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是哪一年设立公安局森林分局
- 法律法规
- 2024-03-14 07:57:24
森林公安和公安局是一个系统吗
森林公安和公安局是一个系统。1984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林业部设立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各级地方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国家公安序列,实行双重领导。
1985年10月,林业部、公安部在联合召开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林业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区的一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
森林法确立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明确执法权限,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保护森林资源和环境建设的体现,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客观需要,是依法治林的重要措施,是林业发展的历史必然。
扩展资料:
森林公安主要任务是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林业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进而,林业部、公安部又明确规定了林业公安机关管辖11类森林案件和9类野生动物案件,大面积的国有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管辖辖区内的全部公安工作。
这一时期,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突飞猛进,林业公安机关的机构建设和执法工作也出现了一个质的飞跃。截至1997年年底,全国除上海市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林业公安机关,各类机构达到6308个,全国林业公安机关实有警力近五万人,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具有坚强战斗力的保卫森林资源、依法治林的专门执法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绿色时报-林业公安的企盼历史发展的必然
森林公安局属于什么机关
森林公安局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牢记“以警为荣,以林为业”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森林公安局既是国家林业局的职能机构也是公安部的业务部门。始建于1948年,最早在东北。到2005年底,除了上海市以外,全国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有森林公安机构6700多个,拥有近6万名警力。森林公安已经成为一支遍布全国林区、山区及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紧密相连的专业执法队伍。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还有效吗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仍然有效;同时2013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就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下发《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
一、《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1、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2、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二、《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其归属的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的名义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2、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使用治安、刑事强制措施。森林公安民警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森林公安机关必须立为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经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或者指定其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4、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州、盟)森林公安局直属的森林公安局(分局)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设立该直属森林公安局(分局)的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州、盟)森林公安局。
5、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同时废止。
森林公安属于什么编制
一、森林警察属于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其工作内容有:
1、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直接参与侦破、查处破坏森林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
2、组织指挥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3、加强法制建设,负责森林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二、森林警察的招聘条件是: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热爱公安工作;
4、五官端正,身体条件符合录用体检标准;
5、大专以及以上学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24个警种和业务部门之一,又称林业警察,为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是具有武装性且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2018年根据中央机构改革有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划转公安部统一领导管理,国家林草局不再领导管理。森林警察是公安机关的业务警种之一,在公安机关领导和指挥下,依法执行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依法查处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保障生态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的人民警察。
三、森林公安正式编制是不是公务员
森林公安机关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列入各级公安序列的专业公安警种,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带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司法、公安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林地资源和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是属于公务员的。
四、事业编体制改革森林公安属于什么性质
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区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侦察力量。
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区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侦察力量。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搞好林业资源配置,促进生态平衡,预防惩治违法犯罪,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林农合法权益,保障林业生产建设的正常秩序和林业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其工作指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决议、决定指示。负责研究制定全县林区治安巡逻管理和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事治安案件,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林业局授权范围内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指导管理全县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
3、负责全县预防和打击盗伐、滥伐、毁林、乱占林地的违法犯罪活动;
4、负责查处盗窃、倒卖木材、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林运输凭证的刑事治安案件;
5、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森林火警、火灾的查处工作、维护林区内社会治安秩序;
6、负责局机关指导直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声明财产的安全。
7、完成林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局森林分局所属什么单位管理
森林公安局是属于林业局和公安局双重领导的,行政上以林业局为主,但业务上受公安局管理,一般是在林业局设置作为内设机构的森林公安局,并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的牌子,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模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