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书由人保变更为物保,可以理解成人保基础上加物保吗
- 法律法规
- 2024-05-08 17:44:53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关系处理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一般都是物保优于人保,《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拓展资料:
担保,是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该项债务是主法律关系,担保是从法律关系。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物保,即担保物权,它以物的交换价值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担保物权制度继受于罗马法的物的担保制度,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类。其中,抵押权的客体包括三类,分别是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质押权的客体包括两类,即动产和权利。留置权的客体只有一类,即动产。
人保,即保证,它以人的信用(信誉)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设立属于意定,需要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且无需移转标的物的占有。金钱担保即定金,它以特定的货币作担保,其设立亦属于意定,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且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关于物保和人保并存的处理原则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关于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担保的方式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权利: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的,保证人只能在主要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保证人求偿权适用2年的 诉讼时效 ,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之日起算。
(2)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其权利主要为抗辩权和抵销权。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 合同的履行 ,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一般先实现物的担保。
三、平等主义模式的第三人物保是什么意思
即承认债权人选择权,在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不仅承认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且肯定各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权。理由在于:因人保和物保所担保的权利人为同一债权人,存在利益维护的一致性,故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权利冲突,没有必要权衡人保和物保,理应赋予债权人以选择权。同时,考虑到物上担保人的追偿权乃各国民法之通行做法,故亦予承认。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关系处理
法律分析:对于被担保的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区分三种情况处理:1.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约定实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物权。3.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法律规定
保证合同中有物保也有人保的,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得看情况。如果物的担保是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即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那么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一、物保与人保的区别
物保主要有两种,分别为质押和抵押;人保就是指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版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权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只能是物保,关于人保,债务人不能自己保证自己会还款,只能找第三人来帮他保证。第三人既可以向债权人提供物保,也可以提供人保。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只是对担保的一种分类)。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信用作保证,承诺把债务的实现。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一)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但一般物权是以对标的物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的,而担保物权则是以标的物的价值来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
(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三)担保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二)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人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
法律主观:
一、人保和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
如果既有人保也有物保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对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应当优先人保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 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权人应该如何实现其担保权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或者物的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很显然,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形下,债权人是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第三方物保人要求履行其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与第三方提供物保人及债权人、债务人物别约定了各自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对履行次序、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应该依照约定来办理。
三、保证人提供担保物的处理情况
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实际上是一种三重担保的关系。
(1)债权人对两个抵押物行使担保物权。当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时,可以要求对债务人提供的物行使 抵押权 ,也可以要求对第三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权,也可以同时行使。当一债权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如果当事人对两个抵押担保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主债权)有选择清偿的自由,即两种抵押权地位是平等的,居于同一清偿顺序。
(2)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供的财产的行使抵押权之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对第三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权为中,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3)当债权人对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行使抵押权的,该第三人不得以债权人未行使对债务人的财产抵押权或未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拒绝以担保物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