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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律师直接在公司报销可以的吗,还是只能扣除,还是两者选一??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现在改为35%,对吗?

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

调整为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确定。

扩展资料

律师收入的特点

律师收入具有不确定和不均衡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律师不同会计期间收入差距很大,有的月份高达数万,有的月份则可能“颗粒无收”。

这是由律师案源的不确定性、提供法律服务内容及时间的随机性、案件办理期间的不稳定性等律师行业特点决定的。

2、律师间收入的不均衡。它由律师从业时间长短、业务技术水平高低、社会影响力大小以及案件来源渠道不同等因素造成。

一般而言,从业时间越长、业务技术水平越高、社会影响力越大、案件来源渠道越广的律师,其收入水平越高,反之收入水平越低。

律师的纳税现状

根据有关规定,律师身份不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一样。

独资和合伙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按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员律师要将从律师所按规定比例取得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与律师所发给的工资合并,

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从律师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律师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律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还随收入来源的不同而异。

如雇员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和收入分成,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动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目前,社会尤其是税务部门普遍只关注列律师行业的高收入现象,却忽视了其收入不确定和不均衡的实际情况。

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

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可见,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

相对于工资薪金等所得非常均衡的纳税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收入所得极不确定和极不均衡的律师行业的税收负担就明显加重,

尤其是在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下表现得更为突出。为减轻税赋,需要科学筹划律师纳税。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律师事务所收入如何纳税?注意什么?

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类型都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是非法人机构。事务所需要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律师事务所日常业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类型主要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该类业务应该按照“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纳税。增值税的纳税计算办法与登记注册类型基本上没有关系。

1、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10%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是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按照余额纳税。

同时,因为律师事务所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总体而言,在“减税降费”背景下,该类一般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准确,税负相对稳定。

但是因为律师事务所的成本主要是人力资源,其他进项税额很少;而很多经营业绩好的律师事务所收入很高,导致实际税负偏高。

那么就可以考虑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或者如果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加计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办法简单,对会计核算要求很低,实际税负可以控制在3%以下。

个人所得税:作为合伙制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合伙人或者投资人而言,按照经营所得缴纳。

一、作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纳税。

假如是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利润,按“先分后税”原则纳税。

二、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如果是律所的合伙人以外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当月分成收入的35%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适用对象是实行收入分成办法的雇员律师。办案经费的范围包括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

扣除了办案经费之后的余额,与律所发放的工资,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人作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又是注册税务师,自己参与创办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快20年了。用自己的经验告诉大家,律师事务所纳税问题请注意以下几点:1.事务所年创收一旦超过500万元,尤其是现在,就会由小规模纳税人升级成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3%上升到6%,如果是查账征收,每一笔收入就会多缴三个点的增值税。因此,适度控制收入规模也比较重要,比如可以考虑多设立几家分所的模式,以及多注册几家事务所的方法,控制增值税税率;2.因为律师事务所均是依据律师法设立,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主要就是合伙所和个人所两种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在税法上,合伙所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仅仅是参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税。因此,律师事务所常见的节税方法就是核定征收。但甚为可惜的是,这种征收模式目前已被国税总局叫停,不过注册较早的律师事务所仍然是按照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个税。这种征税模式对律师事务所比较有利,因为律所的成本主要就是租房租金、交通费、加油费、水电费等,假如查账征收根本没有那么多发票可找到,而律所的人员工资除去助理人员、实习人员、前台后勤、财务会计等外,真正的执业律师多没有工资可领。可见,在查账模式下,寻找发票增加成本一般情况下,都难以做到。相反,核定征收方法下的事务所,无需寻找发票,也没有会计资料存档,每一笔业务只要开发票,税务机关会自动按照一定的利润率(多为25%)换算成征收率,将增值税、个税一并征掉(其实就是从事务所的账户上扣税,现在也可能是从合伙人的银行卡上直接扣掉)。个税税率的高低与该所的合伙人数量有关,可以告诉大家的是,合伙人越多越好。为何?因为假如开100万的发票,税务系统会自动确认25万的利润,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用25万去除该所的合伙人数,你可以想想,三个合伙人与10个合伙人的区别。25/合伙人数后就是每个合伙人的应税所得,然后按照个体工商户对应的个税缴纳方法扣个税。3.经过上述分析,律师事务所作为依据律师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律师在核定征收模式下,完全可以不用任何手续直接完税签字零钱,非合伙人律师需要按照任职受雇人员扣个税,且需要发票扣成本。在查账征收模式下,合伙人与非合伙人的待遇一样,均需要成本扣除,否则,就需要多交个税。至于增值税,因它是流转税,核定征收模式下是依票控税,也就是开票就需要缴税,税率有6%和3%区分,关键看你所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当然,目前,在非湖北地区,小规模事务所开普票不用缴纳增值税,开专票需要按照1%缴税。不过这个政策年底就结束了。4.假如看过上述文字你还是不明白,那就真的没有办法了。本人曾经在上海市律协组织的律师学院给全市的律师事务所财务讲过类似课程,PPT都找不到了。若你真的需要弄明白就发私信给我吧。

