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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育儿假未休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育儿假不休完是否有赔偿?

幼儿假没有休完是没有赔偿的,如果工厂要求你放弃假期工作,那么可以跟工厂协商补偿或者延后再休,这双方可以协商。当然自己主动放弃假期,那么没有休完是没有赔偿的。

单位规定休完育儿假一年内不许辞职否则赔付育儿假一年的工资五险一金两倍赔偿金我想辞职

用人单位规定休完育儿假一年内不许辞职,否则赔付用人单位育儿假一年的工资五险一金两倍赔偿金的规定是违法的。 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可以提出辞职,不需要赔偿该用人单位赔偿金。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

休完育儿假辞职单位要我付育儿假期间工资与五险一金的两倍赔偿金合法吗怎么办?

不合法。 但你的辞职也要符合程序,要提前30天递交书面辞职报告,期间正常出勤,以免给公司巧立名目编排你,使你遭受损失。 辞职报告最好有公司的签收证明,可采用当面递交、同城快递等方式,送达30日后,劳动关系自动解除,与公司是否批准没有关系。 自己做到合法解除,就不怕公司无理取闹了。

天津育儿假最新规定2020

天津育儿假最新规定2020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具体如下:
1、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2、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可享受婚假十日;
3、采取财政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天津育儿假政策

天津育儿假政策有两点:
1、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也就是说,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女方最多可享受到158天的生育假期;
2、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可享受婚假十日;
3、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累计叠加。
进一步完善、支持生育政策。如明确采取财政、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市和区人民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为社会力量提供支持。同时支持幼儿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等。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夫妻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开展生殖保健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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