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煤矿非法生产安全副矿长应承担什么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对经营管理人员的处罚有哪些?

新安全生产法对经营管理人员的处罚有哪些?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力度加重有哪些?

无证照这种情况是有工商局管理的,歌舞厅消防法约束的比较多安全生产法没特别的约束。应该罚款并勒令停止营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首先要认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责任,然后才能根据责任情况,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哪些

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分为A、B两类。
A类包括:
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B类包括:
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等负责人。
2,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所属煤矿和其他独立生产经营煤矿的经理、矿长等。
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煤矿专、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管理不善有哪些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经营管理人员从事什么工作

建议考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理由,1.该专业是国家重点学科,而企业管理不是,经管学院带企业管理的导师都带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跟老师做的课题都是一样。2

巜安全生产法》中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配备人数的规定吗,如何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要多少没有规定,
只是要求高危行业(不论人数)和1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新安全生产出法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七条要求是什么?

为您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规定。本条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这一内容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内容。原来这一条只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范围比较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有关规定,除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外,其他各级工会,包括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包括:向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在县级以上人民 ***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就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工会有权参与并发表意见;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等。这是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面上” 的、总体性的监督。本次修改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监督权,与《工会法》的规定做了更好的衔接,使《安全生产法》关于工会监督的规定更为全面,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法以及《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会主要通过以下具体途径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交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 *** 做出处理。2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3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4工会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侵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5涉及从业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从业人员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6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通过密切联系从业人员,听取和反映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需要说明的是,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参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是工会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集中体现,是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与《工会法》关于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 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的规定相衔接。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在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通过有效的途径,听取工会的意见。

仓库管理人员主要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凡进库货物须进行验收,核实后做好造册登记。
认真负责搞好仓库内部材料、设备及小工具的发放工作, 并应做好登记、签字手续。
工程需要的材料,在遇到库存不足时,应提早申领, 以免不影响正常施工。
仓库内应保持整洁,货物堆放整齐,货架上面堆放的 物品应履行挂牌手续,以便迅速无误地发放。
非仓库管理人员不得入内,严禁烟火。
不得私自离岗。有事外出,应委托他人临时看守。
做好外场沙石料的收、管工作,签好每一张单据,严 格把好沙石料的计量及质量关。
库内及场所必须做好清洁工作。
负责做好检查仓库配备的消防器材完好情况。

小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哪些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定;%D%A(二)负责监督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D%A(三)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规划并监督实施;%D%A(四)负责对分(子)公司的安全生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及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D%A(五)对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D%A(六)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国家有关文件及要求的识别、获取与更新,通知相关部门,并定期组织合理性评价;%D%A(七)负责公司总体施工生产环境管理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制定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审核大型或综合性项目环境管理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D%A(八)负责环境因素及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并对重大危险源及环境因素控制进行监督与检查,负责编制公司安全生产(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D%A(九)参与工程合格供方的评价及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的评审;%D%A(十)参与对新入厂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D%A(十一)负责公司安全与环境事故的统计、上报与分析,并存档;%D%A(十二)负责组织、参与、协助和协调公司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D%A(十三)负责组织对分(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分(子)公司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怎么编辑呀。。

我看对你的分分了,我给你找了些我们矿的岗位责任制度,希望能对你有帮助。记得给分分啊,呵呵 一、矿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精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的三者关系。 3、直接领导各副矿长的工作,检查、督促并支持各副矿长搞好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召开矿办工会,组织编制审查生产、经营、安全、技术及职工生活等方面的愿景规划,年、季、月度计划、生产计划,重大问题报请审查批准后执行。 5、主持召开行政工作会议,总结部署煤矿的生产

如果你是矿长,应对你所在煤矿负有哪些安全职责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必须设立瓦斯

山西平遥煤矿爆炸致15死,40余人被问责,他们会面临刑事处罚吗?

山西平遥煤矿爆炸致15死,40余人被问责。

一、事件经过:山西省平遥县岩煤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该事故当时上班并进入矿井的有105人,这其中的35人当时正是事故发生区域作业,事故发生后,有81人迅速离开矿井,24人被困井下。最终导致15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183.41万元。

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调查结果:

该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该煤业公司矿长王某某,连同总工程师刘某某、安全副矿长王某某、通风区长兼技术副矿长王某、生产副矿长程某某统一了口径,并且隐瞒了保安煤柱实际回收时间,共同商量将保安煤柱回收时间篡改。总工程师刘某某安排通风区长兼技术副矿长王某后补办了一份假的回收煤柱安全技术措施。王某之后又安排技术科副科长郭某某伪造了《9103残留煤柱回收安全技术措施》,并找相关人员签字,伪造签字日期,最后把这份《9103残留煤柱回收安全技术措施》在事故调查期间提供给事故调查组。

经过事故调查组调查,最后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网上发布了该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明确指出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山西省平遥县岩煤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违法开采保安煤柱,贯通9103采空区,造成采空区瓦斯大量涌入煤柱回收面,违章爆破产生明火,明火最终引爆了瓦斯。事故发生后矿方负责人存在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三、他们将面临什么处罚: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涉事煤业公司、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等45人分别作出处理建议:其中2人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责。9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0人给予政务处分。6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作出其它处理。

最后,鉴于事故调查期间,正值全国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平遥县是山西疫情的重灾区,有4名相关涉事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工作表现突出,责令此4人分别向当地相关部门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通报。

另外,《调查报告》中指出山西省平遥县岩煤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存在很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迟报相关信息,将按照相关《通知》条款,将该公司列入生产安全不良记录“黑名单”,进行管理。

煤矿安检员对现场隐患和事故应负什么责任

一、董事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矿长)具体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一)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二)特工种人员不全。 (三)吨煤不低于10元安全资金未提取或未投入安全设施中。 (四)违反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五)因故停电、停风,不撤离井下人员。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多井口出煤。 (七)不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生产。 二、 生产副矿长对以下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按审批的采掘计划作业,计划外组织生产。 (二)施工或作业无质量标准或不进行质量考核。 (三)不经常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当安全和生产
展开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