律师事务所虽然也是民事主体,但是在性质上跟一般的公司有很大的区别。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一般为非法人合伙组织,无法人资格,以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虽然律师事务所跟一般的企业有区别,但在税务处理上,并没有太多的区别。同样的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只要发生了相应的应税行为,就需要申报相应的税费。

而且,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成为一般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费优惠。

在税收处理上,律师事务所和合伙企业基本上是一致的,并不复杂,难就难在从业律师的税务处理。

总的来看,律师本身只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但是不同律师的身份类别,涉及的个税品目也是不一样的。

1.合伙人律师按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这个律师不仅自己办案,同时还是这家律所的合伙人,作为合伙人律师,其应交的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根据一年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再根据律所合伙人的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合伙人根据所得按经营所得交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看着很简单,但在计算律所的应税所得这个过程比较麻烦,有点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核算过程,在这就不继续展开了。

2.纯聘请的律师按工资薪金所得交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这个就是律所雇佣的律师,但律师的工资薪酬跟一般企业员工又有很大区别,比如企业员一般是基本薪酬加奖金的模式,而律师的收入不可能是固定的,办案多就收入多,有点类似于企业跑销售的。

虽然都是工资薪金所得,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却并不一样。如果雇员律师和律所采取收入分成的方式,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一定比例(很多地方的比例是30%)办案费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这办案费主要是指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资料费等必须费用,如果律所对这部分费用实报实销,那就不允许在再按30%的比例扣除了。

3.兼职律师按劳务报酬交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现在劳务报酬也要个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总的来看,律师事务所除了没有企业所得税,在税务处理上更一般的企业没有太大区别,在纳税逻辑上跟合伙企业基本一致。

你是谁?

为什么问这个问题?

无论律师还是律师所会计,不要在此问法律问题。

律所的组织形式一般以合伙制为主,而其内部管理确松散的多。大部分事务所,还是靠律师自己单打独斗其收入形式还是律师拿一大部分,律所拿一小部分。

律所的审批在当地司法局,这不同于公司审批在市场监督局,但其纳税与公司大体一致。

主要税种有

一、增值税

年收入超过500万,为一般纳税人,税率6%;不到500万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疫情期间为1%)。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足30分,免征增值税(30万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只要有增值税就会发生上述税款。城建税率因地方不同而不同(7%、5%、1%)。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分别为3%和2%。上述各种税负还因为律所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当月收入多少,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

个税是律所比较重要的一个税种,这里分情况说一下。

另,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因税务政策,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一样,缴纳税费的种类有所不同。现实中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性质三种。无论是哪种形式按照税法规定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等主要税种,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公司性质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至于如何纳税需要看事务所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按照增值税法律规定需要按照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6%,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同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款规定满足条件后可以享受以认证税额的10%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的增收率是3%,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同时无须缴纳附加税费等但企业自开或税局代开专票除外。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照税款所属期的利润预交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而公司性质的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规定经营所得税率是五级累进制,而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也有不同的实际税率。

事务所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有现代服务业可能存在不能申请核定征收(本人所在地市的税局已明确这类企业不能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的投资者的工资不能税前扣除,在所得税汇算时按照6万/年税前扣除且不能享受《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事务所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哪种组织形式,最大限度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工伤费用己在单位报销,还可以让自己买的人身意外险和商业险吗理赔吗?

可以报,不会冲突,工伤属于社保,意外保险属于商业险,两处皆可理赔。

二者不冲突,但是先后顺序不一结果截然不同:

1、先报工伤,报完以后报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会扣除工伤保险已报销金额,相信这一点全国的商业保险都一样。

2、先报商业保险,再报销工伤保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扣除商业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如果被商业保险公司收取原件的话,只需商业保险公司在复印件上盖章注明原件已收。简而言之:是否参加商业保险不影响我市工伤医疗费待遇报销的额度。

所以我们在报销的时候,尽量还是先选择去报销商业保险。把意外保险先报销了。这样再报销工伤保险的话,就可以拿双份的保险,如果要是先报销工伤保险的话。意外险那里就扣除一些已经报销的费用。所以还是非常不划算的,我们在报销的时候还是要非常注重顺序的,有条件的话还是要先报销意外险。

在我们工作出了意外之后。上医院进行治疗的时候,一定要留好医院的那些单据,还有小票一样都不要留。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给自己拍一些照片,拍自己伤口的照片,病床的照片。这些到时候都是要发给意外险的审查人员的。因为他们的审查非常严格。会有一些骗保的人存在,所以他们也不得不严格。

意外险还是一个比较值得的保险,因为有一些人在室外工作是非常危险的。如果一旦发生危险的话,上医院是要花不少钱的,有的时候可能会危及自己的生命。这个时候进ICU肯定就要花不少的钱。如果能有意外险全部给报销的话。可以说给自己有了一个很好的保障。

单位给员工买了雇主责任险,员工受伤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吗?

员工不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如果是在雇主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内,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雇主责任险理赔,之后单位在赔偿给员工雇主这部分责任的赔偿。

【拓展资料】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用; 医疗费用。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2、 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4、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可以赔付) 5、 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 6、 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7、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8、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9、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11、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12、 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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