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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甲厂的侵权?如构成,是什么性质请说明理由。 (2)工商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

(1)甲厂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2)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失额应当如何计算?

(1为原题答案)答:①甲厂的行为既是一种引入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诋毁他人荣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2.乙厂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至于”损失额应当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

经济法案例 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所以乙厂侵权成立。 2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的竞争行为。如商业贿赂 侵犯商业秘密 虚假广告 倾销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

几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业··高手帮帮忙啊

不知道为什么发到这个版了…… 个人理解答案如下: 1、c——a太离谱,b不存在同业竞争,d影响范围不够。但实际生活中很有可能判为不正当竞争。 2、a——b甲乙双方不存在同业竞争,c属于诋毁商业信誉,d对荣誉权定义错误。 3、c——a只要外观雷同,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根据程度即可认定为侵权,b题干没有关于商标是否属省内之名及有无活的专利。d更要考虑潜在消费者 希望提问人到时候可以公布一下正确答案。

法律问题

第一个问题:甲厂的行为并不构成法律责任,因为他没有明确的说谁的是假冒产品,所以乙没有理陪的胜算 二、情况发生后,张成了原告,厂方被动,委员会在没有答辩书的情况下也一样可以开庭的。按正常程序,先由委员会审理后法院才会接受起诉的; 三、合资企业是否有责任这和当时签订合同时的情况有关联的,在其不知情或员工故意欺骗的情况下签订是不用负任何责任的,但是马应该要负担原厂的合同上所签订的损失的,因为这个合同不算解除。 四、周丽只要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曾在餐馆工作,并能证明是因为在此工作而受伤的话,就可以胜诉,而且中间有半年多的工作时间没有签订任何的劳动协议,也是可以起诉的。 五、如果是承包合同,合同上没有签订

法律条例问题(简单)2 请速答,谢谢 4、8、19、20题为不定项选择,其他为单项

11B 12B 13A 14B 15C 16C 17B 18C 19AD 20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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