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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身份已告知,但机关单位不出具告知证明怎么办?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是否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扶持政策,只需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并于2020年2月27日上线运行,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广大中小企业和各类社会机构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目前已向社会公众提供超过80万次查询服务。
  对中小企业的规模类型有争议时,《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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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认定要带哪些材料,到哪个部门去办,急急急急急急!谢谢各位啦

小微企业证明是在当地的经济信息委员会或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具。以成都为例,申请享受本市优惠政策的企业,向所在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纸质及扫描件),由区(市)县认定小微企业证明。

认定受理部门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告知申报企业办理结果。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受理部门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受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具体理由。

扩展资料

划型依据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适用范围

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主要用于我市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开拓、落实财税扶持政策、争取融资支持和享受社保补贴等活动。

职责分工

中小企业认定和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实行分级管理。对于申请享受本市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于向本市以外地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或本市特定要求市级证明)的企业,由市经信委负责实施。

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政府——成都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问题如何处理?看这一篇就够了

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是焦点之一。比如,遇到质疑《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何答复?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如何处理?《中小企业声明函》需要核实真伪吗?......本期从不同渠道整理了24个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权威问答,供参考。
一、供应商质疑《中小企业声明函》,代理机构该如何答复?
中标结果公布后,有未中标供应商针对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提供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吗?
答:不可以。当供应商提供了格式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般就要认可,视为满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条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遇到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质疑,代理机构一般情况只能是答复质疑不成立。
如果声明函有明显书写错误,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如果确有线索表明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来处理,因为代理机构没有权利认定供应商造假行为。(详细:《供应商质疑《中小企业声明函》,代理机构该如何答复?》)
二、招标文件需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吗?
答:法律没有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也可以不提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在招标文件里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注意根据项目提供正确的格式,否则如果因提供的格式错误影响了供应商合法权益,供应商可以质疑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详细:《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有误,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三、中标人被质疑《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代理机构如何答复?
某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一共3家供应商通过中小企业身份的资格性审查。在结果发布后收到质疑,指出中标人的中小企业身份造假。经调查,中标人承认对政策理解错误导致自我认定错误,愿意放弃中标资格。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中标人放弃签订合同,采购人自行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采购的条款,还是94号令中质疑成立导致供应商家数不足3家,必须重新采购的条款?
答:应当适用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质疑成立导致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无法顺延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必须重新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拒绝签订合同”的情形,适用于中标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阶段是合格的。本案例,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虚假的,并不符合项目的资格条件。
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可能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需要提醒的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应听信中标人“承认对政策理解错误导致自我认定错误”的说辞,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行使调查权,一经查实,对该供应商应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细:《中标人被质疑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代理机构如何答复?》)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可以自定格式吗?
答:供应商不能自定义格式,只能按照法定格式提交。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已经提供明确的格式。并规定:采购过程中,只以中小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其他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此问答来自《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和制造商怎么提供?
答:《中小企业声明函》由供应商填写和提供,不需要制造商提供。2021 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此问答来自《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
六、投标声明是微型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小型,是虚假应标吗?
如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某企业是小型企业,但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自己是微型企业(不影响价格扣除),那么,该企业是否构成虚假应标?
答:不构成。此种情形不属于通过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因为该供应商是小型企业还是微型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都是一样的,并没有通过这个获取更高的利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三款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此问答来自《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
七、在2021年1月采购招标过程中,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有涉及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需要申报,这里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是否指供应商上一年度数据?如果供应商确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加盖公章的声明函和小微企业名录截图,但是上述数据填写的为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期间的数据,不是整年数据,请问:是否构成《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信息,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的企业可不填报,根据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可其为中小企业;否则对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不予认可。
八、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如果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有一家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但投标人不是软件开发商,只是代理商负责投标的,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接单位指的软件开发商,还是投标人(代理商)?
答:一般而言,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不允许代理商投标。在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应当由小微企业承接,并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承接服务的企业为小微企业。
九、1.在货物采购的项目中,投标代理商和为其供货的制造商一定都要是中小企业才享受政策吗?例如:A代理商(大型企业)来投标,为其供货的制造商B为中小企业,那么A享受本办法政策吗?2.如货物采购中,所有货物制造商(如为中小企业)都要列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吗?如需要,那么最后中小企业声明函下方的企业盖章,是盖代理商的章还是实际制造商的章?例如:货物采购中,需要100种货物,代理商来投标,为其供货的制造商有100家(1家1种),这100家制造商都要列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吗?3.如货物采购中,必须要所有货物制造商都为中小企业才可以享受本办法吗?例如:货物采购中,需要10种货物,代理商来投标,那么一家代理商为采购人提供10种不同制造商制造的货物,其中9种货物制造商为中小企业,剩余一种制造商为大型企业,该投标代理商享受本办法政策吗?
答: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留言所述《中小企业声明函》问题,采购项目包含多种标的物的,货物制造商的相关信息应全部列入《中小企业声明函》,并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留言所述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包括大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提供的所有货物制造商必须都为中小企业才可享受政策优惠。
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给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需填写1、从业人员;2、营业收入;3、资产总额等内容。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涉及到指标名称中1,2,3没有同时满足的,有的涉及2和3,有的涉及1和2,有的涉及1和3,其他未列明行业则只要求一个从业人员,那么供应商提供该声明函的时候,是1、2、3项内容全部填写?还是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填写?
答:留言所述情形,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未涉及的可不填写。
十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请问中小企业声明函是由供应商出具还是制造商出具声明函?
答: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应当由产品的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十二、有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
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此问答来自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十三、中标人受质疑,不太配合提供中小企业证明材料,怎么办?因有供应商质疑中标人非小微企业,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函要求其提供小微企业证明材料,中标人不太配合。采购代理机构查阅了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再次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这种做法违规吗?
答:中标供应商无需提供更多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明确规定:采购过程中,只以中小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其他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此问答来自《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未让小微供应商签署任何材料,怎么办?
某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小微企业认定需供应商确认,但采购代理机构未让供应商签署任何材料,供应商是否可以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未给予价格折扣而提出质疑?
答:供应商认为自己符合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无需再进行确认。(此问答来自《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
十五、工信部门开的小微企业证明,有效吗?
答:一般情况下无需工信部门出具证明。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该部门负责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即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信部门)书面答复申请认定函仅限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涉及中小企业认定的等三种情形。
法律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此问答来自《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
十六、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数据,是否可以理解为,新成立企业全部划分为中小企业?
答:新成立企业应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认为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此问答来自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十七、供应商需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请问联合体和分包企业均需按照声明函格式提供企业信息吗?
答:《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此问答来自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十八、是否只要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此问答来自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十九、《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这是否与《办法》中规定的联合体参加、分包等措施相矛盾?
答: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此问答来自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二十、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述: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该句中的负责人如何理解?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是总经理?
答:留言所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二十一、PPP项目(工程类建设项目)落实该政策,按第八条预留预算总额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60%,措施为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上述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按十二条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合同分包的,明确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上述比例;按十三条应当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十四条应当将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疑问:1、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的名称是否需要明确;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分包企业是否需要填写;3、本PPP项目包含多个工程类建设项目,按必须招标规定,到达招标规模的项目必须招标,上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分包企业如何能确定。
答:1. 投标人分包意向协议中需要明确分包的企业名称;
2.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需要填写清楚分包企业名称;
3.PPP项目包含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在不同的具体项目中落实政策要求。
二十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策存在以下问题:通过“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进行预留份额的,供应商为大型企业需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中小企业,那《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盖章单位为大型企业,还是拟给予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
答:《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及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二十三、根据46号文,投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规模人数,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定应该不属于小微企业,但投标人认为是小微企业,并且声明为小微企业。1、这种情况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作为资格审查,采购人是否要根据300号文判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是否需要判定。2、规模人数是真实的,但投标人自行判定是错误的,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吗?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在资格审查时对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十四、投标人的经营范围明显与招标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不符,但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小微企业,能否认定?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设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了本项目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投标人为建筑类企业(经营范围仅有建筑工程类,无物业管理),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其为物业管理小型企业,评标委员会能否对此提出疑问,因投标人的经营范围明显与招标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不符,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而作无效响应处理。
答: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非按照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留言所述情形中,供应商应当对照物业管理划型标准,判断自己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可以不认可其中小企业资格,但不能以此为由否决其参加投标的资格。

