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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的盗窃间接导致了绑架人甲未拿到赎金撕票乙,请问乙的死亡结果归责于谁?

受迫杀人是否需要付法律责任。 例如,甲用枪指着乙,要求乙杀死丙。乙照做了。那么乙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

如果是需要探讨法律责任承担问题,首先你必须明确甲、乙是否年满14周岁,因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年满14周岁的人犯罪才负法律责任。以下分析是在甲乙年满14周岁,丙死亡前提下进行。 首先,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从主观要件看甲具有杀死丙的故意,客观上通过乙实施了危害行为并导致丙的死亡结果发生,甲的故意和丙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乙构成故意杀人罪,从主观要件看乙出于自身安危考虑而主动实施了枪击丙的行为,主观上虽未追求丙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确是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故意意志因素中的间接故意,同时乙的枪击行为导致丙的死亡结果发生,乙的间接故意和丙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乙构成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是什么意思

我们经常有听到关于间接正犯与直接正犯的概念,但对于具体的含义却是不知道的,犯罪基本上都存在间接和直接之分,那么,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是如何的呢,有什么具体含义吗,可以分为哪些情况呢,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是什么意思
间接正犯,就是直接犯罪人不参与犯罪,指示不知情的第三人去实行行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第三人并不构成犯罪.例如,甲指示乙去取晾晒的衣物给自己,并对乙说这是自己的衣物。乙取了,此时,甲就是间接正犯,乙不构成犯罪。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它包括以下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间接正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
区别
1、间接正犯,是教唆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的人犯罪,这时候不是教唆犯而变成间接正犯。因为只有他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间接正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么就是从犯
2、教唆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胁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么就是胁从犯(有教唆行为人的不可能是胁从犯,因此原则上,教唆犯不可能是胁从犯)。
3、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不构成犯罪,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总的来看,可以这样区分,教唆犯在教唆行为人为犯罪行为时使行为人产生了行为动机,而间接正犯只是告知行为人为一行为而并不让行为人产生行为动机。

假设甲盗窃了乙的物品,丙又从甲那盗窃取得,请问丙有没有侵犯乙的所有权呢

显然是侵犯了,这个不适用善意取得。 因为甲从乙处取得并非“合法占有”,也非基于乙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交付、转移占有。 而丙从甲处取得也未支付合理对价,属于“恶意”,也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甲乙明知丙意图盗窃财物,没共谋的情况下各给丙提供一把钥匙。丙只找到甲给的钥匙但被抓未遂。乙什么罪?

在欲盗物品价值不大或者盗窃可能形成社会危害性不大之下,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无论在实践与司法考试,吾皆此观点。乙准备工具至丙,盗窃预备而已。然而此工具可致实行犯既遂,如若仅以犯罪预备定罪量刑必违刑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体如何定罪量刑仍应当考察具体案情。在实行犯未遂之下 ,可以以犯罪预备视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吾认为仍可考察实行犯倚此工具行事之难易与乙之提供工具之意志等因素。 值得一提的仍有,甲乙与丙皆互不成立共同犯罪,

甲教唆乙抢劫,乙盗窃,甲成立盗窃罪。甲教唆乙盗窃,乙抢劫,甲成立盗窃罪。这两句话怎么理解?

这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包容思想,且教唆人只对自己的教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所以,当甲教唆乙抢劫,乙去盗窃,而盗窃罪包含在抢劫罪里,所以甲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另一个案例中,甲教唆乙盗窃,但乙抢劫,虽然抢劫罪包含盗窃罪,但实际上甲应该只对自己教唆的结果负责,抢劫罪超出盗窃罪的部分不是教唆的结果。
法律分析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在处罚方面,中国刑法亦规定教唆犯的处罚以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而定。对教唆犯的处罚,中国没有和大陆法系刑法一致即没有明文规定对教唆犯采取处罚独立原则,而是依据教唆犯在共犯中的作用处以不同的刑罚。此处,我们必须注意,刑法对教唆犯的处罚并不像有些学者所认为的是从属性的。恰恰相反,中国刑法对教唆犯的处罚是采取独立处罚原则的。例如,乙本来与丙有隙,向甲诉苦,甲听后便教唆乙杀丙,而乙按照甲所教唆的内容杀害了丙,那么该案中,甲为教唆犯,乙为实行犯,而同时乙也是该案的主犯,而甲则是从犯。首先,在有企图的教唆情况下,包括被教唆人没有接受教唆即教唆失败,以及被教唆人虽接受教唆但没有实施所教唆之犯罪行为即教唆无效两种情况,刑法并不对教唆犯以其所教唆的罪定罪处罚,而是认定其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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