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信访事项答复告知书》与《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有什么区别

信访事项告知书是什么意思

信访事项告知是指在信访事项受理、办理过程中,有关国家机关将有关事项告知信访人(一般以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受理告知、不予(不再)受理告知、延期告知、补正材料告知、撤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告知等。
信访事项告知书的作用就是信访部门正式告知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信访人可以在60日内向信访部门索要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书。信访部门有义务在6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书。信访人在30日内,对此答复意见书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复查申请。
一般信访告知书是必须签字的。信访人被要求在信访受理告知书上签字是信访部门的工作程序要求,表明收到了信访人的信访需求,相当于已被信访部门立案,进入调查阶段。有权处理机关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对于具备回复条件的初信初访,信访部门要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材料收到了,并且交办给了有权处理机关(具体责任单位)”。同时,有权处理机关(具体责任单位)要在收到信访材料后的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理论上,30天内应当收到有权处理机关的是否受理告知书。
《信访条例》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和复查意见书的根本区别在哪

根本区别在于信访事项所处阶段的不同。

信访三书两证是什么

“三书”,即对群众信访举报中属初信初访,或被信访单位或个人在日常工作中确实存在一般 性问题,需要作出书面回答的,发信访说明通知书”;对被信访单位或个人有苗头性、倾向性问 题需要提醒其注意等情形的,发“信访提醒通知书”;对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被信访单位、个人 有一定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等情形的,发“信访整改告诫通知书”。 “两谈”,即对匿名举报,反映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引起上访的信件,由区纪委信访室对被信 访人进行*信访约谈”;对实名举报,反映因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制度等问题引起的上访信 件,由区纪委对被信访人进行“诫勉谈话”。

信访事项终止责任方应该给出具什么

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信访三级终结是批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根据逐级信访的信访原则,作出信访三级终结的机关一般是指从设有专门信访机构的行政机关开始上延至三级,比如:从乡镇开始则是县、市即终结了。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第一个受理信访案件的单位或部门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如果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同意,就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均注明“如不同意本答复意见,可在30日内向xxxx提出复查”)。复查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为什么不同意答复意见及相应的政策依据,以及有什么要求。复查单位受理后,30日内应出具复查意见。如果对复查意见仍不同意,按照同样的原则,再申请复查的上一级单位进行复核。如果对复核意见仍不同意,信访程序就走完了,信访部门就不再受理了(当然指的是同一个信访事项

举报答复意见书寄出后联系不上不签收怎么办

不影响事项的办理。
答复意见书是一种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已受理的告知性文书。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送达方式有:1、直接送达信访人。2、邮寄送达(信访人在县外并有固定地址的)。3、公告送达(信访人无固定住址的)。
信访人自信访工作机构登记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可对信访工作机构评价;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可对有权处理机关评价。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超过60日未收到答复意见书,或信访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超过90日未收到答复意见书,均可对有权处理机关评价。
信访人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超过30日未作评价,视为“超期未评价”。信访人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超过90日未作评价,或信访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超过120日未作评价,均视为“超期未评价”。

展开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