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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监控地带遇到歹徒持凶器攻击 后进行正当防卫,反击导致歹徒重伤 此种情况如何证明自己属于正当防卫?

被抢过程中反抗致使歹徒重伤或死亡伤负刑事责任吗?

被抢过程中的反抗所导致的歹徒重伤或者死亡一般是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但有个前提就是歹徒的手段迫使你有使用致伤或者致死的手段进行防卫,比方说一个未成年人赤手空拳拦住一个成年男子说要抢劫,该成年男子立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其捅死,这就是典型的非正当防卫,亦不属于防卫过当的范畴。另外,当正当防卫行为致使歹徒无力继续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是不可以继续对歹徒实施暴力手段的,否则就是故意伤害或故意(过失)致人死亡了。

被人攻击,还手导致其重伤。如何界定是否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人攻击还手,导致其重伤。很难界定为正当防卫。如果遭到对方殴打,可以选择报警、躲避,但是如果还手殴打了对方,造成事态扩大,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行为,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但对方先动手,有一定的过错,界定的时候也会考虑。

歹徒拿刀行凶,路人出手阻止造成歹徒死亡,路人会有刑事责任吗?

看在什么地方行凶?什么年代行凶?以前的话没有天眼,没有证据,没人给你作证,你百分百有责任,毕竟是你杀的人,有口说不清。

按现在的法律法规来说就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比如路人在制服歹徒或者和歹徒搏斗的过程中,歹徒已经终止继续行凶或者没有还手之力时,这个时候路人可以停止对歹徒进行继续反击、因为这个时候歹徒可能不能继续对路人或者他人造成伤害,如果路人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对歹徒反击而造成歹徒死亡,路人应该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

第二种,路人在与歹徒搏斗过程中,歹徒还在继续行凶,甚至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这个时候路人与歹徒搏斗中,也随时会危及到路人的人身安全,这个时候路人在与其搏斗中造成歹徒死亡的,路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所以这种情况不应该负责任。

在现在的时代,你就算帮忙,你也要看看什么情况,你也必须要有人帮你作证,要拍视频,不然你也是有关系的,所以说现在也不轻易去帮忙,就算帮忙也要看怎样帮,不能下死手,一定要理智去帮忙,不能盲目,搞清楚情况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说不管你后台有多大,后台有多硬,在现在这个时代,只要你触碰法律,你都无路可逃,杀人犯也是一样,十几年前杀人犯,到现在都会捉到你的,改头换姓都会捉到你的,所以说不要轻易触碰法律。

我本人觉得制止犯法与守法应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在遇到此类凶案发生时,应第一时间报警,然后在有傍证的前提下去制止<譬如监控,路人等>。再者于制止的行为中尽量不要过当,除非同时也危及了自己的生命时方可置凝犯于无力伤人状态。

法律:学法、懂法、守法、知法、用法、护法、每个人都要学会这几种,现在天眼那么多,该帮忙就帮忙,不该管的别管,见到歹徒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再想办法去帮忙,不要那么冲动。

没有监控和人证,怎么证明正当防卫?

首先要定性双方行为的性质,分为两种情况:

1、对方抢劫你,那么你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2、因为口角或者其他原因斗殴,那么就要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四个关键案例的关键词。

第一个,是陈某正当防卫案:原来被认定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现在正当防卫,不批准逮捕。

第二个,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民间矛盾,原来认定故意伤害,现在是防卫过当,二审检察。

第三个,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原来是行凶,现在正当防卫,撤销案件。

第四个,侯雨秋正当防卫案:聚众斗殴,原来是故意伤害,现在正当防卫,不起诉。

最高检的4个案例是送给犯罪分子的一记重拳头。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实际上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已经相对比较完整,只要树立正确理念,正确贯彻执行,强化责任担当,就可以充分激活实践中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的问题!

这句话既认可了过去现实中存在的沉睡的问题,现在又去强调强化责任担当,恐怕指的是司法人的责任担当。

那么,最高检突然出台四个指导性案例背后的想法是想激活正当防卫,鼓励公民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从而达到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效果。

因为对于不法侵害犯罪法上犯罪行为的软弱退让,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一个助长。另外对于防卫人动辄定罪判刑,也是对正当防卫的积极性的一个打击,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需要激活正当防卫,其中特别重要的明确法律界限。

也就是说它的根本的目的还是为了这个同犯罪作斗争,从而减少犯罪立法犯罪。

同时出台这四个案例也是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一个震慑作用。比说在公共汽车上你要去扒方向盘的话,可能人们就会行使正当防卫权,从而减少犯罪。

同时从某种角度讲,也是给司法界的人士听,希望司法人把握好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适用标准,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的运用正当防卫制度,达到激活正当防卫,有效地预防犯罪的效果。

比如陈某防某正当防卫案,在遭到多人殴打的情况下,他挥舞着刀致三人重伤,后果虽然严重,但是面对多人的暴力的直接的攻击的情况下,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以是正当防卫。

朱凤山防卫过当案中,因为女婿不同意离婚,酒后到老丈人家去滋事,跳到院墙里面之后和老丈人撕扯起来,岳父朱凤山把他捅死了。这个认定只是酒后来滋事,并没有一个严重的侵害。持刀致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是还认可它属于防卫行为,只是防卫过当。

最高检出台的四个案例中,后两个案子则具体解释了特别防卫要掌握的要点。

比如于海明案中:对于足以致人伤亡的行凶行为,即便不法侵害人有没有伤害的意图不清楚,即便事后事实上没有造成伤害结果,也不影响认定是行凶。

于海明实行特别防卫,不认为是防卫过当。侯秋雨案同样如此。五人持械到他人店里打砸,且已经造成了伤害的结果。这种情况之下是足以致人伤亡的侵害,属于适用特别防卫的情况。

总之一句话:面对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的侵害和潜在的伤害,请实施正当防卫,相信法律保护公平与正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参考资料:手机人民网-鼓励正当防卫彰显惩恶扬善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遭到歹徒袭击,用身上带的锤子反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

没有防卫过当。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不要说打成骨折,就是打死两个,也完全是正当防卫。你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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