在职人员公务员考试面试必须提供单位证明吗?若单位不开怎么办?

必须要提供单位证明,如果不提供单位证明会被取消面试资格,所以需要和单位领导相互沟通,让单位领导开具相应证明;如果近期确实无法提供证明,经招录机关同意,可延至体检和考察时提供。

在职人员报考公务员,原则上应在现场复审报名资格时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

扩展资料

公务员面试需要提供的材料:

1、表格: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等;

2、证件: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外语等级证或成绩单、职业资格证书等;

3、证明:同意报考证明、工作证明、学历学位证明、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离职证明、待业证明等;

4、照片:免冠彩照。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列材料不是每个岗位全部要提供,根据报考的岗位不同,需要提交不同的资料,以报考部门发布的资格复审公告要求为准。

在通知面试的时候,招考单位会告知应该准备的材料,而考生应该根据招考单位的要求,备齐所有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和确认面试,通过审查的考生缴纳面试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面试

领失业金原单位不出证明怎么办

法律主观:

需要准备的手续有: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定的其他手续;解决失业金的流程:接收档案:首先单位足量交纳失业保险费,应当书面告知工人有按限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 的证明,并在解除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交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人员档案手续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组织。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表》:失业人员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本人携带解除合同的文件及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组织解决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过时的,如果是单位原由导致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没理由不在限定时间内解决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失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回原单位加盖公章,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张(农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张、农民合同制转城镇合同制的需要五张)交回失业保险经办组织。待遇审核: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限定》对失业人员享受 失业保险金 时限进行审核,在失业人员登记表中注明。失业人员登记表一份存入失业人员档案,一份由失业保险经办组织定期整理存档。失业证解决及发放:失业保险经办组织自收到“失业人员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解决完毕,失业人员定期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组织领取《失业证》和职业指导通知书,按时参加职业指导,填报训练专业,并在《失业证》上进行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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