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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 多少米

建筑防火平面布置应满足哪些要求?

(1)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3)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6)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7)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8)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消防说楼上住人楼下不能做厂房这种说法对吗,然后又叫我们装好多消防器材,也不

《建规》强条 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要求建筑设置消防设施是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与楼下不能设置生产车间不冲突。

闪点小于28℃的液体属于( )液体

闪点小于28℃的液体属于(甲类 )液体。

根据液体闪点,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将易燃、可燃液体分为甲、乙、丙三个类别。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液体,闪点≥28℃至<60℃的液体为乙类液体,闪点≥60℃的液体为丙类液体。

所谓闪点,即在规定条件下,可燃性液体加热到它的蒸气和空气组成的混合气体与火焰接触时,能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闪点是表示易燃液体燃爆危险性的一个重要指标,闪点越低,燃爆危险性越大。

扩展资料:

甲类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甲类液体

建筑业规范分为几种

按专业内容分 : 各专业的设计规范、施工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例如混凝土结构专业:GB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666-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204-2002(2011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按等级分:国家级(GB)、地方级(DB)、行业级(JGJ)、企业级工法(YJGF)。例如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DB42/489《混凝土管桩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YJGF04-2000《刚性接头地下连续墙施工工法》等。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新规来了!这七种行为最高罚1万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新规来了!事关业主们的安全,七种行为还最高罚款1万元,速看!

近日,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发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高层民用建筑楼道内禁放电动自行车,等等。

关键词:“禁止”

消防安全,绝不容掉以轻心,禁止各类不安全行为是重中之重。

梳理发现,《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禁止”成为高频的关键词,全文一共出现20次。

如:

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楼道内禁停电瓶车”成热门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布后,楼道内禁止停放电瓶车,成为网络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由于停放、充电不规范以及技术方面的问题,电瓶车火灾事件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今年以来,电瓶车上楼发生的数起火灾事件,更是成为热门话题,如“电瓶车电梯里着火致5人受伤”,等等。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那居民电动自行车如何停放?充电怎么办?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出: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为保障安全,有鼓励,也要有惩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七种行为,最高罚款1万元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上述七种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不容轻视,请大家务必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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