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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成为既定事实,那些违法行为就合法了?

违建几年不拆就成为既成事实

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没被发现的,行政处罚不得实施,但违法行为处于延续状态的除外。违法建筑只要存在,一般不可能转化为合法建筑。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行政处罚的时效限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百度百科

法律上规定嫖娼未遂犯罪么

嫖娼未遂肯定是不构成犯罪的,即便是嫖娼已经是既定事实了,在我国嫖娼本身就不是犯罪行为,如果是嫖娼未遂的话,通常都是由当地的派出所对其进行警告的,嫖娼既遂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的处罚一般就是15天以下的治安拘留和罚款。

一、法律上规定嫖娼未遂犯罪么?
嫖娼未遂不构成犯罪,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通常根据《治案管理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处罚。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二、国家公职人员嫖娼如何处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1、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并通知家属(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嫖娼和强奸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所以,嫖娼未遂的情况下不会对当事人实施具体的处罚措施的,不过,如果和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的话,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因为其他的事情没有达到这个目的,这是很有可能按照强奸未遂来定罪处罚的。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主体与客体?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守秘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属于国家绝密级和机密级的秘密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展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非法持有秘密级国家秘密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法律制裁,但从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来看,尚不到犯罪的程度,不应以犯罪论。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所谓非法是指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规章制度,不属于接触、保管国家秘密文件的人员而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或者虽属于保密工作人员,但其持有该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没有合法根据。比如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抄;收发、传递、外出携带,应由指定人员把任等。对一般人员而言,持有国家秘密本身即为非法,对于有保密人员身份的人,有关机关未曾批准复制、摘抄,行为人却持有复制件、摘抄件;有关机关未指定或者不属于有关机关指定人员而持有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等就属于非法。总而言之,行为人没有合法根据而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即为非法。所谓持有,是指以占有的意思实际支配。不论是行为人随身携带,或者隐藏、存放于其住处、工作场所,寄存在他人之处等,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中即为持有。如夹藏在目己的行李、邮件当中,虽然并不亲自持有,但行李、邮件最终仍然要回到自己手中,并未脱离自已的控制,仍为持有。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持有包括两类,即不应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在行为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的既定事实下,当有关机关调查时,行为人拒不说明其来源与用途。所谓拒不说明,既包括根本就不予配合,什么也不说,又包括未能说明。如编造谎言、借口或者提供的来源与用途经查不实或无法查证的。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一般来说,行为人身份如何不影响成立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是间谍组织成员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人员,符合间谍罪构成特征的,则应以间谍罪论处,不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从其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只须认识到自己无权持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认识到自己持有的文件、资料、物品属于国家秘密即可,无须确切地认识该国家秘密属于什么密级,从其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人持有本身就意味着其希望该国家秘密处于自己的支配之下,因而不存在间接故意。实际占有国家秘密的人员有说明其来源与用途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自己占有国家秘密的来源与用途,且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其为国家秘密,那么其实际占有行为不是本罪的持有,可以根据其实际来源与用途,依法处理,比如系盗窃所得,行为人不知为国家秘密而窃取,应以盗窃论,又比如行为人系捡得且不知其为国家秘密的,不构成犯罪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司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补偿的,是N,N+1,还是双倍?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有什么区别?哪些情况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用支付,这些都是事关员工和企业利益的事情。N的含义是员工每工作一年,用人单位需发放一个月工资。(其中,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发放半个月工资。)


说来惭愧,作为一名HR,我也是在工作了好多年之后,到自己要真正开始接触辞退员工这件具体工作时,才知道,原来“补偿金”和“赔偿金”仅仅一字之差,代表的完全是不同的意思。而你如果搞清楚了“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不一样的,只有“赔偿金”才会有2N的说法,而只有在公司违法成为既定事实的情况下,才会有“赔偿金”(违法了有主观恶意,为了以示惩罚才会加倍),也就不会把N和2N搞错。

能够区分N和2N时,再去区分N和N+1,也就会相对简单了。好了,说完这个前提思路,我们再来具体看“公司裁员”这个问题。以我的经验,当一个人在说“公司裁员”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其实是可以有好多种理解的,我们分别从可能的不同理解来分析。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并且按照程序听取了意见、并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后,才能叫真正意义上的裁员。同时,裁员时,三期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员工等,是不能被列入裁员名单的。如果这些情形都合法,那么可以裁员,具体的补偿金额为N。公司不满足“裁员”条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我们职场人普通意义上的“裁员”,跟法律认定的“裁员”,可能并不是一回事。在现实职场中,最常见的情形是,公司进行业务调整,将某个部门或者项目组里的人员“裁员”。

房子被强拆,法院一般不判决恢复原状,你知道是什么原因吗?

我国法律规定,造成不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恢复原状。但是在强拆案件的法院判例中,绝大多数拆迁户的胜诉判决中,法院都会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不会支持“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很多拆迁户对此有疑问,法院为何未判决“恢复原状”?

一、要求“恢复原状”的法律依据

首先必须明确,房屋被违法强拆,可以要求将被强拆的房屋“恢复原状”是有法律依据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中也有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所以,“恢复原状”是房屋遭打砸破坏甚至强拆时,权利人可能选用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未判“恢复原状”的原因

既然权利人有权要求将被强拆房屋“恢复原状”,法院为什么不支持该项诉请呢?这是因为违法强拆经常发生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具有强制性。

拆迁户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也就意味着该房屋在短期内肯定要拆,现在房屋被拆已经成为既定事实,如果重建后短期内重新拆除,这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在衡量社会利益后,法院基本不会支持“恢复原状”请求。

三、法院什么情况下会判决“恢复原状”

在违法强拆案件中,“恢复原状”的诉请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某些情况下“恢复原状”的诉请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但是适用“恢复原状”责任方式,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恢复原状在客观上具备可能性;二是在社会经济效益层面具有价值性。

如果在拆违过程中,涉案房屋系被错误认定为违建,或者房屋未在征收范围内而遭“误拆”,那么法院判决“恢复原状”是有可能的。但若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强拆彻底化为废墟、瓦砾,不具有恢复的可能性;

而且涉及重大社会公众利益的相关建设工作已经开始,“恢复原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在社会经济效益层面上也不具有价值性,法院则不会支持被拆迁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这时被拆迁人可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通过主张行政赔偿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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