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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迟到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可以上诉吗

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是否可以上诉

法律分析:1、民事诉讼中,法院的结案文书分为裁定结案和判决结案两种,两种文书均需要向当事人进行送达,结案文书为判决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上诉,其上诉的期限为收到文书之日起15日向原审法院或者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诉,且需要缴纳相应的上诉费;而法院裁定结案的文书中有几种情形,比如说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而当事人在受到该裁定书是否可以进行上诉,答案是不可以。

2、原告在起诉后,法院依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向原告送达相关的文书包括传票等,原告没有经过法庭的允许,未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参加庭审,则法院可以按照视为原告撤诉处理。因为原告未到庭法院没有足够的证据和事实对该案 进行审理查明,所以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可以做出原告按撤诉处理。而该裁定书未经过实质的庭审质证环节,即没有经过庭审,所以没有进入案件实质审理阶段,没有经过该阶段,则该裁定书是属于程序上的裁定书,没有对原告的诉请进行判断,所以原告不能上诉。

3、如果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可以上诉,则会出现以下情形,即该案件直接进入到二审法院进行审理,依照国二审终审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经过二审后不能在进行上诉,所以该案件上诉后实际上只经过了一次实质性的审理,而如果审判结果原告不服,则缺少了再次上诉的机会,其实间接剥夺了原告的上诉权。所以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没有上诉权,实际上是出于保护原告的上诉权的角度出发;同时当事人如果在受到裁定书后,需要继续解决纠纷的,可以再次向法院进行起诉,该情况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同时按撤诉处理也是为了保障法院的审理程序的推进,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如果原告一致未到庭,则该案件可能会无休止的延长下去。

4、有些裁定书区分与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因为该类裁定书对案件的事实问题或者是当事人的实体问题进行了处理,则可以进行上诉,其情形也比较多,如果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且不清楚收到的法院送达的裁定书是否具有上诉权,则一般可以根据裁定书最后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段落进行阅读,文书中一般会对是否具有上诉权即上诉期有说明。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原告所缴纳的诉讼费减半收取,也就是说原告所缴纳的费用还会退还一半,需要原审法院向原告办理退费结算。

5、被告不存在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即按撤诉处理均是针对于民事诉讼原告的,或者是针对行政诉讼原告的结案裁定文书;而被告如果未按照法院的通知,在收到传票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审理的,法院认为被告不在场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对被告进行缺席审理,对原告举示的证据进行判断,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查明后,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行政诉讼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

行政诉讼按撤诉处理可以再起诉,区分为两种情形,分述如下:
1、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
此情形是指,经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2、行政诉讼撤诉后是可以再次起诉的。但是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如果案情有新证据或者新的事实且又没有过起诉的期限的,这种情况下原告撤诉后能再起诉;
2、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可再起诉吗

法律分析:因原告未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不能上诉,只能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是否可以上诉

当事人不可以对撤诉裁定提起上诉。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民事诉讼中,法院的结案文书分为裁定结案和判决结案两种,两种文书均需要向当事人进行送达,结案文书为判决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上诉,其上诉的期限为收到文书之日起15日向原审法院或者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诉,且需要缴纳相应的上诉费;而法院裁定结案的文书中有几种情形,比如说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而当事人在受到该裁定书是否可以进行上诉,答案是不可以。

一、上诉条件: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二、上诉流程怎么走:
1、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2、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因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按撤诉处理裁定可以上诉吗

法律分析: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当事人是不可以上诉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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