监理的盖项目章就行了施工方案的编制内容是否一定要写编制依据,有没有哪个规范对施工方案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无论编制什么文件,当然都得有它的依据,作为约束和目标,不然就会缺少可信度、漫无目地,甚至不符合法规,那就不是方案,而是日白闲文。你可看看设计图文件、勘察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等等。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委托要求等都是必要的依据,这是公理,不需要规范条文来指定。楼上 maxin842756朋友说的“要结合图纸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与规划场地的自然条件因素,还有业主的要求”这些也就是‘依据’包括的内容。简述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工程类别上,其对象包括房屋建设、市政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电力、石油、化工、水利、轻工、机械、纺织、林业、矿业、冶金、通讯、人防等各类建筑工程。二是从建设程序上,其对象包括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鉴定、使用、维护、加固、拆除以及管理等多个环节。三是从需要统一的内容上包括以下六点: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的技术要求; (2)工程建设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3)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的技术要求; (4)工程建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有哪些强制性条文必须遵守
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强制性条文还是比较多的,现简单罗列如下(不限于)供参考。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JGJ348--2014 3.0.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下列危险部位和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 2 基坑和基槽外围、管沟和水池边沿; 3 高差超过1.5m的临边部位; 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展开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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