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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在1950年代中期领导农业合作运动中坚持什么原则?

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遵循的原则是

1、原则 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 2、方针 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 3、过程 采取三个互相衔接的步骤和形式,从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进一步建立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以草案的形式发给各地党委试行。 此后,各地党委加强了领导,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取

党和政府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采取的原则和方针是什么?合作化的积极影响是什么?

党和政府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采取的原则和方针:自愿、互利。

积极影响:农业合作化使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内建立起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初步实现了农业生产的社会化,使我国农村、农民和农业在走出传统、面向现代化方面跨出了一大步,为农村、农民和农业的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制度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基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苏联集体农庄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深化了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思想:在走集体化道路的方向上,确立了从私有到小集体再到大集体;从相对分散再到高度集中的基本思路。

为使这一思路得到很好的落实,在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初,中国共产党确立的是自愿、互利的基本原则。

扩展资料:

农村合作化的提出:

1955年7月31日,在中央召集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毛泽东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系统地、正确地阐述了中国共产党的农业合作化的理论和政策,并对农业合作化的速度作了新的部署。

但是,报告不适当地强调“反右倾”,指责了中央农村工作部的工作,并对农业合作化的速度提出了过急的要求。

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根据毛泽东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会后,农业合作化运动急速发展,掀起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试述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三农”的理论探索

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原则是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原则是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原则。自愿原则,就是要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在经济上要坚持平等互利,主要是处理好贫农和中农之间的关系,既不侵犯中农的利益,也不损害贫农的利益。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一般指农业合作化运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即指农业合作化运动。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通过合作化道路,把小农经济逐步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是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拓展资料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于1949年到1956年底通过合作化道路,把小农经济逐步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党在完成土地改革以后,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采取三个互相衔接的步骤和形式,从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进一步建立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49年10月至1953年为第一阶段,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为第二阶段,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为第三个阶段,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合作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 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 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我国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原则和方针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原则和方针是:第一,在中国的条件下,可以走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道路。第二,充分利用和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通过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由低到高的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实行积极发展、稳步前进、逐步过渡的方针。第三,农业互助合作的发展,要坚持自愿和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发展一批,巩固一批。第四,要始终把是否增产作为衡量合作社是否办好的标准。第五,要把社会改造同技术改造相结合。 ——————————摘自百度文库

农业合作化运动中采取了什么政策

法律分析:农业合作化运动中,采取了依靠贫下中农、团结中农、限制富农的政策。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 》二、解放后农民对于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是不可避免的。党充分地了解了农民这种小私有者的特点,并指出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折农民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在这方面,党是坚持了巩固地联合中农的政策。对于富农经济,也还是让它发展的。根据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条件,农民个体经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将还是大量存在的。因此,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曾经指出:应该“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杜会经济的发展”,其中即包括了“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除此之外,共同纲领还有以下的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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