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如何做到禁止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正当接触交往?
- 法律法规
- 2023-10-31 07:57:24
法官与律师交往八条禁令
法律分析:《法官与律师交往八条禁令》划定了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八条红线,分为两部分,前四条是为了约束法官与律师业外的不正当交往行为,如严禁收受、租借律师的财物,严禁参加由律师出资的各类非公务活动,严禁通过律师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承办律师与本人有特定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后四条是为了严格规范法官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接触交往行为,如严禁为当事人推荐律师或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严禁私自会见律师或违规为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法律意见,严禁向律师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或接受律师请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严禁外出办案与律师同吃、同住、同行,或由律师支付应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法律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与律师交往八条禁令》 划定了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八条红线,分为两部分,前四条是为了约束法官与律师业外的不正当交往行为,如严禁收受、租借律师的财物,严禁参加由律师出资的各类非公务活动,严禁通过律师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承办律师与本人有特定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后四条是为了严格规范法官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接触交往行为,如严禁为当事人推荐律师或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严禁私自会见律师或违规为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法律意见,严禁向律师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或接受律师请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严禁外出办案与律师同吃、同住、同行,或由律师支付应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律师与司法人员交往应注意什么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法官与律师同为司法职业群体,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建设都起着重要作三部门印发意见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你赞成这个意见吗?
我特别赞成这个意见。我国是一个法治化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理念,而且也是我们应该遵守的规定。法律在我国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地位越来越高,因此我们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
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我们在诉讼过程中,会希望法官更加公正,并且能够更加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三部门印发意见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我的确赞成这一意见,赞成的原因有三个:
一、这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之所以会赞成这一意见,就是因为我认为这个意见的确能够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法官和检察官能够规范自身行为,并且自觉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就能够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而且也能够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争议。
二、这能够保证司法人员的清正廉洁。
这一意见的确能够保证司法人员的清正廉洁,因为他们在参加诉讼的过程中,都应该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且不应该与律师过多的交往。因为如果他们偏向一方当事人时,可能就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而这一意见的出台能够加强司法人员的自觉性。
三、这能够规范不正当的行为。
我认为这一意见的确能够成为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因为他们的确应该进一步遵守这一规则,并且应该不断增强责任感。他们在参加诉讼时应该和律师保持一定的距离,而且应该公平公正地对待这一诉讼。因此这能够有效规范不正当的交往以及行为。
因此我很赞成这一意见。
严禁法官检察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
日前,经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两意见对于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队伍建设,构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亲”“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
意见以负面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7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包括禁止私下接触、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绍案源、禁止利益输送、禁止不当交往、禁止利益勾连等。
意见对健全不正当接触交往监测发现查处机制、加强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律师执业监管机制、推动正当接触交往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
◆ 强调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不正当接触交往监测预警、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
◆法院、检察院要完善司法权力内部运行机制,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月报告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律师执业监管,加快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律师因不正当接触交往受处罚处分信息,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落实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意见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作出进一步规范,包括完善离任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法院、检察院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推动建立“双向预警”机制;健全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