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败诉后能重新立案调查吗
- 法律法规
- 2024-04-01 17:44:31
行政诉讼败诉后还能再诉吗
行政诉讼败诉后还能再诉。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对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案件结案后可否再刑事立案
法律主观:
违法行为人若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之后,若发现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派出所结过案还可以在重新立案侦查
派出所结过的案件是可以再重新立案侦查的。
根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重新立案侦查。对于民事纠纷,公安派出所已经处理过的案件,一般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就结案了。但有些案件,也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重新立案侦查。
针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重新立案的条件有所不同。对公诉案件来说,首先要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其次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最后还要符合管辖的规定。自诉案件立案,首先要符合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其次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再次由被害人提起。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可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但需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最后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立案后撤诉后还可以重新立案吗
【法律分析】
撤回申请起诉可以再起诉。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情况是不同的。下面就这三种诉讼中的撤诉后再起诉的相关规定分别作阐述: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根据相关规定不予受理。2、刑事诉讼中。对于相关案件,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3、行政诉讼中。最高院解释: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我败诉了怎么提起行政再审
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败诉了,可以向省高院提起行政再审申请。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分析
一审二审都败诉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终审申诉。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二审是基于上诉程序而产生的,此时原判决还没有生效。再审是基于审判监督程序而产生的,此时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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