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终局有效是什么意思
- 法律法规
- 2024-05-07 13:00:04
什么是可撒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分析: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上为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二、哪些民事行为无效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如17岁的少年设立的遗嘱无效、精神病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无效等。因行为人无意思能力,其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无效;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该行为须具备下列条件: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表意人与相对人恶意通谋、具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目的;
(四)伪装行为。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比如,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将租金摊入成本以逃避税收;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谓违法行为,不仅指违反民法规范,也包括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规范,同时包括违反国家政策等。
三、什么是撤销权
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原因时,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由何人行使,如欺诈行为中,双方都得行使还是欺诈人不得行使,只有欺诈相对人得行使,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如果涉及到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话,那么就是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撤销的。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试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主要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发生; 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在被撤销前仍然有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种类包括: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是: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法律主观: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四种:(一)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三)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四)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法律客观: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l款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一)重大误解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的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与误传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中的“转达错误”即是误传,按该条含义,若非由法律规定或约定,意思表示人对误传也可撤销,但要对第三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二)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概括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行为的要件是:1.须属有偿行为。显失公平行为只能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根据该行为已经实施或者约定实施的财产上的给付,明显背离公平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显失公平的受害一方,在实施行为时,表面上也是自愿的,然而在这种自愿的背后,却有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的背景。假如不是这样,那么他是不会实施的。因此这种自愿是存在缺陷的,所以法律给予行为人一个补正的机会。这是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契约的撤销原因。通常一项交易是否公平是由当事人自己决断的,法律不予干预。但在交易中总会有人“欺生”,使对方当事人无从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使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不一致。(三)乘人之危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四)欺诈、胁迫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欠缺有效要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此种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当然无效,而是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裁定。
2【特征】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原因特征】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往往只有当事人才知晓,这就需要有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撤销不真实的一次表示。
2)【权利行使特征】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可导致可撤销民事民事为的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
3)【效力特征】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
1【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错误理解的情形:
1)对于行为性质的错误理解,例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等。
2)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做原件等。
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000元误认为100元等。
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作为某乙等。
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一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诈行为。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欺诈是指民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才销的。
3【一方或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事法律行为】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险,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做出的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4【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指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
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难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
3)不利一方当事人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有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
4)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难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受欺诈或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相同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后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也具有自始无效的后果。
2.【不同点】但两者毕竟不同,主要表现在
1)【条件不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的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根据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仲裁机构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起算时间】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撤销行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3)【无效主张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另外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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