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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开展律师互联网阅卷试点工作规定的内容

检察院网上阅卷流程

为更好保障律师权利,方便律师阅卷,熟悉掌握、运用网上阅卷流程,现将互联网阅卷、异地阅卷流程指引进行发布,除以下15类案件不支持互联网阅卷外,其余案件均可支持互联网阅卷、异地阅卷,希望律师朋友们收藏使用。
1、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3、同案犯在逃或者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4、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5、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后移送起诉的案件;
6、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7、含有政治类敏感信息的案件;
8、涉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9、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10、涉邪教组织案件;
11、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类案件;
12、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13、犯罪嫌疑人国籍为外国籍或无国籍的案件;
14、中央政法单位督办、交办的案件;
15、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危害国家政治安全或者社会稳定,可能引发负面舆情,可能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不宜提供互联网阅卷的案件。

互联网阅卷操作指引

异地阅卷流程参考
第一步 、上传阅卷申请材料
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向办案单位提出阅卷申请,并上传阅卷申请材料(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委托人关系证明)。
第二步、选择异地阅卷单位
审核通过后,我们会与您取得联系。请您向我们提供您选择的异地阅卷单位,以便我们确认当地可以配合进行异地阅卷。
第三步、等待通知,领取光盘
剩下的就交给我们!您只需要等待阅卷单位通知并携带律师执业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在约定时间领取电子卷宗光盘就可以啦!一般办案单位受理登记五个工作日内发送至阅卷单位,当天阅卷单位会联系通知拿取电子卷宗光盘,您领取光盘后记得向办案单位询问电子光盘密码哦!

律师异地阅卷规定

律师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微信平台、律师预约电话等方式,向案件办理地检察院预约异地阅卷,确认案件已受理并已制作电子卷宗的,可到律师执业所在地检察院或市检察院提出异地阅卷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规定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规定如下:
1、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
2、如果案卷材料涉及到秘密、个人隐私的,律师应当保密。
刑事诉讼的程序有:
1、立案。在收到相应的材料之后,有关的司法机关就会对材料进行甄选,看是否有构成刑事犯罪;
2、侦查。在确定了就是刑事案件之后,就要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出动,对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
3、起诉。在搜集完全证据,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审判。在公安机关或者是个人提起了诉讼之后,法院方面根据证据和有关的法律,按照有关的程序步骤,对案件进行梳理,最后裁定谁是犯罪主体,以及各自要接受什么样的刑罚;
5、执行。在法院方面做出了相关的裁定之后,就由公安机关对裁定的内容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律师阅卷的主要内容包括

律师阅卷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诉状、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除了要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之外还要考法考(以前叫司法考试,再往前叫律师考试),通过了才能取得法律从业资格,然后还要经过一年的律所实习才能成为执业律师。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两种。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在履行律师职责时具有相同的权利、同时承担着相同的义务。

律师需要具备的素质与能力:

1、学习能力。律师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的行业。随着社会经济以及国家法制的发展,律师面临的法律服务需求和法律服务环境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因此需要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学理论,不断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库,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2、抗压能力。律师是一个高压的职业。律师的压力,一方面来源于工作本身,如一天时间里突然有好几个客户都有很紧急的事情需要你处理,或者一个案件或项目在很短的时间内需要律师完成大量的工作等。

律师阅卷时,检察院可否派员在场协助?律师阅卷时,可否带助理参加?

可以带。 律师可携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人员协助阅卷。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十五条,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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