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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警察击毙犯罪嫌疑人后会被停职查办

警察击毙罪犯后为什么要调查

对于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之中 所发生的警方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在案件结束后,相关的开枪警员都会接受督察部门 甚至检察院的调查 从法律层面来认定警方的开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警察作为打击犯罪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和谐的武装力量 必须合理合法的剥夺犯罪嫌疑人生命,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只有到了不开枪 就会危及人质生命的情形之下 才可以使用暴力,保护人质安全 。 但是法律是严谨的,即便警方依法履行职责 击毙犯罪嫌疑人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人质安全 在案件结束后,督察部门以及检察机关 都会对警方的开枪行为作出调查。从法律层面认定警方开枪行为的合法性 以维护法律的公信力 !!

什么情况下警察停止执行职务?

在工作的过程中泄露了国家的秘密,警务工作的秘密;存在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存在不执行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这些情况下,警察需要停止执行公务。

一、什么情况下警察停止执行职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五)涉嫌敲诈勒索或者受贿的;
(六)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
(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社会安定。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明确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阻碍的对象必须是人民警察。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如果阻碍的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但不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二是,人民警察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如果人民警察不是正在执行职务,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二、什么行为是阻碍警察执行公务?
阻碍、妨害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言语方面。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二)肢体方面。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三)其它方面。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人民警察拒不执行上级的决定,会受到停职处罚,禁止其执行公务。阻碍警察正常执行公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语言方面,存在侮辱、谩骂警察的行为,第二方面是肢体方面,通过肢体冲突阻碍民警正常执行公务,最后一个是其他方面,拒绝民警执行公务,扰乱执法现场。

警察打死犯人会判刑吗,按什么罪处理?

答案: 警察打死犯人会判刑的,可能会触犯《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等,防卫过当就要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公务员犯了罪就要从重处罚,所以警察打死犯人既要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又要从重处罚,很可能还要被降职。 《刑法》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

警察被停职严重吗

停止执行职务意味着制止、查处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第二条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是为制止、查处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在必要时采取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五)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违

警察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开枪击毙了犯罪嫌疑人就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吗?

除非是暴力抗警拘捕,警察才可以开枪,击毙嫌犯当然不用刑事承担责任,因为嫌犯暴力在先,属于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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