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工集团占自然村土地怎样处理
- 法律法规
- 2023-02-09 17:43:21
吉林省关于集体林地和森工集团有争议的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 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主要有三类: 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二,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有:一是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二是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三是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四是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五是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六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三,处理林权争议的吉林省土地占用如何补偿
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的规定,土地占用补偿标准如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六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土地被霸占了怎么处理?
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侵占土地怎么处理?
土地被侵占的,可以直接要求侵占人返还非法侵占的土地;如果侵占人拒不返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回。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林业违法占用林地建筑怎么处理
林业违法占用林地建筑,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拆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
(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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