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裁剪,隐匿有关被告诈骗的证据违法哪些法律条款
- 法律法规
- 2023-10-19 12:59: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法官调取的主要证据不给当事人看违法吗
不可以。
法官开庭时,原告提交的证据必须经过被告的质证才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如果没经过被告一方的质证,法官是不可以对该份证据进行认定的,除非是被告不到场,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此时,法官可以单独判断是否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
无论是依职权调取,还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调取,法院调取的证据原件,都应当在庭审时出示,由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如果不出示原件,当事人无法质证,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是错误的。如果该证据被采信,就属于程序错误,如果上诉,应当发回重审。如果已经生效,应当再审。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官开庭之前,原被告双方就应该将证据材料提交给法官,原被告也需要在开庭前,了解对方的证据,当开庭时,如果原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或者当庭提交证据的,可能还会受到法官的质疑,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给予处罚,比如罚款。因为没有按时提交证据,可能会延误庭审的进行,对诉讼程序有影响,打乱了法官的计划,有妨碍司法的嫌疑。在开庭审理阶段,则原被告双方需要在法官的主持下,就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问题,如果认可了,那么法官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认可,法官会依法决定是否采纳该份证据。因此,在开庭时,除非被告不到庭,原告是应该把证据交给被告质证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官不质证属于隐瞒证据吗
属于,法官没有盘问证据。它被视为违反程序或违法。没有盘问,就不能用作证据和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38条:法院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1)当事人的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作证,并宣告未出庭的证人的证词; (3)提供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音像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读出询问的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经法院许可,当事各方可以询问证人,专家和检查员的问题。当事人要求进行新的调查,重庆律师事务所,鉴定或者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是否批准。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法院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代理诉讼。 (二)被告及其代理人提起诉讼; (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或者讲话; (4)相互辩论。在法院辩论结束时,首席法官应按照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的最终意见。在审判过程中,补充证据也需要进行盘问。法官未经盘问就采用的是程序上的违法行为。简而言之,“法院认为补充证据有缺陷。”
法官故意隐藏证据刑事有明确规定,涉嫌枉法裁判罪。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诉讼调解协议哪些内容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因发现法官与原告串通,出示证据属伪造,但法官的意思是被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