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生活污水怎么处理?要求达标排放
- 法律法规
- 2024-03-10 17:44:4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什么?
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1424-2019)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该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 m3/d以下规模(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该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怎么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由于农村供水事业不断发展,冲厕、淋浴、洗衣机等卫生设施的普及,导致农村生活污水越来越多,污水排放量巨大。根据调查显示,96%的村没有排水沟和污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未经过处理就沿道路边沟或路面排放到临近的水体,这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急需采取措施对我国农村污水进行有效治理。
对于农村地区以及一些边远地区,管网覆盖率通常较低,如果建设大型的污水处理厂,通常需要配套建设大规模的市政管道,这样既耗费大量资金,又不便于管理。针对农村生活污水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污水处理事业存在着较大的资金缺口,我国农村更适合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可以缓解市政管道的建设压力。另外,对于分流制排水系统,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过的污水可以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或就近排入水体,既不污染环境,也不增加污水管道的压力。而且,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具有投资低、能耗少、处理效率高、占地面积小、管理方便等一系列优势,在这样的形势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更应该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得到推广。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措施
法律分析:1.增强生活污水处理意识。
2.增加资本投入。
3.污水处理技术的合理使用。
4.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长效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农村污水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1665-2019)是2020年3月3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地方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一般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方法有哪些?
1、活性污泥技术
向废水中通入空气,使好氧性微生物繁殖培养形成具很强吸附能力的活性污泥,废水中的可溶性有机污染物被活性污泥所吸附,并被微生物群体所分解,使废水得到净化。
2、化粪池技术
用于生活污水的收集和预处理,建议保留化粪池或村民门口附近的坑塘。化粪池不仅可以起到收集污水的作用,同时还可以通过微生物新陈代谢作用除去部分有机质。工艺流程为分离池-腐化池-酸化池-氧化池-排放。
3、生态塘
利用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来处理污水的天然或人工池塘,在太阳能作为初始能源的推动下,借助菌藻共生强化系统去除有机物,以水生植物和水产、水禽的形式作为资源回收,净化的污水也可作为再生水资源予以回收利用,实现污水处理资源化,是生态处理的发展方向。
4、人工湿地
人工湿地是利用人工水生态系统内多级生物的稀释降解作用来去除或削减水中污染物的方法。人工湿地作为一种新型生态污水处理技术具有投资和运行费用低、抗冲击负荷能力强、处理效果稳定、出水水质好、水生植物有一定经济价值等诸多优点。
5、地下土壤渗滤系统
地下土壤渗滤净化系统建设容易、维护管理简单,基建投资少,运行费用低。整个处理装置放在地下,不损害景观,不产生臭气。但是负荷较低,不适合人口集中、污水产量较大的地区。
扩展资料:
农村污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应该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不仅要衡量效果呈现度和技术层面的成熟与否,当地的特点、财政能力等也是考虑因素。结合农村污水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政策、方针,实现统筹规划管理。
可借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模式实施建设和运营,最终满足标准化、精细化、专业化的要求,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与国民经济和民生有关的长期工作进行,从而彻底改变“脏、乱、差”和污水乱排状况,为农村水源和粮食安全提供保障,为村民创建一个清洁、干净、方便的生活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使其成为环境优美、健康宜居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