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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线上庭审秩序面临哪些具体问题

庭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法律分析:除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外,原则上我院受理的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凭有效身份证,可以旁听我院公开审理的案件。无论您是诉讼参与人,还是旁听群众,一旦进入我院法庭,就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1、 进入法庭须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2、 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不得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瓜皮纸屑。3、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4、 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或提问。5、 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6、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司法警察有权责令其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 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如何应对突发性事件

突发性事件,是指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在不可预知或预知可能会发生,有一定影响力或破坏力的不可预测事件。其特点是:不可预知性、危害性大、影响深远。随着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矛盾纠纷通过法院依法解决,随之人民法院成为当事人间矛盾纠纷的集结地。稍有不慎就容易发生突发性事件,轻者有些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进行闹访,影响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重者甚至采用暴力冲击法院或伤及法官人身安全或危害公共安全,人民法院已经成为了矛盾暴发的前沿阵地,司法警察如何应对突发性事件,确保法官的人身安全和法院公共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一、司法警察面临突发性事件的主要类型1、哄闹、冲击法庭类突发性事件。这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庭秩序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对法庭秩序进行了专门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遇到突发事件时,司法警察重点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突发性事件的特点是事发突然、诱因复杂、矛盾交错、涉及问题敏感、参与人数多、行为激烈、对抗性强、规律性差,处置不当就容易地造成严重后果,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用它做负面宣传报道,形成不良影响,来实现自身利益,使法院工作陷入被动,严重地损害司法公信力。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多、办理案件多,当事人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较为明显,而司法警察队伍可能存在着警力不足、管理疏忽等问题,都为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埋下了隐患。随着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不断推进,有效、及时地处置突发事件,是对司法警察提出的必然要求,深入研究突发事件处置这一课题,无疑有着重大的意义。笔者将结合日常工作经验,就处置暴力性突发事件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

在法庭上扰乱秩序的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1、哄闹、冲击法庭。主要是指在法庭.上以喧哗、叫嚷、吹口哨、拉横幅等方式起哄捣乱,干扰庭审活动进行的行为。

2、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法官助理、书记员等。

3、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主要包括故意砸毁、破坏门窗、桌椅、话筒、音响等设备、设施以发泄不满,抢夺、损坏诉讼文书、证据等行为。

4、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股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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