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函 2004 43号在哪里可以看原文
- 教育综合
- 2023-12-03 07:57:15
在当地乡镇卫生院建的档算不算
建标[2008]142号是正式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国税函[2004]1199号是否有效
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依然有效,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造函[2007]8号 这个号文实施了没有 有木有法律性的。。
我大概看了一下这个文, 它后面的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这个征求意见稿没有法律性,这个只是向社会征集意见的,没有形成法律法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 希望能帮到你点~找晋国税函〔2004〕318号 附件
〔2004〕31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适应石油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2]第2号)规 定,经研究,对中石化(中石油)系统由于改变核算体制带来的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作规定如下: 一、中石化(中石油)系统由省公司汇总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及应纳税额。即省公司对本系统当月实现的全部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各地 市、县公司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重分解,由各地市、县公司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按原税款级次入库。具体程序为: (一)中石化(中石油)系统地市公司应每月填写《中石化(中石油)系统销售情况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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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3发布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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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ucturesagainstlightningGB50057-2010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2011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一0年十一月三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5年3月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增加了术语一章;
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
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
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
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邮编100089)。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林维勇黄友根焦兴学陶战驹王素英杨少杰宋平健
黄旭张文才徐辉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力欣王厚余丁杰方磊欧清礼尹君平
王云福关象石杨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