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问题已经一年多没有答复意见
- 法律法规
- 2024-01-25 17:44:29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我所反映问题无人,虽有转处理,但至今无人给答复,该怎么办,多次催促,没有结果,
网络永远是虚拟的。请不要把网络与现实划等号。 建议直接去当地检察院反映问题,如果问题在当地解决不了,再去省里解决,省高检解决不了,再去北京。立案一年了一直没有结果怎么办咋骗立案?
诈骗案侦破的时长从一年到十年都有,从提问来看,立案仅一年,其实还属于正常的情况,无法快速破案的原因比较复杂,具体还要根据你被骗的情形,从细节判断,这个问题主要是事实问题,公安机关破案主要得依靠当事人提供线索,线索和资源不足的肯定较慢,还请耐心等待。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分子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立案一年了,一直没有结果”有可能是金额虽然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的立案标准,但数额相比起其他的案件也显得不够大,公安机关的资源倾斜度问题,但也有可能只是犯罪分子的技术手段比较高,有跨国的产业链和伪装服务器,公安机关侦破的难度比较大,同时也有可能是诈骗的手段过于简单,公安机关无法通过技术系统追查资金流向。因此,建议耐心等待,受骗人如果迫切希望找回存款的,建议积极提供线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我向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投递的抗诉材料已转交给江苏省最高人民检察院快三个月了至今没有回复是何原因?
我向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投递的抗诉材料已转交给江苏省最高人民检察院快三个月了至今没有回复是何原因? 1\没有 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 这一单位 我国有的是最高检 2\没有江苏省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一单位 只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3\是否抗诉,是检察院的事,你个人无权决定省级检察院抗诉至最高检的民事案件二年了,为何没有进展?如何查询案件进展?
省级检察院抗诉至最高检的民事案件没有进展的原因有两个: 1、案件正在调查重审,还没有结果; 2、最高院没有受理抗诉。 可以到省检察院查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的时限。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与此相呼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刑事案件一年多了没有结案
立案一年多没结案是否合法,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而定,对于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的,或者相关犯罪事实难以进行界定的,司法机关是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延长审查期限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一、立案一年多没结案合法吗?
立案一年多没结案是否合法应当根据实际的案情复杂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在3-6个月结案,但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判决的,可以申请延长审查时间。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 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也就是说,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拘留或没被批准逮捕之前,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期限。如果嫌疑人被刑 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如果被批准逮捕,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
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最后是到法院。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
立案监督的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控告人和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活动实施监督的方法和步骤。由于控告人和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不同,所以,二者对立案监督的程序也不相同。
1.控告人的监督。控告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2.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应注意以下几点: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的材料来源有两方面:
1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
2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处理。
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10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送达通知立案决定书时,应该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15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否实行监督,如何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对于立案到结案时间,应当由司法机关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后才可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但涉及到部分案件的犯罪事实复杂,或者还涉及到其它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对犯罪分子的所有犯罪事实进行认定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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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子女的 政审相互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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